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学生自行乘车往返学校途中安全,防止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根据上级部门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家长的义务和责任,特制定如下协议:
1、学校没有校车接送学生。
2、家长要切实保障学生不乘不符合安全要求或无安全保障的车辆;
3、家长自行安排车辆接送孩子上学、放学的,所雇车辆必须是经过学校、乡政府、县校车办审批的、挂靠了县级运输公司的、喷刷了校车专用标致的车辆,且须与所雇车辆驾驶员签署安全协议,如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4、家长必须对子女进行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使其熟知交通规则,严格遵守交通秩序,文明乘车。
5、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当车辆或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乘车并告知家长,及时解决:
①临时变更接送车辆。
②临时司机代驾。
③驾驶员酒后驾驶。
④驾驶员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超载。
⑤驾驶员存在身体或心理健康问题、带有不良情绪等。
⑥驾驶员没有按规定地点进行停放,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时存在安全隐患。
⑦驾驶员出现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
⑧驾驶员出现其他违反交通法律法规或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情况。
学校(盖章)
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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