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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量刑规定:法律解读与案例分析

来源:九壹网

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的最新量刑规定为:行为人实施该罪行,情节严重者,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至二十万元罚金。单位犯罪者,可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罚。会计档案应包括会计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若故意销毁会计账簿造成严重后果,可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五年以下徒刑并罚金。

法律分析

一、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量刑最新法律规定

1、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的量刑最新法律规定是: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会计档案包括哪些

会计档案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凭证以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帐簿类,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固定资产卡片、辅助帐簿以及其他会计帐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以及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帐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5、综上所述,会计账簿是公司重要的财务资料,如果会计人员故意销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可以报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对本罪的处罚量刑是五年以下徒刑,法院还可以单独或者一并判处罚金,在两万以上二十万以下。

结语

故意销毁会计账簿罪的最新法律规定如下:行为人实施该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隐匿或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因此,会计账簿作为公司重要财务资料,若被故意销毁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可报案追究刑事责任,刑罚可达五年徒刑,并可处罚金在两万至二十万之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八十五条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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