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协议法院判决的标准为:
1、当事人对口头协议无异议,协议内容不违法的,视为合同有效;
2、当事人对口头协议有异议,无证据证明协议存在的,法院可以裁定不受理,受理的可以驳回起诉;
3、虽然当事人对口头协议的存在没有异议,但当事人对协议中的数量、品种、质量、期限和价格没有达成一致,未实际履行的,按照合同处理,实际全部或部分履行的,按实际履行情况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