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承办法官接到材料三日之内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章》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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