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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证据能证明派出所在领警抓人?

来源:九壹网

抓人是民间通俗的说法,在法律层面上,应分为涉嫌治安违法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人民警察可以对涉嫌违法的人员进行现场询问和检查。对于现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嫌疑,可依法适用继续盘问的,可将其带到公安机关,经派出所负责人批准,继续盘问。涉嫌刑事案件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拘留到其所在市、县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留的,应当填写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第七十六条规定,拘留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犯罪嫌疑人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拘留期限届满,未作出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留。根据上述规定,派出所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对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嫌疑人进行盘问或拘留,但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的时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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