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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个孩子一般判给哪方

来源:九壹网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双方协商孩子的监护权,一般是基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如果孩子小,很有可能和母亲在一起。如果是两个孩子,一般父母各抚养一个,孩子八岁以上,随父或随母生活应考虑孩子的意见。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权,需要支付抚养费。

一、起诉离婚准予离婚的情形

起诉离婚的法院不一定会准许离婚,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变更抚养权的情形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三)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五)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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