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包括房屋的数量和质量在数量上应明确计量单位,在质量上应明确房屋是高层建筑还是多层建筑、或是平房,以及房屋坐落的地点、房屋的结构、房屋的层次,房屋的朝向、房屋的面积、房屋的环境、配套设施以及物业管理等,都必须明确清楚。
2、价款:即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对方房屋的代价,是买受人最主要的义务它既是房产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也是房屋面积、房屋质量的价值表现在合同中应明确支付货币的名称、单价、总价以及付款方式。
3、履行合同的期限和方式:即房屋支付的日期和交付手续,房屋价款的支付日期和支付办法等,房价是现金支付还是支票支付,是在出卖人所在地支付还是在买受人所在地支付等。
4、产权登记及费用:明确产权登记时双方的职责分工、产权登记的时间以及有关费用等。产权过户登记费、印花税、契税及其他应由买受人承担的费用,由买方承担。
5、房屋基地使用权:房屋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
6、违约责任:合同订立后,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而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即为违约责任。
一、房屋转让合同怎么写的?
房屋转让合同订立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转让标的,包括房屋的地址、不动产权证号、房屋用途、面积、房屋交付情况的约定;
2、产权现状,包括房屋是否处于抵押的状态,以及其处理方式;
3、租约现状,包括房屋是否有租约,租客是否已放弃优先购买权等;
4、转让价款;
5、交易定金。该定金是否交予居间方或第三方进行监管;
6、房屋保证金;
7、付款方式。买方购买该房屋是否一次性付款还是需要按揭付款;
8、递件过户。购买的房屋约定具体什么时候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9、税费承担。约定清楚交易的相关税及费,具体由哪一方进行承担,若因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化产生的新税费,由哪一方承担;
10、房屋交付。具体约定交易房产在满足什么条件下进行交付;
11、违约责任;
12、纠纷解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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