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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来源:九壹网
小型露天采石场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非煤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山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企业,企业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非煤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其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山应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非煤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但需要提交安全标准化等级的证明材料。 非煤矿山企业按要求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资格证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矿山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的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按照《特种作参考依据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2条、18条、19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证照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6、19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19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第7条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70号)第20条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70号)第23条 基础管理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确定。 参考依据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要求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32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第3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企业要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1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班必须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号)第十四条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参考依据 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 从业人员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企业要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工作负岗位责任。 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三)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四)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五条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四)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六)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参考依据 安全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存在没有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非煤矿山,要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0〕17号)附件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6条(第9条)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6条(第方可任职。 9条) 从业人员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16条 矿级岗前安全培训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五)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参考依据 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 从业人员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从业人员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17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16.17.18条(第15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规定的要求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号)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建立规范的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未经教育培训合格的《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档案 Ⅲ级类别 记录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奖惩记录档案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档案 设备实施维修保养记录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Ⅳ级类别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号)第二十一条 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 (国家安监总局1号令)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绩效量化考核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职务任免、劳动报酬挂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维护、保养、检测必须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并保存不少于3年。 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三十二条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七条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二十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31条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工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的承包、租赁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出租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令第216号)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70号)第43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按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如下具体存储金额,其中小型企业《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本办法施行前,各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实施细行)》(川财企[2007]33号) 则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矿山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排培训; (四)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前款所需资金,由矿山企业按矿山维简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安全生产资金使用情况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劳动部令第4号)第42条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支;没有矿山维简费的矿山企业,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的比例具实列支。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金属露天矿山每吨5元; (二)核工业矿山,每吨 25元; (三)非金属露天矿山每吨2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参考依据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六条 安全费用范围使用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防灭火、防治水、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三)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第十八条 (四)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七)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八)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参考依据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管理 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应急救援物资 机构和人员 管理制度 应急救援 档案记录 检验报告 