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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来源:九壹网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禁止任何地区和部门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 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

第五条 下列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施工企业;

(三)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规划师;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注册的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第七条 省外单位到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资信证明、管理人员资格证书等材料,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并到建筑工地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在本省从事建筑活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理完毕批准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八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已经办理拆迁手续,并已完成“三通一平”工作;

(四)已按规定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有建设资金落实的证明;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条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招标的项目,可以直接发包。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批准后30日内,持立项批文、建设用地许可证、资金落实情况证明等资料按下列规定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一)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上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总造价

100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指在建和续建各单项工程累计的总造价,下同),30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项目,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所属部门(包括其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省直部门的直属单位)总造价400万元以下或建筑总面积80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的直属单位的建筑工程,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总造价4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100万元以下的建筑装饰项目,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登记手续。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招标登记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实行合理标价中标的原则。发包单位不得对承包单位压级压价,不得要求承包单位带资承包工程或者垫款施工。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所承包的主体工程。对工程中的非主体部分,可以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承包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工程转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监理制度。

下列建筑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机关、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社会发展事业项目;

(二)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项目;

(三)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必须对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通过竞争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并应当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人员有证据确认工程施工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有权责令施工企业改正。监理人员有证据确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发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送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单位,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工程定额、计价办法,并参考价格指数变动情况。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单位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担建筑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及其材料、设备质量的检测,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测;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核准认定。

第二十一条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不得出具虚假的报告或者数据;不得转让中介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

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严格实行质量责任制。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文件的技术交底,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和其他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当对其供应产品的质量负责。用于建筑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文件。未取得建筑工程质量合格文件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销售,不得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180日内将建筑工程档案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或者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方面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有关责任方应当承担保修或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造成质量缺陷的,维修费用

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六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实行建筑安全资格审查认证制度和注册安全主任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并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察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筑装修工程,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修改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的现场安全管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特殊环境中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在城市规划区内施工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文明施工。

施工现场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可能造成损害的,以及在特殊环境下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

负责。

第七章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的合同工期依据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执行;遇有特殊情况,由双方在合同中商定,但必须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三条 建筑工程造价,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工程定额及计价办法,并根据公布的定额调整系数和价格信息,由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扩大或者缩小工程计价的取费范围,不得抬高、压低计价标准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四条 建筑工程合同造价确定以后,因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及其他费用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依据修编的工程定额和发布的调整系数、价格信息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交付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价款。违反合同规定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投标的建筑工程,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时承诺的条件相一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法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该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

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贿赂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监理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给施工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造价0.5%以上1%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2%以上0.5%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违法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5%以上1%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建筑工程设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造价0.5%以上1%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工程造价0.5%以上1%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筑工程造价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对在保修期间内因屋顶、墙面渗漏、开裂等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提请相应的资质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一)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中介服务的;(二)转让中介业务的;(三)与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非法利益,或者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五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筑工程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省外单位到本省从事建筑活动,未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禁止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 关联法规:地方法规(1)条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行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0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选活动,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质量管理,提升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江西省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建设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分杜鹃花奖、百花奖、优良工程奖三大类。杜鹃花奖和百花奖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杜鹃花奖和百花奖从优良工程奖中择优产生。

第三条 杜鹃花奖的评选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百花奖的评选范围为园林绿化工程;优良工程奖的评选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四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市)、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厅局审核后,择优推荐。

第五条 省建设厅成立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杜鹃花奖和百花奖评审工作。获奖项目由省建设厅审批表彰。

第六条 优良工程奖实行分类评审。房屋建筑工程由建管处和省质监总站评审;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城建处和省质监总站评审;建筑装饰工程由建管处、省装饰装修管理站和省质监总站评审。获奖项目报省建设厅批准后,授权省质监总站表彰。

第七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八条 参加优良工程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必须是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了各项建设手续,且已建成投产或使用的新建工程,并达到以下规模:

(一)单位工程建筑面积省会城市在5千平方米以上、设区市在4千平方米以上、县(市)在3千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建筑装饰工程;幕墙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各类幕墙工程。

(三)安装造价在300万元以上(不包括设备价值)的工业安装工程。

(四)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单跨跨度在2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工程;日供水能力2万立方米以上的供水工程;日供气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燃气工程;日处理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日处理能力100吨以上的垃圾处理工程;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广场工程;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城市照明工程。

(五)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

(六)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用地面积100亩以上;城市公园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绿地;绿化总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小区和单位庭院区总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绿化总用地面积20%以上的城市道路,且总长度500米以上。

第九条 参加杜鹃花奖、百花奖评选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规模应为第八条各款规定的两倍以上。

第十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违反法定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工程;

(二)保密工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工程;

(四)在抗震设防区内,未按国家标准进行工程抗震设防的工程;

(五)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的工程;

(六)存在质量问题而被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工程;

(七)工程档案资料未按有关规定移交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

(八)我省企业在省外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建设部颁发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二)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半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第十二条 申报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质量水平达到省内同类型工程先进水平;

(二)工程项目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要求和国家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从国外引进技术装备的或中外合资建设的工业安装工程,其国外设计部分需经项目主管部门审定,确定其达到了先进水平;

(四)主体结构获得设区市级结构优良工程奖;

(五)采用部省近三年以来推广的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项目三项以上;

(六)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检验,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问题,工业安装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经一年使用后,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七)竣工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入住率在60%以上;

(八)住宅小区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配套设施齐全且已交付使用;

2、小区内各单位工程的质量必须全部达到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90%以上的单位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工程评选标准要求。

(九)工业安装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如系多个单项工程组成的一个单位工程,所含单项工程质量必须全部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其中60%以上的单项工程的质量达到优良工程奖评选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二)工程设计主题鲜明、创意新颖、布局合理;

