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恩·泰勒 著 王承思 译
随着志愿性非营利组织越来越多地通过契约形式分担政府向社会提供各类公共服务的责任,这些组织也面临着一系列有关的道德问题或潜在的道德冲突:如何处理这些组织与公共域和私域里有关机构的关系;如何做到既争取政府资金又保持组织使命;如何权衡服务成本和组织目标;如何平衡特殊服务对象和一般公众的利益;如何保证使募得的资金尽量用于服务对象群体的利益;工作人员应如何摆正个人的道德立场与组织原则以及公平公正对待服务对象间的关系等等。本文作者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对这些问题作了阐述,并且指出,从良好管理出发,志愿性非营利组织应该建立一套包含着道德原则的行为规范。
一、道德准则与志愿和非营利组织领域:道德问题的概述和背景
道德准则从根本上说是道德学问题,它试图使各种道德问题形成协调一致的形式来指导个人和组织。道德准则的理论研究方法有好多种,它们本身就反映了精神的、宗教的,或有时是政治的、社会的、经济的、文化的价值观,尽管这些价值观经常是难以被逐个分割加以辩识的。在概述这些研究方法之前,首先得认识道德行为的根源。
道德准则经常与公正、公平、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相关,这些观念又互为联系。例如,你的道德原则也许完全取决于你个人所认知的公正,这与你认定的公平相关。而公平又必然取决于有关个人自由、社会平等或平等机会等问题。因此,你的道德态度可能反映了一个绝对的或相对的立场。下述几点通常被视为道德准则的要素:
1. 平等地考虑人们的利益和价值观。 2.需要真诚和如实。 3.需要提倡公平。 4.必须不偏不倚地行事。
5.以一致的方式普遍实践道德准则。
重要的是要强调,即使在这些宽泛的要素或指导原则内,不同的人也会有不同的考虑重点。例如,你对公平的理解可能会使你偏好于为某个特定的弱势群体做点事,如通过捐赠钱款帮助无家可归的人,尽管这样必然会令你对另一群人不大公平或抱有歧视,如果你决定对他们的事情袖手旁观的话。你可能认为,虽然必须强调自由与平等的概念不应是互不相容的,但是个人根据自己的偏好而采取某些行为的自由比别人得到平等待遇的权利更为重要。
然而,为了发展和保持明察事理的意识和判断的能力,需要经常维护和平衡道德动机与因采取某种特定态度所产生的结果间的一致性。当你自己对一件事的道德立场可能与其他人的截然不同时,特别难以做到这点,例如对堕胎或安乐死的看法。坚持你对一件特定的事的态度,可能完全符合道德准则,即便它可能伤害了别人的感情,需
要修正的也许只是它的表达方式,而不是它本身的观点。潜在的道德冲突存在于所有的组织之中。不过它经常在那些提供必不可少的服务的组织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当提供公共服务,或为不利群体服务的志愿,和非营利组织必须权衡服务成本和团体目标的基本守则相冲突时尤其如此。如何确定我们的思想和行动是道德的?有许多可用来考虑的方法和理论,虽然它们有将道德划成不同范畴的倾向,而且并不总是足以用来评价一种情形或告诉我们该如何去做。功利主义是建立在凡是使人幸福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凡是导致痛苦的行为是错误的行为的观念基础上的。人的行为的终极目标是使个人得到最大程度的快乐,遭受最低程度的痛苦,以促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起源于杰里米·边沁著作中的功利主义强调排除追求幸福的障碍以使个人过上更好生活的重要性。功利主义的实质不在于动机而在于最终结果,当然要判断某项行为是刻意策划以取得最终的好结果,还是仅仅是一个道德过程而并无获取好结果的特定期望经常是件难事。然而边沁的中心信念——一个人的快乐几乎与另一个人的快乐一样好——为穆勒所放弃。穆勒争辩道,快乐有程度高低,对一些人而言,在有些特定的时候得不到满足比得到满足更好,特别当暂时的不满足将最终达致更大的幸福时更是如此。
穆勒的立场亦反映了义务论的立场,它强调的是行为的动机,认为意向是道德的基础,即使结果不符合意向,想做好事的愿望和决心仍是最重要的。义务论学派通常与德国思想家伊曼纽尔·康德的理论结合在一起,反映并鼓励了利他主义——尽管也许不会给个人带来物
质收获,人也要有做好事的愿望。
从另一方面来说,功利主义反映了一种更为工具主义的,当然也更可计算的态度。在现实中,手段和目标同样重要。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的手段,道德准则只能停留在纯理论领域,而我们需要的是以公正和公平:合理的方式向尽可能多的人提供服务。
志愿和非营利组织的活动往往兼收并蓄了这两种体系,因为它们设法通过保护和提供服务使尽可能多的人能够过上更满意的生活。这并非说在它们的管理中,自我利益不如在其他组织中那么重要。良好的管理实践和成功的市场营销可以产生更多的收入从而带来更好的工作保障,可以对政策进程产生更大的影响,可以促进更多人的更大幸福。还有其他一些道德准则上的方法。例如,自然法将焦点放在对“天赋”人权,如生存权、自由权等普遍应得权利上。这些权利是否“天赋”?如果是,它们是否在任何环境下都不应受侵犯?这些问题也许会引起道德上进退两难的窘境。一个人的“天赋”自由可能会侵犯另一个人的权利,这使保护条款,如法律及强制执行法律的手段成为必要。约翰·罗尔斯从公正原则出发对这种道德窘境作了探讨。在《正义论》一书中,他指出,正义必须既反映自由又反映平等,因此与别人的同类自由相比较,每个人应有同等的权利获得最大范围的基本自由。正义的目的在于调整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从而合理地期望社会经济能有利于每一个人,并将属于它的各种职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
工具主义者如美国哲学家约翰·杜威持实用主义的观点,即必须随着社会的变化和价值观摒弃可能被视为是过时了的价值观,而重新
检讨曾被认为是好的东西。杜威认为对个人成长的承诺是唯一真正的道德目标,它包括自我改进和通过学习提高一个人的道德能力。
指导我们的行动的道德是绝对的还是工具主义的,是义务论的还是功利主义的,是一种有意义的辩论,因为它帮助澄清了在道德行为范围内什么是可以接受的,纵然它们不是完全合意的。由于受社会规范以及工作实践的约束,我们也许会做出被认为不那么特别符合道德的决定,但是这些决定在道德行为范围内并非是不道德的,因为可以接受本身可能就反映了在一定环境下什么是实用的。在管理决策中,价值观和事实之间的差异总是很大的,但明智的决策至少可以部分地或暂时地将这些差异弥合起来。当组织利益与平等公平问题发生冲突时,反映了更为相对主义立场的工具主义成了一个基本工具,藉此可以确定工作重点应调整或甚至妥协到什么程度,应在什么程度上以道德准则为根据来做决定。
举例来说,将更多的资源转移至臀髋更换手术而不是肾脏透析的决定具有道德含意,因为一类病人的利益可能以另一类病人遭受痛苦为代价。这里关举的道德问题是为什么要采纳这样一个决定?它的目的是什么?如果其动机是提高处理病人总体能力的指数从而使官员能从有利的统计数字中获益,那么这样一个工具主义的决定的道德根据应受到质疑。如果其目的是在困难条件下更平均地分配原本不足的资源,这样的动机也许较可接受。彼得·辛格评论说,在实践中不起作用的道德判断必定在理论上也有缺陷,因为“道德判断的意义在于指导实践”。这个观点连同德·乔治的观点——道德规范如果要成为有
效的和有意义的,就必须要受到监督并且是可以监督的——得到了志愿和非营利组织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里许多管理人员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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