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期结束后不能上班,仍需继续治疗的劳动者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认定可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单位需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确诊后30天内申报,职工或其亲属则可在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工会组织有义务帮助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一、工伤医疗期结束后仍然不能上班怎么办
工伤医疗期结束后,劳动者仍然不能上班的,劳动者仍然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哪些
1、职工所在单位。由于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因而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之后,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必要要求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请义务。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申报时间限定为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以内。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劳动保障部门的同意,才可以将申请时间延长。
2、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工伤职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本前提。为了充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申报职工工伤认定的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在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伤害性质认定申请,这一申请时限远远长于所在单位的申请时限。
3、工会组织。工会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群众组织,帮助受伤害职工及时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是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义务。
结语
工伤医疗期结束后,若劳动者仍不能上班且需要继续治疗,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严重伤情或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总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可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需护理时,由所在单位负责。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包括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组织。这些主体在工伤认定申请中承担不同的责任和义务,以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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