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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九壹网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评审⼯作管理办法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评审⼯作管理办法第⼀章总则

第⼀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企业安全⽣产⼯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开展企业安全⽣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产标准化⼯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企业)进⼀步落实安全⽣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企业安全⽣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作,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评审⼯作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吉林省辖区内⼆、三级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作的管理。

第三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作。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作。

第四条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到低分为⼀级、⼆级和三级。

第五条⼆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和牌匾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三级企业由市(州)安全监管局公告,证书和牌匾由三级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第六条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作按照⾃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第七条⼆、三级企业评审单位实⾏备案制。

第⼋条省安全监管局和市(州)安全监管局要建⽴安全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作提供专家⽀持。第⼆章机构、⼈员

第九条⼆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确定,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由市(州)安全监管局进⾏推荐,报省安全监管局确定。

第⼗条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作:

(⼀)受理危化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三)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四)对完成公告的危化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五)对评审单位评审⼯作质量进⾏检查考核。

第⼗⼀条从事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的⼆、三级评审单位应到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未在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的单位,不得开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作。

第⼗⼆条⼆级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级和三级企业考评⼯作;三级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考评⼯作。第⼗三条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三级评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法⼈资格。

(⼆)有与其开展⼯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撑条件。(三)⼆级评审单位注册资⾦不低于100万元,三级评审单位不少于60万元。

(四)⼆级评审单位承担评审⼯作的⼈员中取得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产实际经验的⼈员。三级分别不少于6⼈和3⼈。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准化评审⼯作质量保证体系。第⼗四条承担评审⼯作的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化学、化⼯或安全专业⼤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作经历3年以上。(三)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第⼗五条⼆、三级评审单位备案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备案表(见附件1)⼀式两份;(⼆)事业单位法⼈证书或企业法⼈营业执照及复印件两份;

(三)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或租⽤合同等)、验资报告及复印件两份;(四)办公设备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如发票等)两份;

(五)评审员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证书、学历证书或⼯作经历证明及复印件两份;(六)质量保证体系⽂件复印件两份。

第⼗六条⼆、三级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到省安全监管局变更备案⼿续:(⼀)法定代表⼈变更的;

(⼆)评审⼈员或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产实际经验的⼈员发⽣重⼤变化的。第⼗七条评审单位承担以下⼯作:

(⼀)为本地区开展安全标准化的危化企业提供相应等级的技术咨询。(⼆)对本地区申请安全标准化达标的危化企业实施评审。(三)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四)每年⾄少⼀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内部审核,每年1⽉15⽇前和7⽉15⽇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作进⾏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作总结。

第⼗⼋条省安科院为全省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作提供技术⽀撑,承担以下⼯作:(⼀)为各地做好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作提供技术⽀撑。(⼆)起草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件。

(三)承担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宣传贯彻培训⼯作,为开展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第⼗九条安全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经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具有⾄少10年从事化⼯⼯艺、设备、仪表、电⽓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设计⼯作经历。第⼆⼗条⾃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化学、化⼯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具有⾄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作经历。(三)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评员培训,取得⾃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第三章⾃评与申请

第⼆⼗⼀条危化企业可组织专家或⾃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危化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第⼆⼗⼆条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运⾏⼀段时间后,主要负责⼈应组建⾃评⼯作组,对安全标准化⼯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评,形成⾃评报告。⾃评⼯作组应⾄少有1名⾃评员。

第⼆⼗三条危化企业⾃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提出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第⼆⼗四条申请安全标准化⼆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企业,应分别向⼆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第⼆⼗五条危化企业申请安全⽣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评报告(见附件4)。(三)地⽅安全监管部门意见。第四章受理与评审

第⼆⼗六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材料后,应为企业出具《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接件通知单》(见附件5),并在10个⼯作⽇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作,填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申请材料审查结果通知单》(见附件6)。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企业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作⽇内选定评审单位,认真填写《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组织单位评审通知单》(见附件7),并向评审单位转交危化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评审。

第⼆⼗七条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起40个⼯作⽇内完成对危化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作⽇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8)。

第⼆⼗⼋条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企业规模及化⼯⼯艺成⽴评审⼯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作组⾄少由2名评审⼈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撑。评审⼯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作并形成记录⽂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第⼆⼗九条评审⼯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审批

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三⼗条 评审计分⽅法:

(⼀)每个A 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 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9),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法如下:i M K M ∑=n1i ·

