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化
基层队站库车间HSE检查规范
销售企业
中国石油化集团公司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目录
0 总则 1 成品油库 2 成品油管道 3 加油站
4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6 水上加油站
0 总则
0.1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提升HSE管理水平,使基层队站库车间的HSE检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企业员工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追求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社会影响,促进中国石化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检查规范。
0.2 本检查规范依据现行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标准,规定了基层队站库车间组织机构与职责、制度与资料、HSE活动、设施、设备、生产作业和检维修作业的检查要求。
0.3 本检查规范适用于中国石化所属销售企业、合资企业、合作开发机构的基层队站库车间。 0.4 基层队站库车间系指在油品储存、销售过程中,能独立组织进行单项作业活动的基层单位。基层队站库车间一般下设班组。
0.5 企业各级领导和员工应提高对HSE工作的认识,树立“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思想观念,增强HSE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谁做事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HSE工作。
0.6 按照本检查规范开发的“中国石化基层队站库车间检查规范表”软件,将在每个基层队、站、库或车间使用,以实现无纸化办公的需要。
0.7 对基层队站库车间开展的各种HSE检查活动和基层队站库车间进行的HSE检查或巡回检查,都应严格执行本检查规范的要求,认真检查,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难以整改的,应采取防范措施,并按程序上报。
0.8 本检查规范未作出要求和规定的,应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若有新颁发的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行业标准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标准,应从其规定。
0.9 本检查规范从 年 月 日起施行。《中国石化基层队站库车间检查规范》 解释权属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1成品油库
目 录
1.1组织机构与职责 1.2制度与资料 1.3 HSE活动 1.4设施 1.5设备 1.6生产作业 1.7检维修作业
1 成品油库
1.1 组织机构与职责 1.1.1 组织机构
油库应成立HSE管理小组, 油库主任任组长,分管安全副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包括领导干部、技术人员、安全工程师、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长等。 1.1.2 职责
HSE管理小组负责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应急、治安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a) 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和中国石化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应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
b) 制定年度HSE工作计划、HSE管理目标和应急预案; c) 落实各岗位HSE职责;
d) 定期召开HSE管理小组会议,检查HSE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对发现HSE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
e) 检查HSE管理制度、HSE作业指导书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应及时纠正;
f) 定期组织HSE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g) 组织对新入厂和转岗员工进行油库级HSE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HSE意识、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和应急演练;
h) 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i) 发生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置; j) 组织HSE考核,表彰奖励对HSE工作做出贡献的员工;
k) 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对外信息联络机制,协调油库辖区内的各种对外关系;
l) 与毗邻单位建立HSE联防机制,并做好联防工作,确保与毗邻单位相关的HSE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m) 建立健全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干部带班。 1.1.3 要求
1.1.3.1 油库主任是HSE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HSE管理工作,并与上级签订年度HSE管理责任状。
1.1.3.2 全体员工应与油库主任签订年度HSE责任状。
1.1.3.3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实行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制度。
1.1.3.4 油库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风险大小,至少设置1名安全工程师或专职HSE管理人员,各班组应设
置1名兼职HSE管理员。
1.2 制度与资料 1.2.1 制度
油库的制度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责任制; b) HSE检查规定; c) 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d) 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e) 直接作业环节管理规定; f) 消防管理规定; g)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h)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i) 应急管理规定; j) 事故管理规定; k) HSE考核管理规定;
l) 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m) 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n) 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o)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p)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q) 门卫管理规定; r)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s) 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t) 防雷防静电安全管理规定; u) 铁路装卸油作业区安全管理规定; v) 油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w) 轻油付油场地安全管理规定; x) 油罐区安全管理规定; y) 油泵房安全管理规定; z) 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1.2.2 基础资料
油库的基础资料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组织机构网络图;
b) 油库平面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接地分布图、消防器材布置图、工艺流程图、配电线路图、灭火作战方案图、巡检路线图;
c) 含火灾爆炸、跑冒油、自然灾害、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内容的应急预案; d) 建库批复、设计图纸及验收报告;
e) 主要设备设施的建造竣工资料、图纸、检验报告、技术参数,进口设备中文说明书; f) 安全环保设备和安全环保附件清单。 1.2.3 台帐
1.2.3.1 HSE台帐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组织; b) HSE会议; c) HSE检查; d) 隐患治理; e) HSE教育;
f) 作业许可证及重大作业; g) 消防器材;
h) 污染物排放、治理情况; i) 环保设备、设施; j) 员工健康档案; k)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l) 应急演练; m) 事故管理; n) HSE考核; o) 班组HSE活动; p) 干部值班日志。
1.2.3.2 检测记录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安全设备和安全附件; b) 防雷防静电; c) 仪器仪表; d) 绝缘工(用)具; e) 特种设备;
f) 电气线路绝缘; g) 阴极保护。
1.2.3.3 油库干部值班日志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协调油库作业; b) 安全检查情况; c) 劳动纪律管理; d) 作业情况; e) 设备运行状况; f) 人员安排。 1.2.4 证书
1.2.4.1油库应持有但不限于以下有效证书:
a)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b) 趸船有效证件;
c) 锅炉等特种设备登记注册、使用、检测有效证件; d) 机动车辆有效证件;
e) 计量检测设备的合格证书和校验证书。 1.2.4.2油库的人员资格证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油库主任、分管副主任、安全工程师或专(兼职)HSE监督员等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资格证; b) 电工、锅炉工、电焊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e) 全体员工应持有上岗证。