保养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危险源辨识、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评估进行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企业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企业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六十一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70号)第69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第36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第34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第69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第35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第40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第45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参考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第14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2013)第4号)第13条 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3、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4、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6、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7、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9、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19条 职业卫生基础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21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第11条 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24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3号)第22条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30条 危害告知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参考依据 危害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14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7号)第8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第52号)第33条 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 (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52号)第19条 (五)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职业卫生档案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 (十一)职业病病人档案; (十二)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参考依据 外包工程安全责任 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由发包单位负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 外包工程有多个承包单位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多个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协调、管理。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三条 承担外包工程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及其《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他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2号)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发包单位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外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实施管理和监督。发包单位不得擅自压缩外包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不得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包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安全检查与考评;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六条 相关方基础管理 发包单位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七)违约责任。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参考依据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安全技术档案 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现场管理 维护保养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检测检验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非煤矿山可能涉及的特种设备有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第39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四条 《安全生产法》(主席令(2002)第70号)第30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第2条 《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第35条 检查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第32条 登记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检查依据 开采方式 采用台阶式开采。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应当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第15条 台阶高度 台阶开采工艺 使用挖掘机进行采矿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得超过挖掘机最大挖掘高度。 实施浅孔爆破作业时,分层数不得超过6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过30米。 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实施中深孔爆破作业时,分层高度不得超过20米,分层数不得超过第14条、15条 3个,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60米。 最小凿岩平台宽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层开采的底部装运平台宽度满足调车作业所需的最小平台宽度要求。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第15条 平台宽度 作业场安全 排险作业安全 同一坡面作业安全 作业前、作业中和每次爆破后,应当对坡面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应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当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至安全地点,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隐患。 第20条 在坡面上进行排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 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第21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第21条 检查依据 钻机与坡顶线距离 钻机突出部分与坡顶线距离 斜坡作业安全 穿孔安全 爆破作业资质 爆破作业 中深孔爆 破技术 禁止爆破二次破碎 破碎作业 矿石加工距坡底线安全距离 潜孔钻机与台阶坡顶线保持2.5m的距离。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2.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2.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2.4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第18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第13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第17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第21条 潜孔钻机外侧突出部分至台阶坡顶线的最小距离为3m。 穿孔作业 钻机不应长时间在斜坡道上停留。 不双层作业;高空作业时系好安全带。 承包爆破作业的专业服务单位应当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采用中深孔爆破,严禁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掏挖开采和不分层的“一面墙”等开采方式。 爆破后产生的大块矿岩采用机械方式进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进行二次破碎。 距工作台阶坡底线50米范围内不得从事碎石加工作业。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严禁人工装运 铲装机械间的安全距离 爆堆高度 信号设备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检查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第22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第22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1.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3.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3.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3.4 采用机械铲装作业,严禁使用人工装运矿岩。 同一工作面有两台铲装机械作业时,最小间距应当大于铲装机械最大回转半径的2倍。 挖掘机或装载机铲装时,爆堆高度不大于机械最大挖掘高度的1.5倍。 挖掘机汽笛或警报器应完好。进行各种操作时,均应发出警告信号。 挖掘机作业时,悬臂和铲斗下面及工作面附近,不应有人停留。 运输设备不应装载过满或装载不均,也不应将巨大岩块装入车的一端,以免引起翻车事故。 铲装、推土作业 悬臂铲斗 过载 装车高度 装车安全 粘厢处理 同一平台作业 装车时铲斗不压碰汽车车帮,铲斗卸矿高度应不超过O.5m,以免震《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3.5 伤司机,砸坏车辆。 挖掘机、前装机铲装作业时,铲斗不应从车辆驾驶室上方通过。装车时,汽车司机不应停留在司机室踏板上或有落石危险的地方。 不应用挖掘机铲斗处理粘厢车辆。 