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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决定书下达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

来源:九壹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政府在征收房屋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涉及较多被征收人的决定需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此外,征收补偿费用必须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法律分析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拓展延伸

征收决定书下达前的关键准备工作清单

征收决定书下达前的关键准备工作清单包括以下内容:首先,需要明确征收的目的和范围,了解征收的法律依据和程序。其次,要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对被征收人的身份、财产情况、权益等进行核实和评估。接下来,需要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确保征收过程中的合规性和顺利进行。同时,还需要制定详细的征收计划和时间表,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和具体步骤。此外,还需准备相关的文件和材料,包括征收决定书、通知书、调查报告等,确保其准确、完整和合法。最后,要做好与被征收人的沟通和协商工作,解答其疑问并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这些准备工作的完成将有助于确保征收决定书的顺利下达和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决定前的准备工作至关重要。明确征收目的和范围,进行调查评估,与相关部门协调,制定详细计划,准备相关文件,与被征收人沟通协商,都是确保征收过程合法公正的必要步骤。只有完成这些准备工作,征收决定书才能顺利下达,征收过程才能合法公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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