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但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最长限制为一年。进行尸检时,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应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且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一、医疗事故鉴定时效最长限制为多久
(一)、一般情况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时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据此,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如果患者死亡的,为死亡后一年内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损害结果在多年后发现,自发现后起算一年,但超过20年的法院将不保护,鉴定亦没有实质意义。
(二)、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在患者死亡的情况下,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是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前提!但尸体要保存患者死亡时物理、化学之状态参数受气候环境等因素影响殊大,故不能不有所时间限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要注意的是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是不变期间,切不可逾越,否则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结语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时效最长限制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结果发生后一年。进行尸检时的申请期限也有所限制,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因此,当事人对医疗事故的鉴定结果有异议时,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师岗位责任、内部监督、投诉处理等制度,加强对医师的管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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