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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的依据

来源:九壹网

法律分析:保全申请人与保险人签署保险合同,并支付保全保险费用购买保险人的保险产品。若保全申请人出现保全错误的情形,被保全人可以此向法院提起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全申请人就错误保全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保险人因与保全申请人事前签署的保险合同而出具承诺愿意承担保全错误损害赔偿的保函,被保全人的因保全申请人的错误的保全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由保险人承担。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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