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优于抵押权的情况

来源:九壹网

优于抵押权的情况是其它担保物权比抵押权先登记的。

同一动产上存在两个可以并存担保物权:一是抵押权,二是留置权。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即便是《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的购置款抵押权,也不得优先于留置权。

另外,我国一些单行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如《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一、竞合担保物权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担保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1、留置权最优先受偿(也可以说是优先于抵押权);

2、已登记的抵押优先于质押;

3、质押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

二、担保权人的行为造成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1、先有抵押权的,不可能再产生质权、留置权或抵押权。

2、先有质权的,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担保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承诺转质可以,且转质权优先。但责任转质无效。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留置权优先。

3.先有留置权的,也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再设立抵押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抵押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二,再设立质权的,法无明文规定,原则上不行。但从法理上讲,如果经过债务人同意则可以,此时,质权优先于留置权。

第三,再设立留置权的,可以,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

二、留置权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二)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三)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