1.3 HSE活动 1.3.1 HSE会议
1.3.1.1 油库每月应至少召开1次HSE管理小组会议。 1.3.1.2 油库每月应至少召开1次HSE全员会议。
1.3.1.3 班组HSE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参加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1.3.1.4 油库领导应每月参加2次班组HSE活动,并在HSE活动记录上签字。 1.3.2 HSE检查
1.3.2.1 油库每月应至少组织1次HSE检查。
1.3.2.2 班组应每周组织1次综合检查,每日进行1次巡回检查(含HSE检查内容)。 1.3.3 教育培训
1.3.3.1油库应有年度全员HSE教育计划并落实。
1.3.3.2主任、分管安全副主任、安全工程师或HSE监督员取证后每年应参加HSE再教育培训。 1.3.3.3 班组长每年应参加HSE再教育培训,员工应参加日常HSE教育培训。
1.3.3.3 新员工和转岗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三级HSE教育,并对员工经过相关HSE知识培训。 1.3.3.4 油库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HSE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办理“临时出入证”后方可入库。 1.3.3.5 在新工艺、新装置投产前,油库应制定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1.3.4 危害识别
油库全体员工应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和环境因素辨识,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登记、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1.3.4 应急演练
油库每月应至少对火灾爆炸、跑冒油、自然灾害、环境污染进行1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1.4 设施 1.4.1 布置
1.4.1.1 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1的规定。
1.4.1.2 企业附属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2的规定;油库与飞机场的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1.4.1.3 油库内的设施宜分区布置;油库的分区及各区内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宜按表1.3的规定布置。 1.4.1.4 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的距离除外),应符合表1.4的规定。 1.4.1.5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符合表1.5的规定。
1.4.1.6 铁路装卸区,宜布置在石油库的边缘地带;石油库的专用铁路线,不宜与油库出入口的道路相交叉;油品装卸线的中心线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1.4的规定。
1.4.1.7 公路装卸区,应布置在石油库面向公路的一侧,宜设围墙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1.4.1.8 行政管理区宜设围墙(栅)与其他各区隔开,并应设单独对外的出入口。
1.4.1.9 油库通向公路的车辆出入口(公路装卸区的单独出入口除外),一、二、三级石油库不宜少于2处,四、五级石油库可设1处。
1.4.1.10 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可设置镀锌铁丝网围墙,企业附属油库与本企业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1.4.1.11油库内应进行绿化,除行政管理区外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严禁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铺设高度不超过0.15m的四季常绿草皮;消防道路与防火堤之间,不宜种树;油库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1.4.1.12人工洞石油库储油区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油罐室的布置,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岩石覆盖层的厚度;油罐室岩石覆盖层的厚度,应满足防护要求;
b) 变配电间、空气压缩机间、发电间等,不应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当布置在单独洞室内或洞外时,其洞口或建筑物、构筑物至油罐室主巷道洞口、油罐室的排风管或油罐的通气管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c)油泵间、通风机室与油罐室布置在同一主巷道内时,与油罐室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d)每条主巷道的出入口,不宜少于2处(尽头式巷道除外),洞口宜选择在岩石较完整的陡坡上; e)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的口部,应根据抗爆等级设相应的防护门和密闭门,罐室防爆墙上应设密闭门。 1.4.1.13人工洞内罐室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室毛洞的直径;人工洞内油罐顶与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2m。罐壁与罐室壁内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8m;人工洞石油库主巷道衬砌后的净宽,不应小于3m;边墙的高度,不应小于2.2m。主巷道的纵向坡度,不宜小于5‰。 1.4.1.14 油库的地上油罐和覆土油罐,应按下列规定成组布置:
a)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甲、乙和丙A类油品储罐不宜与丙B类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
b)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同组布置;
c)地上立式油罐、高架油罐、卧式油罐、覆土油罐不宜布置在同一个油罐组内;
d)同一个油罐组内油罐的总容量,固定顶油罐组及固定顶油罐和浮顶、内浮顶油罐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120000m,浮顶、内浮顶油罐组不应大于600000m。 1.4.1.15 同一个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1000m时,不应多于12座;
b) 单罐容量小于1000m的油罐组和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组内的油罐数量不限。 1.4.1.16 地上油罐组内的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单罐容量小于1000m的储存丙B类油品的油罐不应超过4排;其他油罐不应超过2排; b)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卧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1.4.1.17 地上立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油罐的罐壁至防火堤内堤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依山建设的油罐,可利用山体兼作防火堤,油罐的罐壁至山体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1.4.1.18 油品装卸线中心线至石油库内非罐车铁路装卸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装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20m; b) 卸甲、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5m; c) 装卸丙类油品的不应小于10m;
d) 甲、乙、丙A类油品装卸线与丙B类油品装卸线,宜分开设置;当甲、乙、丙A类油品与丙B类油品合用一条装卸线且同时作业时,两种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24m;不同时作业时,鹤管间距可不限制;
e) 桶装油品装卸车与油罐车装卸车合用一条装卸线时,桶装油品车位至相邻油罐车车位的净距,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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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于10m。
1.4.1.19 油品装卸线中心线至无装卸栈桥一侧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距离,在露天场所不应小于3.5m,在非露天场所不应小于2.44m。
1.4.1.20 铁路中心线至石油库铁路大门边缘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m。
1.4.1.21 铁路中心线至油品装卸暖库大门边缘的距离,不应小于2m。暖库大门的净空高度(自轨面算起)不应小于5m。
1.4.1.22 桶装油品装卸站台的顶面应高于轨面,其高差不应小于1.1m。站台边缘至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等于1.1m时,不应小于1.75m; b) 当装卸站台的顶面距轨面高差大于1.1m时,不应小于1.85m;
c) 卸油设施的零位罐至油品卸车线中心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零位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一次卸车量。
1.4.1.23 油品装卸栈桥的桥面,宜高于轨面3.5m。栈桥上应设安全栏杆。在栈桥的两端和沿栈桥每60~80m处,应设上下栈桥的梯子。
1.4.1.24 新建和扩建的油品装卸栈桥边缘与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自轨面算起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 b) 自轨面算起3m以上不应小于1.85m。
1.4.1.25油品装卸鹤管至石油库围墙的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小于20m。
1.4.1.26两条油品装卸线共用一座栈桥时,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当采用小鹤管时,不宜大于6m; b) 当采用大鹤管时,不宜大于7.5m。
