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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管辖有哪些相关内容规定

来源:九壹网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当事人可以向定居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我国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法。商。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如果双方均为出国人员,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向出国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在我国境外要求离婚的,当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该法院依其国内法决定。

6、双方当事人均是外国人的,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是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管辖权,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此时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可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一、在中国需要怎么去办理涉外离婚

(一)双方均为外籍人士

夫妻双方均为外籍人士或无国籍人士在中国要求离婚,如果双方的婚姻缔结地在国外,我国法院一般不受理。但是,这里也有三个例外情况:第一、认定当事人一方的住所或居所在中国的,我国法院有权管辖;第二、如果双方达成离婚协议的,我国法院可以受理管辖,双方当事人就离婚问题已经协商一致,一般国内法院可以受理制作民事调解书;第三、应诉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二)双方均定居国外并且在国内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一方再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双方均定居国外并且在国外办理结婚手续

双方应当首先向定居国法院起诉,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中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内并且一方居住在国外

不论哪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五)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一方内地居民并且一方涉外人员

如果双方在内地登记结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但是如果双方无法达成离婚合意,或者双方并非在内地登记,内地居民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若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可以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三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五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十六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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