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文章探讨高空坠物责任难以确定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则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
法律分析
如果发现有高空坠物,应该找谁呢?如果高空坠物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如何划分呢?
如果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了他人损害,而且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规定对担责者进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既不会造成有损害结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济的情况,也不会导致因义务人过多导致个人补偿数额过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尽善良注意义务,预防该类事件的发生,而且也不会将补偿义务人的范围无限扩大化,所以这一立法规定较为合理,体现了公平原则。
在确定了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间应承担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
理由: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通过“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动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经济上的驱动更能刺激他们作证的义务。另外,按份责任的承担也可以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而连带责任,一是过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责任,达不到息诉的目的且不利于社会安定;二是有违公平原则,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则会让真正的加害人逍遥法外,使得正义无法实现;三是连带责任将导致内部之间求偿权的无法实现。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相较于被害人来说,可能加害人与实际加害人同住一栋建筑物内,对于建筑物的情况较为了解,具有地理优势和人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找出实际加害人来免除自己的责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能加害人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内或伤人物品不可能归属自己从而在时间上或客观方面免责。
第三,不可抗力。
二、高空坠物纠纷的责任范围有哪些
高空坠物险顾名思义,就是从高处掉下来的东西,对第三者造成了伤亡和财产损失,如果业主投保了该险,那么就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反之,就需要自己承担经济损失。在这里要提醒各位的是,如果业主本人、亲属以及常驻人口等,被高处掉下来的东西砸到,则不属于该险的赔偿范围。
三、高空坠物责任如何划分
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拓展延伸
高空坠物是一种严重的安全隐患,对于责任划分也具有复杂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其他管理人予以公告,并根据物权人的请求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具体到责任划分上,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例如,如果是建筑物内的经营者或管理人员没有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导致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那么经营者或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建筑物本身存在设计或管理上的缺陷,导致高空坠物造成他人损害,那么建筑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如果是从高空坠物导致他人损害,而行为人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其他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公告。如果经过调查仍然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或其他管理人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总结起来,对于高空坠物的责任划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结语
结论:高空坠物责任划分应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确定承担补偿责任的责任主体,避免连带责任和过分加大使用人的责任。通过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可以缩小加害人范围,按份责任可以减轻压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补偿,同时也能起到预防类似案件发生的作用。
法律依据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09-09) 第三十四条 负有三峡枢纽安全保卫职责的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组织培训应急救援专业力量,定期开展联合演练;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内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09-09) 第三条 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范围包括三峡枢纽及其周边特定区域,分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空域安全保卫区。
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实行分区安全保卫制度,具体范围的划定和调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空域安全保卫区为陆域安全保卫区、水域安全保卫区上空的低空空域。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09-09)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长江三峡水利枢纽的安全和秩序,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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