1.4.1.27相邻两座油品装卸栈桥之间两条油品装卸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当二者或其中之一用于甲、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10m; b) 当二者都用于丙类油品时,不应小于6m。
1.4.1.28 管道的敷设,埋地输油管道的管顶距地面,在耕种地段不应小于0.8m,在其他地段不应小于0.5m。 1.4.1.29 油桶灌装设施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空桶堆放场、重桶库房(棚)的布置,应避免油桶搬运作业交叉进行和往返运输; b) 灌装油罐、灌桶操作、收发油桶等场地应分区布置,且应方便操作、互不干扰。 1.4.1.31灌装油泵房、灌桶间、重桶库房可合并设在同一建筑物内。
1.4.1.32 对于甲、乙类油品,油泵与灌油栓之间应设防火墙;甲、乙类油品的灌桶间与重桶库房之间应设无门、窗、孔洞的防火墙。
1.4.2 安全标志
1.4.2.1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设在所指目标物附近的醒目地方;
b) 应保证操作人员能识别出所指示的信息隶属于哪类对象物;
c) 应保证在昼夜均能清晰可辨、固定牢靠,安全标志牌的外形尺寸通常为40cm×50cm。
1.4.2.2 油库大门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包括“入库安全须知”、“油库重地、严禁烟火”、“出入库登记”、“禁止带火种”、“禁止使用手机”、“穿着防静电服”、“车辆带放火帽”。
1.4.2.3 发油区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包括“要害部位“三定”、“当心滑跌”、“当心坠落”、“消除人体静电”、“作业应接地”、“当心溢油”、“消防器材”、“油品名标志”。
1.4.2.4 储罐区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包括“要害部位“三定”、“当心滑跌”、“当心坠落”、“消除人体静电”、“消防器材”、“报警装置”。
1.4.2.5 码头区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包括“防火防爆十大禁令”、“油库重地、严禁烟火”、“要害部位 “三定”、“当心滑跌”、“当心坠落”、“消除人体静电”、“禁止使用手机”、“穿着防静电服”、“应穿救生衣”、“作业应接地”。
1.4.2.6 铁路收发区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包括“铁路槽车对位处”、“要害部位“三定”、“当心火车”、“当心滑跌”、“当心坠落”、“消除人体静电”。
1.4.2.7 油泵房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包括“要害部位“三定”、“当心滑跌”、“消除人体静电”。 1.4.2.8 消防泵房、消防水池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包括“要害部位“三定”、“当心落水”、“禁止游泳”。 1.4.2.9 变、配电间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包括“要害部位“三定”、“高压危险”、“禁止靠近”、“当心触电”、“禁止合闸”、“禁止拉闸”。
1.4.2.10 化验室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包括“当心烫伤”、“当心腐蚀”。
1.4.2.11 油库办公楼设置的安全标志应包括“中国石化HSE方针、目标”、“中国石化HSE承诺书”、“节约用电、用水”等。 1.4.3 覆土油罐的罐室
覆土油罐的罐室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覆土油罐利用罐室墙作围护结构时,罐室墙应采用砖石或混凝土块浆砌,罐室墙应严密不渗漏;罐室应有排水阻油措施;
b) 覆土油罐的水平通道应设密闭门; c) 覆土油罐的竖直通道可不设密闭门。 1.4.4 立式油罐罐组
1.4.4.1 立式油罐罐组内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隔堤:
a) 当单罐容量小于5000m时,隔堤内的油罐数量不应多于6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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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当单罐容量等于或大于5000m至小于20000m时,隔堤内油罐的数量不应多于4座; c) 当罐容量等于或大于20000m时,隔堤内油罐数量不应多于2座; d) 隔堤内沸溢性油品储罐的数量不应多于2座; e) 非沸溢性的丙B类油品储罐,可不设置隔堤; f) 隔堤顶面标高,应比防火堤顶面标高低0.2~0.3m。
1.4.4.2 隔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1.4.4.3 地上立式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1.4.4.4 地上立式油罐的基础面标高,宜高出油罐周围设计地坪标高0.5m;卧式油罐宜采用双支座。 1.4.5 泵房(棚)
1.4.5.1 泵房应设外开门,且不宜少于2个,其中1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60m时可设1个外开门。
1.4.5.2 泵房和泵棚的净空不应低于3.5m。 1.4.6 铁路油品装卸线
1.4.6.1 铁路油品装卸线的车位数,应按油品运输量确定。 1.4.6.2 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尽头式。
1.4.6.3 铁路油品装卸线应为平直线,股道直线段的始端至装卸栈桥第一鹤管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库油罐车长度的1/2。装卸线设在平直线上确有困难时,可设在半径不小于600m的曲线上。
1.4.6.4 装卸线上油罐车列的始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前方铁路道岔警冲标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1m;终端车位车钩中心线至装卸线车挡的安全距离应为20m。 1.4.7 管道
1.4.7.1 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以及埋地管道的出土端(包括局部管沟、套管内的管道及非弹性敷设管道的转弯部分等可能产生伸缩的管段),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并应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 1.4.7.2 管道穿越、跨越库内铁路和道路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管道穿越铁路和道路处,其交角不宜小于60°,并应采取涵洞或套管或其他防护措施;套管的端部伸出路基边坡不应小于2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排水沟边不应小于1m.套管顶距铁路轨面不应小于0.8m,距道路路面不应小于0.6m;
b) 管道跨越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6.6m;管道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轨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管道跨越消防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管道跨越车行道路时,路面以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管架立柱边缘距铁路不应小于3m,距道路不应小于1m;
c) 管道的穿越、跨越段上,不得装设阀门、波纹管或套筒补偿器、法兰螺纹接头等附件。
1.4.7.3 管道与铁路或道路平行布置时,其突出部分距铁路不应小于3.8m(装卸油品栈桥下面的管道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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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道路不应小于lm。 1.4.8变配电
1.4.8.1 10kV以上的露天变配电装置应独立设置;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装置的变配电间与易燃油品泵房(棚)相毗邻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隔墙应为非燃烧材料建造的实体墙;与配电间无关的管道,不得穿过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b) 变配电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其门窗应设在泵房的爆炸危险区域以外,如窗设在爆炸危险区以内,应设密闭固定窗;
c) 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室外地坪0.6m。
1.4.8.2 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并宜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直埋电缆的埋设深度,一般地段不应小于0.7m,在耕种地段不宜小于1.0m,在岩石非耕地段不应小于0.5m。电缆与地上输油管道同架敷设时,该电缆应采用阻燃或耐火型电缆,且电缆与管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2m。 1.4.8.3 人工洞石油库油罐区的主巷道、支巷道、油罐操作间、油泵房和通风机房等处的照明灯具、接线盒、开关等,当无防爆要求时,应采用防水防尘型,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44级。 1.4.9 防火堤
1.4.9.1地上油罐组应设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防火堤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建造,并应能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应泄漏;
b) 立式油罐防火堤的计算高度应保证堤内有效容积需要,防火堤的实高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的实高不应低于1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且不宜高于2.2m(以防火堤外侧道路路面计);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m(以防火堤内侧设计地坪计),如采用土质防火堤,堤顶宽度不应小于0.5m。 1.4.9.2油罐组防火堤的人行踏步不应少于2处,且应处于不同的方位上。 1.4.9.3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对于固定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量;