两台以上的挖掘机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挖掘机的间距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3倍,且应不小于50m。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3.1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3.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3.7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上下台 阶作业 最大作业坡度 推土安全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在上部台阶边缘安全带进行辅助作业的挖掘机,超前下部台阶正常作业的挖掘机最大挖掘半径3倍的距离,且不小于50m。 推土机在倾斜工作面上作业时,允许的最大作业坡度,应小于其技术性能所能达到的坡度。 推土机作业时,刮板不应超出平台边缘。推土机距离平台边缘小于5m时,应低速运行。推土机不应后退开向平台边缘。 推土机牵引车辆或其他设备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被牵引的车辆或设备,有制动系统,并有人操纵; ——推土机的行走速度,不超过5KM/H; ——下坡牵引车辆或设备时,不用缆绳牵引; ——有专人指挥。 检查依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3.8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4.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4.2 牵引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2.4.3 驾驶安全 推土机发动时,机体下面和近旁不应有人作业或逗留。推土机行走《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时,人员不应站在推土机上或刮板架上。发动机运转且刮板抬起时,(GBl6423-2006) 5.2.4.4 司机不应离开驾驶室。 推土机的检修、润滑和调整,应在平整的地面上进行。检查刮板时,《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应将其放稳在垫板上,并关闭发动机。 (GBl6423-2006) 5.2.4.5 任何人均不应在提起的刮板上停留或进行检查。 采石场上部需要剥离的,剥离工作面应当超前于开采工作面4米以上。 承包采矿和剥离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应当持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第19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第18条 检修安全 采剥工艺 采剥工艺 采矿和剥 离作业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采石场的入口道路及相关危险源点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检查依据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第19条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安监总局令39号)第23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3.2.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3.2.4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3.2.5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3.2.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3.2.1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3.2.12 警示标志 废石废碴 废石、废碴应当排放到废石场。 警示标志 前后车距 防滑安全 道路运输 路段外侧 驾驶员 卸矿地点 急弯、陡坡、危险地段应有警示标志 雾天或烟尘弥漫影响能见度时,前后车间距应不小于30m。 冰雪或多雨季节道路较滑时,前后车距不小于40m。 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设置护栏、挡车墙等。 装车时,不应检查、维护车辆;驾驶员不离开驾驶室,不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 卸矿地点设置牢固可靠的挡车设施,并设专人指挥。挡车设施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卸矿点各种运输车辆最大轮胎直径的2/5。 警示标志 场所环境 警示标志 采场进出口警示标矿山企业的要害岗位、重要设备和设施及危险区域,应根据其可能《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出现的事故模式,设置相应的、符合GBl4161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GBl6423-2006)第4.6条 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应任意拆除或移动安全警示标志。 采场的主要进出口,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第5.4.2.12条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志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检查依据 维护保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系统的设备和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按规定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由有关责任人员签字。 第三十六条 参加爆破工程施工的临时作业人员,应经过爆破安全教育培训,经口试或笔试合格后,方准许参加装药填塞作业。但装起爆体及敷设爆破网路的作业,应由持证爆破员或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操作。 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有爆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爆破规定与作业规程,建立健全爆破器材的保管、领取、使用、回收、销毁和雷管编码管理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和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 爆破警戒范围由设计确定。在危险区边界,应设有明显标志.并派出岗哨。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第5.2.3.1条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第4.7.1条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四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七条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4.12.1.2 爆破作业 爆破作业环境 爆破安全规程 爆炸作业场所 爆炸物品登记管理 爆破警戒 爆破后安全检查 露天浅孔爆破,爆后应超过5min,方准许检查人员进人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认有无盲炮,应经15 min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爆破安全规程》(GB6722-露天深孔及药壶蛇穴爆破,爆后应超过15 mm,方准检查人员进人2003)4.13.1 爆区。 露天爆破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作业人员进人爆区。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检查依据 爆炸物品储存 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当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四十条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GA837-2009)第5.2条 运输作业 生产、施工、经营场所的人行道和车行道应当合理布局、畅通无阻,并设置限速标志。道路和轨道交叉处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信《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号装置或者落杆。各种便桥应当牢固安全,并具备防滑措施,危险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处应当设扶手、栏杆。场内运输机动车辆不得超速、超载行驶或者第三十一条 人货混载。 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七条第1款第1项 采场至公路的安全距离 采场周边安全距离 采场至公路渡口、桥梁安全距离 采场至公路隧道安全距离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七条第1款第2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七条第1 款第3项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采场至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 采场至铁路的安全距离 采场至地下光(电)缆安全距离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距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距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000米范围内,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及爆破作业。 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和设置可能引起光(电)缆腐蚀的设施。 检查依据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公安部令第8号)第十二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430号)第十八条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430号)第六十条第3项 边界安全 露天矿边界应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露天矿边界上2m范围内,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树木及其他植物、《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不稳固材料和岩石等,应予清除。露天矿边界上覆盖的松散岩土层(GBl6423-2006)第5.1.9条 厚度超过2m时,其倾角应小于自然安息角。 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 不应在设备的顶棚存放杂物,并应及时清除上面的石块。