式中:M —总分值;i K —权重系数; Mi

—各A 级要素得分值;

n —A 级要素的数量(1≤n ≤12)。

(⼆)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 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 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法如下:

式中:实i M —A 级要素实得分值;满i M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三)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

(四)《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第12个A级要求是本地区要求,包含1个B级要素,“标准化要求”为:企业第⼀负责⼈亲⾃参加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培训,了解掌握标准化原则和实施过程。“企业达标标准”为:企业第⼀负责⼈参加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或企业上⼀级单位组织的包括标准化内容的业务培训。“评审⽅法”为:查看企业第⼀负责⼈获得的培训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评审标准”为:确实参加过培训的得100分;没有参加的,扣10分。(五) 按照《评审标准》评审,⼆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第三⼗⼀条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存档保存年限不得少于4年。

第三⼗⼆条初次⼆级评审未达到⼆级标准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并提交给⼆级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第五章审核与发证

第三⼗三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起10个⼯作⽇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完成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在2个⼯作⽇内,向公告单位报送下列材料:(⼀)评审组织单位的审核报告。(⼆)评审单位的评审报告。(三)地⽅监管部门意见。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企业。

第三⼗四条公告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评审组织单位应在公告单位发布公告之⽇起30个⼯作⽇内完成发证和授牌⼯作,并将报送公告部门的材料取回存档。

第三⼗五条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产标准化证书。证书由⼆级评审组织单位统⼀提供,⼆级证书

编号由⼆级评审组织单位编写,三级证书编号由各市(州)评审组织单位按《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证书编号分配说明》(见附件10)分配的号段编写。

安全⽣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起计算。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六条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产标准化证书:(⼀)未发⽣⼈员死亡事故,或者10⼈以上重伤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灾、泄漏、中毒等事故。(⼆)安全⽣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并有有效运⾏记录。

(三)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隐患。(四)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产经营许可范围。(五)每年⾄少进⾏1次⾃评。

第三⼗七条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例对达标企业进⾏抽查,3年内对每个达标企业⾄少抽查⼀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的安全⽣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产现场。

第三⼗⼋条取得安全⽣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企业应每年⾄少进⾏⼀次⾃评,形成⾃评报告。危化企业应将⾃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第三⼗九条危化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死亡事故或其他较⼤以上⽣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产许可证的,相关单位应在5个⼯作⽇内书⾯告知原公告部门,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产标准化等级并进⾏公告。危化企业安全⽣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第四⼗条危化企业安全⽣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第四⼗⼀条评审⼈员有下列⾏为之⼀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三)允许他⼈以本⼈名义开展评审⼯作或参与标准化⼯作诊断等咨询服务。(四)因⼯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经济损失。(五)利⽤⼯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为。

第四⼗⼆条评审单位有下列⾏为之⼀的,其评审资格由备案单位撤销并公告:(⼀)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因对评审⼈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经济损失。(三)未建⽴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法保证评审⼯作质量。

(四)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问题。

(五)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件规定的要求。第四⼗三条评审组织单位有下列⾏为之⼀的,其评审组织单位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在抽查或核查过程中,向企业、评审机构收取费⽤的。

(⼆)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完成本职⼯作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在抽查或核查过程中,对抽查项⽬存在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的。

第四⼗四条危化企业安全标准化咨询,由企业⾃主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专家进⾏,各市(州)不得推荐独家中介机构,在辖区内开展咨询。第七章附则

第四⼗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评审⼯作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企业,应按照《管理办法》第⼗⼋条规定进⾏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安全标准化⽔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级安全⽣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企业,可直接申请新⼆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第四⼗六条对《管理办法》印发前已经得到确认并在省安全监管局备案的评审单位,应尽快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重新备案;不能满⾜《管理办法》要求的,应于2012年6⽉底前,完成整改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重新备案。

第四⼗七条本办法⾃印发之⽇起施⾏,《关于印发<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的通知》(吉安监管危化[2011]39号)和《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产标准化评审⼯作程序(试⾏)》(吉安监危化字…2011?198号)同时废⽌。

附件:1.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备案表

2.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诊断报告

3.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

4.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评报告

5.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做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组织单位接件通知单

6.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申请材料审查结果通知单

7.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组织单位评审通知单

8.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9.A级要素权重系数

10.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证书编号分配说明附件1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产标准化评审单位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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