b) 对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不应小于油罐组内一个最大油罐容量的一半;
c) 当固定顶油罐与浮顶油罐或内浮顶油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应取以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1.4.10 安全监测
1.4.10.1码头、油罐区、泵房、阀室、装卸区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安装在离地面30CM,系统运行正常,每年检测。
1.4.10.2视频监视系统安装在罐区、泵房、阀室、装卸区,运行正常,摄像头无损坏, 1.4.10.3油罐高液位报警系统工作正常。 1.4.10.4阴极保护每年检测。 1.4.11 防雷防静电设施
各种设施、设备、装置均应有良好接地,防雷防静电接地定期检测。 1.4.12 消防设施
1.4.12.1 消防冷却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单罐容量不小于5000m或罐壁高度不小于17m的油罐,应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b) 单罐容量小于5000m或罐壁高度小于17m的油罐,可设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或固定式水枪与移动式水枪相结合的消防冷却水系统;
c) 作业场所及辅助作业场所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本规范表1.6明细表规定。 1.4.12.2 油品装卸码头的消防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石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等于或大于5000t级时,消防设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中油品装卸码头消防的有关规定执行;
b) 石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小于5000t级时,应配置30L/s的移动喷雾水炮1只和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1台;
c) 四、五级石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应配置7.5L/s喷雾水枪2只和2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1台。
1.4.12.3 油桶灌装设施的辅助生产和行政、生活设施,可与邻近车间联合设置的泡沫灭火系统设施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单罐容量大于1000 m的油罐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b) 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0 m的油罐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c) 卧式油罐、覆土油罐、丙B类润滑油罐和容量不大于200 m的地上油罐,可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1.4.12.4 消防泵房、消防值班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石油库内应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内应设专用受警录音电话、手摇或电动报警器; b) 照明合理,有应急照明灯,有效工作半小时以上,每周试验1次; c) 接报警后起泵,冷却水到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不大于5min; d) 泡沫液在有效期内,泡沫混合器每半年进行1次检查保养; e) 每日盘泵1次,内燃机每周发动1次;
f) 系统管组闸阀不渗漏,液罐进气口要大于泡沫液出口; g) 消防泵入口阀处于常开。
1.4.12.5 消防车、车库及场地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车辆完好处于战备状态;
b) 车库车辆进出场地通畅并有适当坡度;
c) 车况及器材设备符合技术要求和核定数量,并完好有效;
3
3
33
3
d) 车辆每日发动1次; e) 通信联络器材齐备有效; f) 定期对车辆维护保养。
1.4.12.6 消防水池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消防水池(水罐)不渗漏,水池容量大于1000m时,应分隔为2个池,并应用带阀门的连通管连通; b) 吸水处加设过滤保护网,池内无杂物,严禁养鱼。 1.4.12.7 消防管线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消防管线按规定半年清洗,每年试压合格;管线排渣,冬季放水; b) 管线涂色符合规定清水绿色,泡沫红色,管线及管座完好无渗漏。 1.4.12.8 其他消防器材及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消防栓、泡沫拴完好,接口完好无损,不漏水,开启灵活,闷盖完好等; b) 消防栓1.5m范围内无妨碍作业的杂物; c) 无冻期间,室外消防栓每月1次出水试验;
d) 消防水带盘卷整齐,干燥无霉烂,不漏水,备战水带和训练水带要分开,存放有序,专人保管,取用方便,定期试压,水带完好,满足战训需要;
e) 泡沫枪、水枪、钩管灵活好用、垫片完好、各部件清洁、每月检查1次; f) 灭火器定期检验换药。
1.4.12.9 油库内道路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油库油罐区应设环行消防道路;四、五级石油库、山区或丘陵地带的石油库油罐区亦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道路;
b) 油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道路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相邻油罐组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通道;
c) 消防道路与防火堤外堤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3m;
d) 一级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其他级别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
e) 一级油库的油罐区和装卸区消防道路的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
f) 铁路装卸区应设消防道路,铁路装卸区的消防道路宜与库内道路构成环行道,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道路;
g) 汽车油罐车装卸设施和油桶灌装设施,应设置能保证消防车辆顺利接近火灾场地的消防道路。 1.4.12.10 作业场所和部位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有效,每周检查。 1.4.13 生活设施
1.4.13.1 办公区应设置良好的通风、照明或空调设施,室内应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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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2 饮食卫生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各类食品和饮料;
b) 为员工供应足够的合格饮用水,新饮用水源应进行卫生调查和水质化验; c) 炊事人员应进行专门体检,持《健康合格证》上岗;
d) 炊事人员上岗应穿戴好工作衣帽,并保持清洁,工作期间严禁用手直接接触成品; f) 储藏室和厨房操作间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有防蝇、防鼠措施。 1.4.13.3 职业卫生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设置具有基本医疗抢救条件的医务室,或与当地医院签订医疗合同,并配置医疗器械及药品; b) 应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10.4.13.4 油库应发放防静电工作服、绝缘鞋、棉手套、耐油手套等劳保用品。 1.4.14 环保设施
1.4.14.1 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完好,及时清理浮油。 1.4.14.2 油库的污水排放系统应畅通。
1.4.14.3 配备围油栏、吸油毡、消油剂等环保应急设施。
1.4.14.4 化验污油、废油、生活垃圾等应分类管理,集中存放和处理。 1.5 设备 1.5.1 油罐区
1.5.1.1 防火堤无破损;严禁在防火堤上开孔;管线穿越防火堤处穿套管,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填实;罐区之间无贯穿式管沟。
1.5.1.2 罐区清水、污水分流排放,有水封井和隔油池,阀门设置在防火堤外,启闭灵活,无堵塞,不渗漏,并处于常闭状态。
1.5.1.3 防火堤内地面整洁、无杂草。
1.5.1.4 罐体无明显变形,罐体无渗漏点、无大片脱漆和锈蚀。 1.5.1.5 油罐基础无下沉和缺陷,罐底圈板做防水处理无破损。 1.5.1.6 油罐保温层无脱落、破损。加热管无渗漏。
1.5.1.7 覆土罐室表面无塌陷,油罐无渗漏,罐室密闭门可靠,通风良好;洞库罐室及巷道无塌裂危险、巷道通风设施完好,主巷道防护门和罐室密闭门可靠、开关灵活;照明设施完好;洞库应采用可靠的计量仪表。 1.5.1.8 上罐扶梯入口处有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完好有效。
1.5.1.9 油罐冷却设施完好无堵塞;泡沫发生器系统完好;消防泡沫发生器每月检查1次。
1.5.1.10 罐顶踏步、边缘护栏牢固;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人孔、光孔、溢油口等附件齐全,运行正
常;量油孔、人孔、光孔、溢油口每月检查1次,阻火器每季检查1次,机械呼吸阀每月2次。 1.5.1.11 油罐进出管道宜采用柔性连接方式;罐前设置2道钢阀,排污阀加盲板或2道阀加锁;管线卸压阀完好,开关灵活,按规定操作。
1.5.1.12 油罐呼吸阀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通气网完好,通气量达到设计要求,密封垫为O型,呼吸阀盘清洁,止口完好。
1.5.1.13 金属油罐作防雷防静电接地,按油罐周长每30m接地一处,且不少于2处,接地体入地点与罐壁的间距大于3m;接地装置每季检查2次,每年检测2次,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接地引线与被保护体采用不小于M10的螺栓(不少于2个)连接,油罐上安装的仪表,其金属的外壳应与油罐体做电气连接。 1.5.1.14 每年对内浮顶罐内部附件检查,检查浮盘与罐体的静电连接是否完好,检查密封性。
