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不适用于知识领域。
反垄断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主要解决其法律规范是只适用于本国国内,还是同时也适用于国外的问题。
一般来说,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均需要考虑法律的空间效力,也即法律在何种地域范围内有效。
一般而言,一国或一法域的法律仅在其领域内具有约束力,这被称为法律的域内适用;而超越领域范围适用法律,则被称为域外适用。对反垄断法而言,作为国内法或域内法的反垄断法若适用于该国主权或该法域范围之外产生的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即为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
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这就是属地原则。同时,该条后半段还对效果原则进行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反垄断法适用的主体和行为:
1.以经营者为主体的垄断行为;
2.行业协会参与的垄断行为;
3.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反垄断法上的适用除外是指将特定领域排除在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之外,根本不予适用的制度,是从消极方面界定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
(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五)联合抵制交易;
(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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