(三)工程整体景色优美、植物丰富、功能健全、养护良好;

(四)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社会公众评价良好。

第十四条 申报杜鹃花奖的工程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所有分部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施工验收标准、规范的要求,且工程质量水平名列省优良工程奖前列;

(二)工程设计先进,获得省级以上城乡建设优秀勘察设计奖;

(三)新科技成果应通过省级新技术应用认可;

(四)住宅小区所有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且工程质量水平名列省优良工程奖前列。

第十五条 申报百花奖的工程除应具备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质量水平名列省优良工程奖前列;

(二)在全省具有示范和推广价值。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县(市)工程项目应向县(市)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县(市)、设区市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审核后,由设区市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省建设厅申报;

(二)设区城市工程项目应向各设区市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设区市质监站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向省建设厅申报;

(三)有关厅(局)工程项目应向所属厅(局)质监站提出申报要求,经厅(局)质监站审核并经主管厅(局)认可后向省建设厅申报;

(四)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设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审核后,向省建设厅申报。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七条 单位工程由施工企业申报,住宅小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共同申报。园林绿化工程由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和养护单位共同申报。

第十八条 含有分包的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申报,并在《申报表》中注明分包单位,加盖分包单位公章。分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总承包企业相同资质并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分包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5%以上;

(三)分包完成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 申报参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的项目,应从设区市评选的结构优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条 各设区市对推荐申报优质建设工程奖的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住宅工程申报,还应征求用户意见。

第二十一条 申报优质建设工程奖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江西省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合同的主要部分),施工结算书;

5、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的证明文件;

6、工程主要部位的竣工验收平面图,折叠成A4大小装订成册;

7、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5-10张,并作相应的简短说明,计算机打印图片无效;

8、工程及申报单位100-200字的基本情况介绍;

9、工程项目经理证书和身份证(应是该工程施工的直接负责人,与相应的图纸和施工管理档案上的签字一致,并具有相应的资格);

10、与申报工程施工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

(二)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优良工程奖

1、申报资料总目录;

2、《江西省优质建设工程奖申报表》;

3、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4、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时);

5、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和住户签名的质量回访记录;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获设区市优质结构奖证书(含结构主体非破损检测资料);

8、工程进行公示有关记录;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证明文件(可由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

10、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

11、反映工程竣工概貌和工程各细部质量的彩照10张(含主体结构部分),并附文字说明。

(三)城市园林绿化优良工程奖

1、《江西省优良建设工程奖申报表》;

2、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3、工程中标通知书;

4、总承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有分包工程时);

5、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工程建设的项目经理证书;

8、工程进行公示有关记录。

(四)杜鹃花奖

除应当提供本条第(二)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获省以上优秀设计奖证书(复印件);

2、《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证书》(复印件);

3、反映工程概貌并有解说词的声像资料(10分钟)。

(五)百花奖

除应当提供本条第(三)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提供反映工程概貌的图片(10张)和声像资料(5分钟)。

第二十二条 申报资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表》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申报表》内签署意见的各栏,必须写明对工

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为复印件时,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

(四)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价、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数据必须与工程实物一致。如有差异,要有相应的变更手续和文件说明。

(五)工程照片及声像资料的内容应包括:工程全貌、工程各主要功能部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内外装修的质量水平介绍以及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画面等。

(六)建筑幕墙工程的申报材料还应将所使用的材料的合格证明、隐蔽工程的性能检验记录、幕墙计算书、幕墙构件出厂合格证等内业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单独成册。

(七)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并与《申报表》一起装订成册。

第六章 工程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建设厅根据各地申报工程类别的情况,组织由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检查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工程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工程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抽查工程申报资料和工程技术资料时,应按有关规定抽查资料原件。市政公用工程应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二)实地检查工程。建筑工程中的室外、屋面和楼梯间应全部检查,室内房间检查总数不得少于30%,并应包括下列部位:底层、顶层两端部、公共场所、悬臂构件、卫生间、吊顶等。市政公用工程中的道路检查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检查工程量不少于30%;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环境优良,围幕灌浆、砌洪沟、收集池无渗漏。其他工程项目检查部位及数量,由检查组视工程的具体情况现场确定。

凡是检查小组要求查看的内容和部位,受检方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第二十五条 工程检查前,施工单位应通知建设单位派人到现场配合检查,住宅工程还应通知用户,由检查小组听取建设单位和用户评价意见,对用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应到现场检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检查小组应认真检查每项申报工程,做好检查记录,填写有关检查表格,提出初评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工程按设区市、按单位进行排序,向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七章 工程评审

第二十七条 检查小组将申报工程的初评情况、工程现场检查情况及有关资料向评委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评委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检查小组的汇报,对申报工程进行审

查、质询、讨论、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二十九条 获奖工程实行公示制度,在江西省建设厅公众信息网和其他相关公众网上公示一个月,征求意见,对无异议的获奖工程,报省建设厅审批。

第八章 奖 励

第三十条 省建设厅每年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得杜鹃花奖、百花奖、优良工程奖的总承包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向荣获省建筑装饰优良工程奖的施工单位授予奖杯、奖牌和证书,向获奖的主要分包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向获奖工程的监理单位授予奖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一条 优质建设工程奖作为企业质量业绩,在企业年度考核中记入档案,作为企业资质晋级、年检、评先、参加投标等业绩条件之一,作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资格晋级、评先业绩条件之一。

第三十二条 获杜鹃花奖和百花奖的工程符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条件的,由省建设厅推荐上报。

第九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三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三十四条 推荐单位、工程检查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撤消其评审

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对获得优质建设工程奖的项目,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确认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重大隐患的,由省建设厅取消该工程获奖资格。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江西省建设工程杜鹃花奖评选与管理办法》[赣建质字[200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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