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以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为前提的,保证期间也应当以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开始计算。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那么保证人承担责任的起始点就难以确定。
一、保证合同的具体规定有哪些
1、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处理
2、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计算。
4、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5、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不影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6、保证人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7、在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撤销权的相应范围内,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司法解释是什么
《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可以中断吗
不可以,债权人向保证人追讨债权的,保证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超过保证期限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时效可以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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