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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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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包括哪些?事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3、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4、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5、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另外,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二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二)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或者受委托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三)制作现场笔录,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拍摄。现场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查封、扣押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地点等;(四)当场清点并制作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收执。委托第三人保管的,应同时交第三人收执。执法人员可以对上述过程进行现场拍摄;(五)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设施、设备清单由排污者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六)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明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已实施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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