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证人必须出庭,审判人员应核实身份并告知法律责任。证人应在保证书上签名,发问应与案件事实相关,不得诱导、威胁或损害证人。审判长应制止不当发问,并支持或驳回异议。证人不得旁听审理。
法律分析
申请劳动仲裁证人必须出庭。
证人到庭后,审判人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以及本案的关系,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申请传唤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对方经审判长准许,也可以发问。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1、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案件的事实相关;
2、不得以诱导方式提问;
3、不得威胁证人;
4、不得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
审判长对于向证人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的,应当制止。对于控辩双方认为对方发问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或者发问的方式不当并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判明情况,予以支持或者驳回。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程序中证人的出庭要求及相关规定
在劳动仲裁程序中,证人的出庭要求及相关规定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劳动仲裁机构的规章制度来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劳动仲裁证人是需要出庭作证的,因为他们的证言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具有重要意义。证人出庭的目的是为了提供证据、回答问题、阐明事实,并协助仲裁机构做出公正的裁决。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证人可以选择不出庭,例如严重疾病或其他无法出席的正当理由。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可能会考虑其他方式获取证人的证言,如书面证词或视频会议。总之,劳动仲裁程序中,证人的出庭要求及相关规定是为了确保证人的证言真实可信,并维护公正和公正的仲裁过程。
结语
证人出庭是劳动仲裁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对于案件的审理和裁决具有重要意义。证人在出庭前,应当核实身份并了解其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在作证前,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并清楚了解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审判人员在询问证人时,应遵循相关规则,确保问题与案件事实相关,不以诱导方式提问,不威胁证人,不损害证人的人格尊严。对于不当的发问内容或方式,应予以制止。证人的出庭要求及相关规定旨在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维护公正和公正的仲裁过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第七十五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六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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