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二、缓刑是主刑还是附加刑
所谓缓刑,它实际上并不是一种刑罚种类。我国《刑法》规定主刑和附加刑是可以一一列举的。
其中五大主刑罚分别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其中死刑又分为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附加刑是指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使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而缓刑它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拘役的被告人。对于上述被告人如果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没有在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是可以宣告缓刑的。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而缓刑不能离开原判刑罚独立存在。因此缓刑既不是主刑,也不是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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