《工伤保险条例》中有明确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涉及的条文有三条,分别是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这三条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六条,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的临时工、季节工及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暂定为下列各项:
一、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同。因工负伤医疗终结,
确定为残废后完全丧失劳动力而退职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因工残废抚恤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十二个月;部分丧失劳动力尚能工作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分配适当工作。
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间以三个月为限,其医疗待遇与一般工人职员
同。停工医疗期间,在三个月以内者,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月发给病伤假期
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五十;满三个月尚未痊愈者,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本人工资三个月的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三、因工死亡时,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丧葬费,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三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其供养直系亲
属一人者,发给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发给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
上者,发给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四、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
其数额为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三个月。
五、怀孕及生育的女工人女职员,其怀孕检查费、接生费、生育补助费及生育假期与一般女工人女职员同;产假期间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产假工资,
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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