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借口;
(四)隶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一、物权取得的分类有哪些
物权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实能够引起这三种物权的发生,某些法律行为仅能引起其中一种或二种物权的发生。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
1、合同。通过买卖、互易、赠与取得物权。
2、善意取得。受让人基于对不动产登记、动产占有的信赖,以对价善意受让不动产、动产的物权,纵使出让人无转让的权利,受让人依然能够取得该不动产、动产的物权。
3、继承、遗赠。公民死亡后,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的物权。公民死亡的时间,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物权的时间。
4、赔偿、补偿。通过获得赔偿、补偿取得物权。
5、判决、裁决。通过人民法院判决、仲裁庭裁决取得物权。判决、裁决生效的时间是当事人取得物权的时间。
6、划拨。通过划拨取得物权。
7、时效。通过取得时效取得物权。
二、物权保留有何作用
物权的保留就是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货物交付后,卖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买方付款。由于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动产交付转移所有权,采用物权保留的方式,可以防止卖方在交付货物后,既丧失了货物的所有权,又得不到付款。一般在物权保留的情况下,善意第三方从债务人(买方)处买入货物后,卖方将失去物权保留权,然而在债务人破产时,物权保留具有积极意义,物权保留的货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取回权,从而使其自身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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