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的侵犯行为主要涉及内部人、保密义务人和第三人的秘密窃取、非法披露和非法使用等方式。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不得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要求披露、使用商业秘密,不得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获取、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指非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
法律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从行为主体来看,主要表现为内部人(雇员)侵害、保密义务人侵害以及第三人侵害,从行为方式来看,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利益诱骗、强取豪夺、非法披露和非法使用等。根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方式。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拓展延伸
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及应对策略
商业秘密保护对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往往是其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包括技术、流程、客户信息等。保护商业秘密可以防止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的市场地位和利益。为了有效应对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企业应采取一系列策略。首先,建立完善的内部保密制度,包括明确的保密协议、限制员工的访问权限等。其次,加强技术保护措施,如加密技术、网络安全防护等,以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此外,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最后,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保护,如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商业秘密保护的重要性不可忽视,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是每个企业必须重视的事项。
结语
商业秘密的保护对企业至关重要。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包括内部人侵害、保密义务人侵害和第三人侵害,方式包括秘密窃取、利益诱骗、强取豪夺、非法披露和非法使用等。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禁止以盗窃、贿赂、欺诈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权利人要求的行为,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获取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为了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应建立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技术保护、进行员工培训,并有必要时寻求法律保护。综上所述,商业秘密保护是每个企业必须重视的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涉密信息系统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修订):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