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应该采用先并后减原则进行数罪并罚。
一、假释和减刑的差别
减刑与假释的主要有以下区别:
(1)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而且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实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数不同。假释只能适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减刑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多次。
(3)内容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第69条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二、缓刑三年后还需要再服刑吗
缓刑考验期三年内如果没有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就不用服刑了。缓刑全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即犯罪行为人依然有人身自由。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关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和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内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了漏罪,则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漏罪先并后减算法
根据《刑法》规定,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有漏罪的,要实行数罪并罚。而先并后减是中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一种方法。
即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判决时,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一个判决的刑罚和后一个判决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然后把已执行的刑期减去,从而决定应当继续执行的刑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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