1.5.1.15 防火堤内严禁植树,但在气温适宜地区可铺设高度不超过0.15m的四季常绿草皮。消防道路与防火堤之间,不宜种树;石油库内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1.5.1.16 山区油库应设有防火隔离墙,内有防火带,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 1.5.2 管线和阀门
1.5.2.1 输油管道的法兰连接处应跨接;当不少于5根螺栓连接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阀门和管件连接处无渗漏,管墩无损坏。
1.5.2.2 管件无渗漏,阀兰满扣;阀门无泄漏、锈蚀,开关灵活;管线不得地沟敷设;埋地管线时间五年以上,每年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查1次。
1.5.2.3 码头、油罐前、油泵房、铁路栈桥、发油区输油管线标色、标识清楚、正确。
1.5.2.4 管线接地与跨接,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道的始端、未端、分支处以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1.5.2.5 库外管线应有工艺流程图、地埋敷设走向图,埋地管线应设标志桩。
1.5.2.6 跨水沟、低洼地的管线无损坏和泄露,埋地管线地面无下陷,管道周围环境不应种植深根作物,建房,烧火土等。 1.5.3 铁路装卸区
1.5.3.1 栈桥结构无损坏,上栈桥处设有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应设置护栏。 1.5.3.2 踏梯完好,有阻尼或防撞击装置。
1.5.3.3 鹤管旋转灵活、无渗漏,有接油盒;潜油泵及其动力系统完好无泄漏。
1.5.3.4 铁路油品装卸栈桥的首末端及中间处,应与钢轨、集油管、鹤管等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当铁路专用线与电气化铁路接轨时,铁路油品装卸设施的钢轨、集油管、鹤管、钢栈桥等应做等电位跨接并接地,两组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1.5.4 公路发油区
1.5.4.1 扶梯入口处应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完好有效。
1.5.4.2 发油平台上应设置上下罐车的踏梯,有阻尼或防撞击装置;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 1.5.4.3 鹤管旋转灵活,无渗漏、无明显毛刺,设置回收鹤管余油的接油盒。
1.5.4.4 发油亭和泵组的电气及防雷防静电应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发油管理室的电气、仪表与防雷接地装置共用时,其接地电阻宜不大于1Ω。
1.5.4.5 发油接地使用报警式接地夹或安装防静电防溢油连锁装置,并应保证完好。 1.5.4.6 防爆接线盒、防爆开关、仪表控制线等防爆密封完好 1.5.4.7 安全阀、压力表、真空表完好,每年进行鉴定。 1.5.5 油泵房(棚)
1.5.5.1 泵房门外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1.5.5.2 门窗无破损,门窗开关处不产生火花且一律外开。
1.5.5.3 泵房与相邻配电间、操作间共用的隔墙为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墙,所有穿墙的孔洞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1.5.5.4 设备整洁无泄漏。
1.5.5.5 地下及半地下泵房要有强制通风设施。 1.5.5.6 安全阀、真空表、压力表每年检定1次。
1.5.5.7 联轴器能轻便盘动,留有规定的串动量,有可开启的护罩。
1.5.5.8 真空罐排气管高出周围地坪4m,高出屋面1.5m以上,管口应装设阻火器,管口与配电间门、窗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真空罐玻璃液位计安装保护套管。
1.5.5.9 空压机联轴器、皮带轮有防护罩,安全阀位置不应对人有危险。
1.5.5.10 泵房(棚)的接地装置亦和铁路栈桥的接地装置在不同的位置有2点相连,电气及防雷防静电应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1.5.6 码头作业区
1.5.6.1 趸船及码头入口处应设置消除人体静电装置,并完好有效。 1.5.6.2 上下趸船引桥应设防护栏杆。 1.5.6.3 趸船系泊牢固,锚链无锈蚀。
1.5.6.4 码头及趸船非作业面应设防护栏杆,作业面应在趸船与船舶间设置临时软护栏。 1.5.6.5 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盘轴可开启的防护罩。轴承温升正常,冷却系统畅通。 1.5.6.6 输油软管或输油臂完好无损,输油管线在岸边处设有紧急关闭阀。
1.5.6.7 真空罐排气管应高出甲板4m,高出顶棚1.5m,出口处安装阻火器,真空罐玻璃液位计应安装保护套管。
1.5.6.8 码头趸船配备必要的围油栏、吸油毡、化油剂等应急物资。 1.5.6.9 按员工人数配备救生衣等救身器具。
1.5.6.10 趸船上用电设备配电应采用IT系统保护型式。
1.5.6.11 油品装卸码头,应设置与油船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此接地装置应与码头上的油品装卸设备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合用。 1.5.7 变配电
1.5.7.1 变配电间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警示牌齐全,安放位置正确;
b) 有应急照明灯,有效工作半小时以上,每周试验1次; c) 变配电间完好不漏雨,门窗外开;
d) 变压器四周设安全防护栏,防护栏的高度大于1.5m,边距离大于1.5m,变压器等充油设备的油温、油位正常、无渗漏,油品定期试验合格;
e) 各种接地继电保护、联锁等保护装置有效,并每年测试;
f) 配电柜周围应有绝缘垫,配电柜安装的指示仪表及电器元件完好,清洁; g) 有防水和小动物进入的设施(防鼠板),电缆出入口封堵严密; h) 配齐用电保护工具和用具,并定期检测(用具6个月、工具1年); i) 每年在雷雨季节前进行高压试验和电路绝缘检查;
j) 每半年对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消静电设备等测试1次。 1.5.7.2 架空线路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电杆无倾斜、无损坏,横担不应歪斜、弯曲、松动、锈蚀,绝缘子不应有损坏、瓷轴无破裂和放电痕迹,接头接触良好,穿墙瓷管完好;
b) 线路弧度垂直高度、档距等符合规定,无碰线树枝:电杆接地和零线重复接地良好; c) 架空线路与危险作业区水平距离符合规定(1.5倍杆高)。 1.5.7.3 电缆线路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埋地路径平整,无明显下陷,无重物和腐蚀性堆物,设电缆桩; b) 明敷和钢管配线无移动、损伤、锈蚀;
c) 接地线、支架、悬吊钢索、套管接头无松动脱落损伤。 1.5.7.4 发电间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发电间完好不漏雨;
b) 照明合理,有应急照明灯,有效工作半小时以上,每周试验1次; c) 联轴器保护罩完好;
d) 设备及电气线路符合安全规定并完好;
e) 接地及继电保护等符合规定,保护接地连接牢固; f) 仪表、工具防护用品符合规定、有效;
g) 发电间通风良好; h) 自备发动机每周起动1次; i) 发电机排烟口应安装阻火器。 1.5.7.5 用电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用电设备应选用防爆型,且分类、分级、分组应不低于ⅡBT4; b) 进线装置密封完好; c) 接地装置可靠; d) 防爆起动开关密封完好。 1.5.8 润滑油仓库
1.5.8.1 场地整洁,排水畅通,无障碍物。
1.5.8.2 整装油品应分类分垛堆放,标志明显,无倒垛危险,甲、乙类桶装油品,不宜露天存放,大桶容器无渗漏。
1.5.8.3 桶装仓库通风良好,油气浓度符合规定(低于爆炸下限10%)。 1.5.8.4 取送桶应配有专用用具、车辆,使用安全。 1.5.9 锅炉房
1.5.9.1 定期进行安全检验,附件齐全完好,运行、停工、警示牌、管线涂色等标志齐全、明显。 1.5.9.2 锅炉房建筑物完好,照明合理,通风良好,无积水、无绊倒危险。 1.5.9.3 梯子、平台有栏杆或其他保护设施,完好无损。
1.5.9.4 工具、燃料摆放有序,泵联轴器、皮带、齿轮等应有防护罩。 1.5.9.5 玻璃液位计应有保护套管。
1.5.9.6 燃油锅炉防爆门完好有效,高、低液位报警器和防护装置工作正常。 1.5.9.7 安全阀每年检验1次,其排放位置不应对人构成危险。 1.5.9.8 电气线路及设备完好,有应急照明设施。 1.5.13质检室
1.5.13.1 实验室通风良好,具备排烟设施; 1.5.13.2 油样间防爆灯具、开关、插座完好。
1.5.13.3 化学试剂柜实行专人管理,管理台帐登统齐全,保存完好。
1.6 生产作业 1.6.1 收卸油品作业
1.6.1.1 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进入工作场地先消除人体静电。 1.6.1.2 每班应有安全员,监督作业全过程。
1.6.1.3 照明使用防爆工作灯,连接和拆除管线使用防爆工具。
1.6.1.4 铁路槽车入库后,应及时安放铁鞋,防止溜车;槽车出库时,及时收起踏梯,拆除铁鞋。 1.6.1.5 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禁止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1.6.1.6 油罐车接地线的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的拆除应在装卸完毕,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1.6.1.7油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的联锁措施;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的专用接地端子板上,接地位置选在离罐口1.5m以外,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1.6.1.8 油罐车计量用丁字尺应是木制或竹制的。
1.6.1.9 铁路罐车、油罐车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静置2min,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1.6.1.10 收发油船驳时,作业人员和船驳方共同对船驳进行HSE检查,填写船岸检查表。
1.6.1.11 油船驳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与陆地上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应做电气连续性检查。遵循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的原则。 1.6.1.12 作业人员应穿戴救身衣;上下船驳应搭安全跳板。
1.6.1.13 收发乙醇时,先将乙醇运输车辆与收卸乙醇设备进行等电位连接,作业结束拆除等电位连接。 1.6.2 油品计量作业
1.6.2.1 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进入工作场地先消除人体静电。 1.6.2.2 检尺、测温和取样时在上风方向。
