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房产证有期限。当事人可以约定办理房产证的期限。除了约定期限,房产办理同时存在法定期限的规定。具体如下:
1、应提交房屋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许可证和建筑图纸;
2、购买的房屋,须提交原房产产权证、买卖合同及完税证据;
3、受赠的房屋,须提交原房产产权证、赠与书和公证书;
4、属于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或契约;
5、属于继承的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遗嘱、继承人接受遗产或认可他人接受遗产的证明;
6、属于析产、分割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分家析产单或分割单;
7、属于获准拆除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和批准拆除的证件。
办房产证需要以下材料:
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
2、商品房销售统一票据原件;
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若房屋测绘报告为旧格式的,则还需出具竣工验收单及填写丽水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新格式只需提供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即可;
4、完税凭证;契税缴款书;
5、已婚的购房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需校验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双方任何一方不能到场办理,则需提供私章,若委托第三方代办则需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私章。
6、单身的购房人(必须本人到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校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带原件校验)。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者在本地则到民政局办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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