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第5.1.11条 《四川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川安监〔2010〕140号)第六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 场所安全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三违”行为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个人防护用品佩戴 应急照明 消防设施与器材 重要设施消防安全 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消防安全 重要采掘设备消防安全 火灾信号 重要场所消防安全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检查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免费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使用。 第三十四条 应急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6号)第16条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消防法》(主席令(2008)第6号)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16条 机修室、变电室、变电所、电机车库、炸药库和油库等,均应用非可燃性材料建筑,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矿山的建(构)筑物和重要设备,应按GBJl6和国家发布的其他有关防火规定,以及当地消防部门的要求,建立消防隔离设施,设置消防设备和器材。消防通道上不应堆放杂物。 重要采掘设备,应配备灭火器材。设备加注燃油时,不应吸烟或采用明火照明。不应在采掘设备上存放汽油和其他易燃易爆材料,不应用汽油擦洗设备。 矿山企业应规定专门的火灾信号,并应做到发生火灾时,能通知作业地点的所有人员及时撤离危险区。安装在人员集中地点的信号,应声光兼备。 木材场、防护用品仓库、炸药库、氢和乙炔瓶库、油库等场所,应建立防火制度,采取防火措施,备足消防器材。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6.7.1.5 消防安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5.9.2.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5.9.2.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5.9.2.4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5.9.2.5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照明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位于地下室和楼层内的配电室,应设设备运输通道,并应设有通风和照明设施。 按本规范第5.1.2条设置的遮栏或外护物与裸带电体之间的净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网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100mm; 2 采用板状遮栏或外护物时,不应小于50mm。 检查依据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4.3.6条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5.1.6条 低压配电室(380V以下) 遮栏或外护物 门窗的要求 用电安全 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外壳《低压配电设计规范》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规定的IP3X级。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GB50054-2011)第4.3.7 条 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 通往室外的窗应装有纱窗。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并建立动作记录。 剩余电流保护装置投入运行后,必须定期操作实验按钮,检查其动作特性是否正常。雷击活动期和用电高峰期应增加实验次数。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7.1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7.2条 漏电保护制度 配电箱、柜 漏电保护实验按钮 安全距离 一般环境下布线 接地、漏电保护装置 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的周围应留有足够的安全通道和工作空间。配《用电安全导则》(GB/T 电箱、柜1米范围内不应有物品遮挡。电气装置附近不应堆放易燃、13869-2008)第4.8条 易爆和腐蚀性物品。禁止在架空线上放置或悬挂物品。 直敷布线可用于正常环境的屋内场所,应采用护套绝缘导线。当导线垂直敷设至地面低于1.8m时,应穿管保护。 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5.2.1条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4.5条 电气线路敷设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电源线、电源插头 定期检查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应采用橡皮护套绝缘软线。与电源联接,应采用开关、插头座。严禁用导线直接插入插座,或挂在电源线上使用。 工具必须由专职人员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在使用移动式的I类设备时,应先确认其金属外壳或构架已可靠接地,使用带保护接地极的插座,同时宜装设漏电保护器,禁止使用无保护线插头插座。 露天使用的用电设备、配电装置应采取防雨、防雪、防雾和防尘的措施。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保护。 检查依据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8号)第88条 《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06)第6.3条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第4.16条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第4.25条 《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GB19517-2004)第2.2.4条 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 电源导线及连接 露天防护措施 固定用电设备 使用期限 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过15天,最长不超过《用电安全导则》(GB/T 一个月。 13869-2008)第4.2条 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 ,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第4.5 条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86]机生字76号)第20条 临时用电 漏电保护装置 线路敷设 行灯的安全保护措施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临时照明 行灯等手持式电动工具、器具应根据使用现场,分别采取可靠的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电子工业全保护措施,如漏电保护电器或使用36伏以下的安全电压。安全变部[87]电生字8号)第89条 压器应采用双圈的。 手提式和局部照明灯具应选用安全电压或双重绝缘结构。在使用螺口灯头时,灯头螺纹端应接至电源的工作中性线。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08)第4.18条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灯具的安全保护措施 电工 防触电 线路 移动式电气设备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检查依据 电气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 电气设备可能被人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设置保护罩或遮栏及警示标志。 采掘设备的供电电缆,应保持绝缘良好。 移动式电气设备使用矿用橡套电缆。 在长度150m范围内,橡套电缆接头应不超过10个,否则应予以报废。 架空线路的设计、敷设符合GB50061的规定。 变电所有独立的防雷系统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门应向外开,窗户应有金属网栅,四周应有围墙或栅栏,并应有通往变电所的道路。 电气设备和装置的金属框架或外壳、电缆和金属包皮、互感器的二次绕组进行保护接地。 接地线应采用并联方式,不应将各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8.1.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8.1.5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1.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8.2.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8.2.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8.2.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8.3.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8.3.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8.5.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8.5.2 现场用电安全 接头 架空线路 变电所 通道 保护接地 接地方式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接地电阻 接地 直流线路接地 供配电安全 外壳接触电压 户外高压电力设备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接地电阻应每年测定一次,在该地区地下水位最低,最干燥的季节进行。 lkv以下的中性线接地电网,应采用接零系统。架空线的终端,宜重复接地,无分支的线路,每隔1~2km接地一次。 直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应用人工接地体,不应与地下管网有金属联系。 检查依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8.5.3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8.5.4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8.5.5 采矿场内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钢芯铝绞线,其截面积应不小于35mm2。《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排土场的架空线路宜采用铝绞线。由分支线向移动式设备供电,应(GBl6423-2006) 5.8.6.9 采用矿用橡套软电缆。 接地线和设备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高于50V。 户外高压电力设备在2.6m以下的裸露带电部分设置围栏。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矿山企业应对作业地点的气象条件(温度、湿度和风速等),每月至少测定一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8.6.