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可委托他人代写,需满足委托合同条件。根据民法典,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借条需注意:借款人书写、简明清晰、明确方向性、不涉及原因关系、附带身份证号码、借款人亲自签名。若无法亲自到场,可与他人签署委托合同后代为书写借条。借钱时可选择向他人借款,非银行贷款。经济困难时需书写借条,可采用委托代写的方式。
法律分析
一、写借条本人不在场可以吗?
若是满足一定的条件写借条时本人不在场是可以的,这里的条件主要就是签署了委托合同,建立了代理关系。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五条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写借条需注意哪些事项
书写借条需注意下列事项:
1、借条的书写人一定要由借款人书写,而不是由贷款人书写,这样可以防止借款人以贷款人擅自书写内容为由,拒绝承认借条的有效性。
2、借条尽量简洁明了,不要用模棱两可的语言,比如:“A借B一万元……”这样的语言无法明确是谁向谁借钱,应当用“借给”而不是“借”,没有明确方向性。
3、不要书写借条的原因关系,比如:因为什么原因向你借钱,这个与借条本身无关,如果加入就可能产生附带条件的借贷民事行为,导致借款人引用该条件进行抗辩。
4、尽量附带借款人和贷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体现在借条中,这样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确认借条当事人的过程。因为,有时候某些人的日常用名与其身份证上的名字是不同的,如果借款人是用化名或小名和你交往和书写借条的,那么,该借条的签名就存在重大瑕疵。
5、也是最重要的,借款人的签名一定要亲眼所见,如果借款人利用他人之手来签署名字,就会导致借条失去证明力,因此,不要接受已经书写好的借条或事后书写的借条,必须要求借款人当面书写借条。
每个人都有可能会遇到经济困难的时候,此时若是不想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那么也可以采用向他人借款等方式获得资金。借钱时,一般是会需要书写借条的,若是在与债权人协商借条的当日,自己由于突然生病等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书写借条的,那么也可以与他人签署委托合同之后,由委托人代为到场书写借条。
结语
在书写借条时,若借款人因特殊情况无法亲自到场,可以通过签署委托合同建立代理关系,由委托人代为书写借条。根据《民法典》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所签署的借条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在书写借条时,需要注意书写人为借款人、借条内容简洁明了、避免附带条件、附带身份证号码等。最重要的是,借款人的签名必须亲自见证,不接受他人代签。借款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借条的正确书写能确保双方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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