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如下: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向买方明示所售商品房节能等信息或虚假信息的处罚;
2、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未经许可交付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未经许可使用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处罚;
3、对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的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八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以上信息作虚假宣传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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