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举证责任:受害人需证明自身损害和接受医疗事实,医疗机构需证明无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大多明确,但复杂案件需技术鉴定。医疗机构可免责的情况包括医疗意外、难以预料的并发症以及病员及家属不配合治疗。若病员及家属不配合治疗是全部原因,可免责;若只是部分原因,医疗机构有过失时,责任由双方分担。
法律分析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
(一)受害人(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应当就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包括病员生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人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手续来证明。
(二)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
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多数案件中,医疗行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确。
但在一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方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自己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自己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即医疗机构证明自己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
(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无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
(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
(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一,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
结语
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受害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而医疗机构则需要证明损害结果与其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并且不存在医疗过错。对于医疗意外、难以预料的并发症以及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等情况,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然而,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过失并且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一部分,双方应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分担责任。在医疗纠纷中,确立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证明是关键。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医师应当坚持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用药。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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