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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包括哪些?

来源:九壹网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减少商品欺诈现象,任何利用售卖商品侵犯消费者权益,并且构成欺诈的,此时只要消费者提出赔偿,那么实施欺诈行为的一方,需要支付商品价格的三倍价额作为赔偿给消费者。若是消费者不主动维权,商家可不支付赔偿。

一、哪些情形属于价格欺诈的行为

结合《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可知,商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价格欺诈: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未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14、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或价格欺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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