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8.6.17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第11条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4条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22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第7.l.4条 生产布局 职业卫生现场安全 作业环境 警示标识 职业危害场所检测 气象条件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检查依据 粉尘 矿山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对生产性粉尘进行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总粉尘:定期测定作业场所的空气含尘浓度,凿岩工作面应每月测定一次,并逐月进行统计分析、上报和向职工公布; ——呼吸性粉尘:采、掘(剥)工作面接尘人员每三个月测定两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每个采样工种分两个班次连续采样,一个班次内至少采集两个有效(GBl6423-2006)第7.1.5条 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应少于四个;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一次; 作业地点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应每年至少测定一次,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应不少于三个。 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2011)第52号)第16条第2款 职业危害申报 作业审批 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GB8958-2006,5.3.10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有限空间现场安全 危害因素检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5号)(安监总局令第15号)第44条第一项;《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5.1.1,6.2 危害评估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GB8958-2006,5.1.2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检查依据 通风 呼吸防护用品 安全管理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GB8958-2006,5.3.2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金属非金属矿山分项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民用爆炸物品、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病防护等管理,并对外包工程的作业现场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编制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外包工程实行总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督促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外包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承包单位编制的外包工程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体系,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包单位在接到外包工程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事故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如实地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外包工程发生事故的,其事故数据纳入发包单位的统计范围。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其批复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5.3.3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管理 相关方现场管理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十六条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发包单位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检查依据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七条 承包单位责任 总承包管理 外包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项承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项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外包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外包工程的主体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部分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十八条 禁止承包单位转包其承揽的外包工程。禁止分项承包单位将其承揽的外包工程再次分包。 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和闭坑工程的资质等级,应当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 设备的裸露转动部分,应设防护罩或栅栏。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的高处作业时,应佩带安全带或设置安全网、护栏等防护设施。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2号)第十九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4.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4.12 承包单位资质 转动机械防护 其他现场管理 高处作业 一般规定 坠入防范 酒后作业 作业场所有坠人危险的钻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浆池和水仓等,《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4.13 均加盖或设栅栏,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照明。 任何人不应酒后进入矿山作业场所;受酒精或麻醉剂影响的人员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应从事露天作业。不应将酒类饮料和麻醉剂带入作业场所(医疗用麻(GBl6423-2006) 4.18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醉剂除外)。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检查依据 边界警示 场地安全 矿边界设可靠的围栏或醒目警示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误入。 设备的走台、梯子、地板以及人员通行和操作的场所,应保持整洁和通行安全。 电力驱动的钻机、挖掘机和机车内,应备有完好的绝缘手套、绝缘靴、绝缘工具和器材等。停电、送电和移动电缆时,应按规定使用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 露天矿山应设置防、排水机构。大、中型露天矿应设专职水文地质人员,建立水文地质资料档案。每年应制定防排水措施,并定期检查措施执行情况。 露天采场的总出入沟口、平硐口、排水井口和工业场地,均应采取妥善的防洪措施。 矿山应按设计要求建立排水系统。上方应设截水沟;有滑坡可能的矿山,应加强防排水措施;应防止地表、地下水渗漏到采场。 山坡排土场周围修筑可靠的截洪和排水设施拦截山坡汇水。 排土场内平台设置2%~5%的反坡,并在排土场平台上修筑排水沟。 排土场坡脚与开采作业点之间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必要时设置滚石或泥石流拦挡设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1.9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1.1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1.17 绝缘防护 防排水 防排水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5.9.1 防洪 排水 弃土安全 坡脚与 作业点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7.19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7.19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7.5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排弃作业 废石排弃 卸载平台 挡车设施 防火和灭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排弃作业时,应圈定危险范围,并设立警戒标志,无关人员不应进入危险范围内。 废石不应排弃在道路边和工业场地边,以避免形成泥石流。 排土场平台平整;排土线整体均衡推进,坡顶线呈直线形或弧形,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有2%~5%的反坡。 排土卸载平台边缘,有固定的挡车设施,其高度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2,车挡顶宽和底宽分别不小于轮胎直径的1/4和3/4。 重要采掘设备配备灭火器材。 检查依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7.7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7.1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7.12.1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7.12.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9.2.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9.2.2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8.1.9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l6423-2006) 5.9.2.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9条 防火和灭火 电缆接头、易燃易爆器材不放在电缆接头或接地极附近。 接地防火 带电设施防火 消防器材 在带电的导线、设备、变压器、油开关附近不应有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炸药库、氢和乙炔瓶库、油罐等场所备足消防器材。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 事故抢救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条例》(国务院令493号)第14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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