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在什么情况下无效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尽快以书面或录音形式另立遗嘱。如果遗嘱人能以其他方式立遗嘱却未另立遗嘱而死亡,口头遗嘱将被视为无效。
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何谓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所谓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于多长时间内另立遗嘱呢?根据司法实践,遗嘱人能否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由法院具体确认。如果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没有争议,不发生继承纠纷,法律没有必要追究口头遗嘱的效力,如果发生纠纷,则应由主张遗嘱无效的人提出遗嘱人于危急情况解除后死亡的证据,而由主张遗嘱有效的人证明遗嘱人不能另立遗嘱。于此情形下,法院确认遗嘱人应当并能够以其他方式立遗嘱却未另立遗嘱而死亡的,应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口头遗嘱无效。
拓展延伸
口头遗嘱的认可和无效情况
口头遗嘱的认可和无效情况是指在法律上对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和无效性进行判断和确认的过程。根据法律规定,口头遗嘱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被认为是无效的。例如,如果口头遗嘱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即未经过证人或没有遵循特定的法定程序,那么该口头遗嘱可能会被视为无效。此外,如果存在证据表明遗嘱人在遗嘱时缺乏心智能力,或者存在欺诈、威胁、强迫等不正当行为,也可能导致口头遗嘱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当涉及到口头遗嘱的认可和无效情况时,法律会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定遗嘱的有效性,以保护遗产的合法权益。
结语
口头遗嘱在《民法典》中规定了特定的情况下的有效性和无效性。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但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尽快以其他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如果口头遗嘱发生争议,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确认其有效性。口头遗嘱的认可和无效情况需要考虑遗嘱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要求,以及是否存在遗嘱人心智能力缺乏或不正当行为等情况。法律通过审查和评估相关证据,以保护遗产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继承第三十三条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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