1.6.2.3 作业时,上提速度不得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得大于1m/s。 1.6.2.4 使用棉抹布擦拭计量器具。 1.6.2.5 计量用油品妥善处理。 1.6.3 油品化验作业
1.6.3.1 化验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 1.6.3.2 取样时在上风方向。
1.6.3.3 取样时,上提速度不得大于0.5m/s,下落速度不得大于1m/s。 1.6.3.4 按规定保管和处理油样。
1.6.3.5 剧毒、强腐蚀性、贵重药品试剂实行双人双锁保管,领用、归还签字手续完备。有毒、强腐蚀性化学试剂使用后要回收废液,标签清晰。 1.6.3.6 实验室通风良好,及时排烟。 1.6.4 变配电作业
1.6.4.1 严格执行用电操作票,操作票填写正确,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 1.6.4.2 作业时正确穿戴绝缘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绝缘工具。 1.6.4.3 电气设备维修时,配电柜断开工作回路的开关上悬挂警示牌。
1.7 检维修作业 1.7.1 泵检修
1.7.1.1 制定周密检修安全措施,设安全监督人员。
1.7.1.2 检修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进入泵房先消除人体静。 1.7.1.3 使用防爆检修工具。 1.7.1.4 使用棉抹布擦拭设备及工具。 1.7.1.5 妥善处理泵内油品。
1.7.1.6 恢复接地连接和联轴器保护装置。 1.7.1.7 将棉抹布等杂物清理出检修现场。 1.7.2 阀门检修
1.7.2.1 制定周密检修安全措施,设安全监督人员。
1.7.2.2 检修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进入泵房先消除人体静电。 1.7.2.3 使用防爆检修工具。 1.7.2.4 使用棉抹布擦拭设备及工具。 1.7.2.5 妥善处理管道及阀门内油品。 1.7.2.6 恢复法兰等电位跨接。
1.7.2.7 将棉抹布等杂物清理出检修现场。 1.7.3 防爆电动机检修
1.7.3.1 制定周密检修安全措施,设安全监督人员。
1.7.3.2 检修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进入泵房先消除人体静电。 1.7.3.3 由电工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1.7.3.4 使用防爆检修工具。 1.7.3.5 使用棉抹布擦拭设备及工具。 1.7.3.6 保护防爆面清洁,确保密封完好。 1.7.3.7 恢复接地连接和联轴器保护装置。 1.7.3.8 将棉抹布等杂物清理出检修现场。 1.7.4 变配电装置检修
1.7.4.1 制定周密检修安全措施。 1.7.4.2 检修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
1.7.4.3 与供电部门联系停电,办理停电作业票,确认断电后进行检修作业。 1.7.4.4 检修人员作业时穿戴绝缘保护用品,使用绝缘工具。
1.7.4.5 由电工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1.7.4.6 严格执行检修操作票,操作票填写正确,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 1.7.4.7 检修完毕,恢复防雷接地和设备接地。
1.7.4.8 送电作业前,检查检修回路负荷,确认检修设备具备投用条件,回路无人员作业。 1.7.4.9 雷雨大风天气停止检修作业。 1.7.5 清罐作业
1.7.5.1 油库要与施工方签订具有HSE相关内容的合同。
1.7.5.2 施工前,施工方应出示HSE相关资质,油库对入库施工人员进行HSE教育;油库HSE管理部门凭HSE教育“合格证”,向施工方发放“临时出入证”,施工完毕及时收回临时出入证。
1.7.5.3 制定周密清罐安全措施,油库和施工方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1.7.5.4 作业前按作业内容办理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施工作业许可证。 1.7.5.5 清罐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进罐先消除人体静电,使用防爆检修工具和电器。 1.7.5.6 清出余油回收到指定油罐。
1.7.5.7 进罐前和作业过程中检测罐内油气浓度,加强通风。
1.7.5.8 使用防爆工作灯,供电电缆完好无接头,防爆接线盒密封完好。 1.7.5.9 进入罐内作业人员戴防毒面具,穿防滑长筒靴。严格控制罐内作业时间。 1.7.5.10 罐内作业使用防爆用具。 1.7.5.11 清理作业现场。
1.7.5.12 清罐及其他容器的污水、油渣、泥杂,失效的消防药剂等应集中妥善处理。
表1.1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石油库等级 序号 1 2 3 4 5 6 7 8 名 称 一级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工矿企业 国家铁路线 工业企业铁路线 公路 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 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 100 60 60 35 25 40 1.5倍杆高 300 二级 90 50 55 30 20 40 1.5倍杆高 300 三级 80 40 50 25 15 40 五级 70 35 50 25 15 40 四级 50 30 50 25 15 40 1.5倍杆高 300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300 300 注:1 序号1~7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的油罐区或油品装卸区算起;有防火堤的油罐区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油罐从罐室内壁算起;油品装卸区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或泵房算起;序号8的安全距离从石油库围墙算起。 2 对于有装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但不得小于15m;对于仅有卸油作业的油品装卸区以及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100m3 的埋地卧式油罐,序号1~6的安全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5m,序号7的安全距离可减少为1倍杆高。 3 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A类油品或丙A和丙B类油品时,序号1、2、5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四、五级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油品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4 少于1000人或300户的居住区与二、三、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25%; 少于100人或30户的居住区与一级石油库的安全距离可减少25%,与二、三、 四、五级石油库的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35m。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5 注2~注4的折减不得叠加。 6 对于电压35kV及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序号7的距离除应满足本表要求外。且不应小于30m。 7 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可按表5.0.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翎空执行。 8 当两个石油库或油库与工矿企业的油罐区相毗邻建设时,宾相邻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可取相邻油罐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但不应小于30m;真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本钡范表5.0.3的规定增加50%。 9 非石油库用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表1.2企业附属油库与本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表1.3 石油库分区及其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
表1.4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1.5 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表1.6作业场所及辅助作业场所灭火器材配置
保护面积的确计算灭火实际灭火场所名称 类型和规格 备注 定 级别 级别 每组应配置:1、8公斤干粉每组鹤管按50灭火器1只;2、石棉被1床;1、干粉推车式灭火器平方米计算(一3、5组以下另配25公斤或18B 系增加以备扑救地面铁路装卸辆最大铁路罐10B 35公斤干粉推车式灭火器1火灾;2、该场所火灾油作业区 35B(45B) 车的站占地面只;4、5组以上每5组增加机率高,故未按露天积) 25公斤或35公斤干粉推车场所考虑 式灭火器1只。 1、8公斤干粉灭火器1只;半地下泵房应改为82、真空罐处放置石棉被2油泵房 每50 平方米 10B 18B 公斤干粉灭火器2个床;3、门口设0.5立方米砂(36B) 箱1个,防火铁铲5把 1、8公斤干粉灭火器1只;每40平方米2、石棉被1床;增设:25 18B 40平方米系一个50(或每座卧罐)桶装仓库 8B 公斤或35公斤干粉推车式立方米卧罐的占地面另设每300平35B(45B) 灭火器1只;0.5立方米砂积 方米 箱1个,防火铁铲5把 付油间半地下底层改付油间 每50 平方米 10B 8公斤干粉灭火器1只 18B 为8公斤干粉灭火器2只(36B) 1、8公斤干粉灭火器1只;公路接卸每40平方米 2、石棉被1床;增设:25 18B 40平方米系2组卸、和付油场8B 公斤或35公斤干粉推车式付油口(两辆最大卸每200平方米 35B(45B) 地 灭火器1只;0.5立方米砂车的占地面积) 箱1个,防火铁铲5把 “1”系依据交通部1、8公斤干粉灭火器3只;《装卸油品码头防火(32)B 码头、趸2、石棉被2床;3、25公斤54每100平方米 20B 设计规范规定》;船 或35公斤干粉推车式灭火35(45)B “2”与“3”系本制器1只; 度增设的 200平方米系5座501、8公斤干粉灭火器2只 2、立方米卧罐的占地面卧罐区每200石棉被5床;3、无泡沫灭火18B 积 平方米 12B 设施的增设:25公斤或3535B(45B) 1、括号内为油罐占地露天油罐 立罐区500平公斤干粉推车式灭火器1只 每罐 面积 方米(70平方18B 1、8公斤干粉灭火器3只 ;米) 2、露天罐区计算时按2、石棉被1--2床; 规范减少70% 1000立方米(120平方米) 7.2B 2000立方米12B 露天油罐 (200平方米) 16.8B 3000立方米(280立方米) 露天桶装堆垛100平方6B 场地 米 1、8公斤干粉灭火器2只 2、石棉被1--2床; 32B 2000立方米以上油灌都按此标准 1、8公斤干粉灭火器3只 2、54B 石棉被1--2床; 1、8公斤干粉灭火器2只 2、露天堆垛,灭火级别35(45)B 石棉被1--2床; 减少70%
