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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贵工程院政发〔2018〕71号) (1)(1)

来源:九壹网


贵工程院政发〔2018〕71号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士学位

授予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贵工程院政发〔2014〕1号),结合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品德良好。

2.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3.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7及以上。

4.非外语专业学生,在本校考区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310分及以上,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达280分及

以上。联合培养学生在交流学校参加考试成绩等效。

5.英语专业学生在本校考区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四级考试取得50分及以上,或参加全国英语专业八级取得45分及以上。联合培养学生在交流学校参加考试成绩等效。

6.非计算机类专业的学生,在本校考区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合格证书。联合培养学生在交流学校参加考试成绩等效。

7.计算机类专业学生,在本校考区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获得初级合格证书,或参加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中级考试成绩总分达70分及以上。联合培养学生在交流学校参加考试成绩等效。

第二条 因未达到第一条第3至7款要求(不超过两款)未获得学士学位者,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必修课平均成绩排名为班级前75%者(计算平均成绩时,四年制统招本科学生按四年学习成绩计算,专升本学生按后两年学习成绩计算。不合格重修、补考科目合格一律以60分计算),且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中等及以上。

2.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校级优秀,或考取研究生。 3.毕业当年参军入伍者或服兵役返校完成学业者。 4.在校学习期间参加全省或全国范围内由政府或专业学会主办的本学科竞赛获B类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以《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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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发明专利,且为专利发明人,学校为专利申请人。

6.艺术类专业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作品或节目入选省级以上展演或获得本学科竞赛C类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7.体育类专业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一级裁判员,或获得本学科竞赛C类个人前三名或团体前六名。

8.在校学习期间主持并完成地厅级以上(校级除外)科研项目或创新创业项目。

第三条 修业期间考试作弊者原则上不授予学士学位。若处分解除且表现良好,并达到第二条第2至8款之一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因考试作弊受到两次及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第四条 若因第一条4、5、6、7款在毕业当年不能取得学位的,可以在最长修业年限内,自愿申请参加考试,成绩合格且满足毕业当年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申请学位。 第五条 结业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资格的,可按照毕业当年学位授予条件申请学位。

第六条 学士学位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5月、11月,其余时间不受理。

第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及评定流程: 1.学生填报《学士学位资格审批表》。

2.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并进行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审查公示后报校学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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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校学位办复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4.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向学生公示,公示期3天,无异议后行文公布并授位。

第八条 在学校公示期内,若有异议,按下列程序申请复议:本人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将审查意见报送校学位办公室;校学位办根据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作出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接到校学位办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结论。

第九条 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由校学位办行文公布,学士学位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士学位决定的日期。

第十条 经查实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士学位办公室核实后可出具相应证明,该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2019至2021届毕业生,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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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学校党政领导 发:各学院、各部门

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8年11月20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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