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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与可追溯性管理程序

来源:九壹网


标识与可追溯性管理程序

1目的

在接收和生产、交付的各阶段以适当的方式标识产品,防止混淆和误用不同规格和不同型号的产品,当规定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对每批产品都应有唯一性标识,以达到可追溯性的目的。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形成过程中接收、生产和交付各个阶段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活动的控制。

3相关文件

3.1 《记录管理程序》

4职责

4.1 生产部负责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

4.2 材料库仓管员负责原辅材料和顾客提供产品(顾客财产)的标识和维护。

4.3 各生产车间负责过程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标识和原辅材料标识的维护。

4.4 成品仓库负责成品标识的维护。

4.5辅料仓库负责辅料及顾客财产的标识。

5工作程序

5.1 原辅材料的标识

5.1.1 集中堆放的原辅材料直接在外包装上进行标识。

5.1.2 单件的原辅材料用直接书写的方式进行标识。

5.1.3 标识的内容:类别、名称、规格、单位等

5.2 顾客提供(顾客财产)的产品:标识内容同5.1.3规定内容进行标识。

5.3 生产过程产品的标识

5.3.1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半成品以进行标识,并在其上标明具体的规格。

5.3.2 货架上或用周转箱装入的过程半成品(裁片、配片等)以挂“生产运转卡”的形式进行标识。标识的内容有合约号、批号、货号、颜色、规格、数量、操作者、检验者、生产日期等。

5.4 辅料、配物件等不宜在其上以示标识的以粘贴不干胶并注明相应内容进行标识。

5.5 最终产品(成品)的标识,以挂牌上的内容予以标识或按不干胶进行标识。

5.6 当规定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应明确追溯的起点和终点,并规定唯一性标识,本公司可以从产品的挂牌(记录)上的生产日期、工号追溯到合格产品放行者、检验者。

5.7 当顾客提供原辅材料或当顾客提出可追溯性要求时,对每批产品实行唯一性标识,业务部经合同评审后,在销售合同中注明唯一性标识要求和方法,并将此销售合同复印件交给生产部。生产部按合同要求,组织进行与该批产品相一致的标识并加以记录,即该批产品使用和记录唯一性的标识。

5.8 标识应及时移植,填写完整,清晰,并应严加保护,一旦发现丢失或写、印制不全,应由原标识部门根据记录及时补上。

5.9 用于可追溯性标识的记录由各部门按《记录管理程序》进行管理,以便查阅。

6质量记录

6.1 仓库物资管理台帐

6.2 生产运转卡

6.3 材料卡片

6.4 各种生产过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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