300平方米 增设:25公斤或35公斤干粉 推车式灭火器1只;0.5立方米砂箱2个,防火铁铲5把 7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2只 8B 7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2只 8B 7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2只 8B 7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2只 8B 7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2只 8B 7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2只 8B 7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2只 8B 备用8公斤干粉灭火器2只 备用8公斤干粉灭火器2只 备用8公斤干粉灭火器2只 备用8公斤干粉灭火器2只 计量室 每50平方米 6.7B 化验室 每50平方米 6.7B 锅炉房 每50平方米 6.7B 变配电间 每50平方米 6.7B 仪表控制每50平方米 6.7B 室 空气机室 每50平方米 6.7B 机修车间 每50平方米 6.7B
2 成品油管道
目 录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2.2制度与资料 2.3 HSE活动 2.4设施 2.5设备 2.6生产作业 2.7检维修作业
2 成品油管道
2.1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组织机构
输油站应成立HSE管理小组,站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副站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站干部、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长等。 2.1.2 职责
HSE管理小组负责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应急、治安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a) 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和中国石化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应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
b) 制定年度HSE工作计划、HSE管理目标和应急预案; c) 落实各岗位HSE职责;
d) 定期召开HSE管理小组会议,检查HSE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对发现HSE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
e) 检查HSE管理制度、HSE作业指导书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应及时纠正;
f) 定期组织HSE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g) 组织对新入厂和转岗员工进行站级HSE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HSE意识、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和应急演练;
h) 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i) 发生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置; j) 组织HSE考核,表彰奖励对HSE工作做出贡献的员工;
k) 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对外信息联络机制,协调油库辖区内的各种对外关系; l) 与毗邻单位建立HSE联防机制,并做好联防工作,确保与毗邻单位相关的HSE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m) 建立健全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干部带班。 2.1.3 要求
2.1.3.1 输油站站长是HSE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HSE管理工作,并与上级签订年度HSE管理责任状。
2.1.3.2 全体员工应与站长签订年度HSE责任状。
2.1.3.3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实行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制度。
2.1.3.4 应根据项目的规模和风险大小设置至少1名专(兼)职HSE管理人员;各班组应设置1名兼职HSE管理人员。
2.2制度与资料 2.2.1制度
输油站的制度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责任制; b) HSE检查规定; c) 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d) 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e) 直接作业环节管理规定; f) 消防管理规定; g)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h)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i) 应急管理规定; j) 事故管理规定; k) HSE考核管理规定;
l) 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m) 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n) 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o) 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 p) 化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q) 出入库管理规定; r) 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s) 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t) 仓库安全管理规定 u) 盲板管理规定; v) 外管道巡线管理办法; w) 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2.2.2基础资料
输油站的基础资料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组织机构网络图; b) 建站设计图纸,验收报告;
c) 设备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图纸、检验报告、技术参数;进口设备要有中文说明书;
d) 平面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接地分布图、消防器材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全站配
电线路图、灭火作战方案图、巡检路线图、外管道线路平面走向图、线路纵断图;
e) 含火灾爆炸、管线泄漏、自然灾害、人身伤害、环境污染等内容的应急预案; f) 管道输油、油罐计量,油品取样化验,司泵作业,收发球作业,发电、配电作业,潜油泵卸油,转罐作业,油罐排水、消防系统、环保设备等操作规程;
g) 安全环保设备和安全环保附件清单。 2.2.3台帐
2.2.3.1 HSE台帐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组织; b) HSE会议; c) HSE检查; d) 隐患治理; e) HSE教育;
f) 作业许可证及重大作业; g) 消防器材;
h) 污染物排放、治理情况; i) HSE设施装备 j) 员工健康档案; k)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l) 应急演练; m) 事故管理; n) HSE考核; 0)干部值班日志。
2.2.3.2 检测记录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安全设备和安全附件; b) 防雷防静电; c) 仪器仪表; d) 绝缘工(用)具; e) 特种设备; f) 电气线路绝缘; g) 阴极保护; h) 电气、仪表联锁; i) SCADA系统调试; j) 通讯系统检测与调试; k) 火灾报警系统。
2.2.3.3 设备管理台帐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安装地点、维护责任人; b) 保养、修理记录; c) 设备检测数据。
2.2.3.4干部值班日志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气象; b) 到岗人员;
c) 主要工作任务的安排与完成; d) 现场直接作业情况; e) 生产情况; f) 应急物资情况; g) 干部值班情况。 2.2.4证书
输油站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取得操作人员上岗证。电工、锅炉工、电焊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2.3 HSE活动 2.3.1 HSE会议
2.3.1.1 输油站每月应至少召开1次HSE管理小组会议。 2.3.1.2 输油站每月应至少召开1次HSE全员会议。
2.3.1.3 班组HSE会议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参加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2.3.1.4 站领导至少每月参加2次班组HSE活动,并在HSE活动记录上签字。 2.3.2 HSE检查
2.3.2.1输油站每周应至少组织1次HSE检查。
2.3.2.2班组应每日进行1次巡回检查(含HSE检查内容)。 2.3.2.3 岗位人员应每两小时巡检1次。
2.3.2.4 每日检查各岗位消防器材,每周检查1次消防系统;气防护具应每周检查1次。 2.3.2.5 巡线工应每天对外管线巡查1次。 2.3.3 教育培训
2.3.3.1 应有年度全员HSE教育计划并落实,特殊工种应按照规定取证并复审。 2.3.3.2站长、HSE管理人员应参加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的HSE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3.3.3应对所有新员工或转岗员工上岗前进行三级HSE教育,并对员工进行相关HSE知
识培训。
2.3.3.4 应对进入现场作业的承包商人员进行HSE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办理临时入站证后方可进入。
2.3.3.5 每年应对巡线工进行1次岗位培训。
2.3.3.6 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投产前,应制定新的安全操作规程。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3.3.7 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持证上岗。
2.3.3.8 定期配合管道设施沿线地方政府,对沿线群众进行有关管道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
2.3.4 危害识别
输油站全体员工应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和环境因素辨识,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登记、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2.3.5 应急演练
输油站每月应至少对火灾爆炸、管线泄漏、自然灾害、环境污染进行1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2.4设施 2.4.1布置
2.4.1.1 甲、乙类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根据站、库的级别(如表2.1所示),应符合表2.2的规定。
2.4.1.2 外管道平面走向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b) 管道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m;
c) 管道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不宜小于10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
d) 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m以外;
e) 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f) 以上原则所指的距离,对于城镇居民点,由边缘建筑物的外墙算起;对于单独的工厂、机场、码头、港口、仓库等,应由划定的区域边界线算起。公路用地范围:公路路堤侧坡脚和排水沟外边缘以外1m;或路堑坡顶截水沟、坡顶(若未设截水沟时)外边缘以外1m;当情况特殊或受地形及其他条件限制时,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相邻建(构)筑物和管道安全
后,允许缩小a)、b)、c)条中规定的距离,但不宜小于8m(三级及以下公路不宜小于5m);对处于地形特殊困难地段与公路平行的局部管段,在采取加强保护措施后,可埋设在公路路肩边线以外的公路用地范围以内;
g) 管道与光缆同沟敷设时,其最小间距(指两断面垂直投影的净距)不应小于0.3m; h) 埋地管道的埋设深度,应根据管道所经地段的农田耕作深度、冻土深度、地形和地质条件、地下水深度、地面车辆所施加的荷载及管道稳定性的要求等因素,经综合分析后确定;一般情况下管顶覆土层厚度不应小于0.8m;在岩石地区或特殊地段,可减少管顶覆土厚度,但应满足管道稳定性的要求,并应考虑油品性质的要求和外力对管道的影响;
i) 管沟回填后应恢复原地貌,并保护耕植层;
j) 当埋地管道通过18%的地段时,应视土壤情况和坡长以及管道在坡上敷设的方向,采取防止地面径流渗水侵蚀和土体滑动;
k) 当埋地输油管道同其他埋地管道或金属构筑物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3m;管道与电力电缆交叉时,其垂直净距不应小于0.5m,并应在交叉点处输油管道两侧各10m以上的管段和电缆采用相应的最高绝缘等级防腐层。 2.4.1.3 站、库的内部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有油气散发的场所,宜布置在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b) 甲、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处。当布置在地势较高处时,应采取防止液体流散的措施;
c)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与爆炸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并严禁跨越爆炸危险场所;
d) 站、库的围墙(栏),应采用非燃烧材料。道路与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1.5m;一、二级站、库内甲类和乙类设备、容器及生产建(构)筑物至围墙(栏)的间距,不应小于5m;
e) 甲、乙类液体储罐防火堤(或防护墙)内,严禁绿化和耕种,防火堤或防护墙与消防车道之间不应种植树木;
f) 一、二、三、四级站、库的甲、乙类液体厂房及油气密闭工艺设备距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0m,距次要道路不应小于5m;
g) 在公路型单车道路面(不包括路肩)外1m宽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电杆及消火栓。 2.4.1.4 一、二、三、四级站、库内部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3的规定。 2.4.1.5 五级站场平面布置防火间距应符合表2.4的规定。 2.4.1.6 站、库内部道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一、二、三、四级站、库,至少应有2个通向外部公路的出入口;
b) 一、二、三级站、库储罐区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四、五级站、库或受地形等条件限制的一、二、三级站、库,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回车场的面积不宜小于15m×15m;
c) 储罐区消防车道与防火堤坡脚线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d) 消防车道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一、二、三级站、库的道路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道路纵向坡度不宜大于8%;
e) 消防车道与站、库内铁路平面相交时,交叉点应在铁路机车停车限界之外; f) 储罐中心至不同周边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2.4.2 安全标志
2.4.2.1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设在所指目标物附近的醒目地方;
b) 应保证操作人员能识别出所指示的信息隶属于哪类对象物;
c) 应保证在昼夜均能清晰可辨、固定牢靠,安全标志牌的外形尺寸通常为40cm×50cm。 2.4.2.2输油站应设置:“ 禁止吸烟”、“ 禁止烟火”、“ 禁止带火种”、“禁止用水灭火”、“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启动”、“禁止跨越”、“禁止攀登”、“禁止入内”、“禁止靠近”、“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穿带钉鞋”、“注意安全”、“当心火灾”、“当心爆炸”、“当心腐蚀”、“当心机械伤人”、“当心滑跌”、“必须带防护手套”、“当心坠落”等安全标志。 2.4.2.3 大门口应有“入站安全须知”、 “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讯设备”、“车辆带防火帽”、环境保护、出入站登记等标志。
2.4.2.4 配电闸刀应挂“运行”、“检修”、“禁止合闸”等标牌,并与运行状态一致。 2.4.2.5 阀室、穿跨越等重点防护地段应设置标志牌。 2.4.3 安全防护设施
2.4.3.1 生产区的安全疏散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在甲、乙类工艺设备平台、操作平台,宜设2个通向地面的梯子;长度小于8m的甲类工艺设备平台和长度小于15m的乙类工艺设备平台,可设1个梯子;
b) 相邻的平台和框架可根据疏散要求,设走桥连通。
2.4.3.2立式圆筒油品加热炉的钢立柱,宜设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h。 2.4.3.3 集中控制室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在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设置,室内地坪宜比室外地坪高0.6m; b) 含有甲、乙类液体、可燃气体的仪表引线不得直接引入室内。 2.4.3.4 仪表控制间当设置非防爆仪表及电气设备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含有甲、乙类液体的仪表引线不宜直接引入仪表控制间内;
b) 当与甲、乙类生产厂房毗邻时,应采取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2.4.3.5 加热炉或锅炉燃料油的供油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燃料油泵和被加热的油气进、出口阀不应布置在烧火间内;当燃料油泵房与烧火间毗邻布置时,应设防火墙;
b) 当燃料油储罐总容量不大于20m时,与加热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燃料油罐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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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油泵的间距不限;
c) 加热炉的烧火口或防爆门不应直接朝向燃料油储罐。
2.4.3.6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容器通向大气的开口处应设阻火器。 2.4.3.7 站、库内,当使用内燃机驱动泵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内燃机排气管应有隔热层;其出口处应设防火罩。当排气管穿过屋顶时,其管口应高出屋顶2m;当穿过侧墙时,排气方向应避开散发油气或有爆炸危险的场所;
b) 内燃机的燃料油储罐宜露天设置;内燃机供油管线不应架空引至内燃机油箱;在靠近燃料油储罐出口和内燃机油箱进口处应分别设切断阀;
c) 含油污水应排入含油污水管道或工业下水道,其连接处应设水封井,并应采取防冻措施;
d) 甲、乙类工艺设备、储罐和管线等的防雷、防爆和防静电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4.3.8气防护具配备齐全,维护检查记录准确完整,每月检查1次。 2.4.4 储存设施
2.4.4.1 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5的规定。
2.4.4.2 甲、乙类液体储罐组的四周应设防火堤,当储罐组的总容量大于20000m,且储罐多于2个时,防火堤内储罐之间应设隔堤,其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m。 2.4.4.3 甲、乙类液体储罐组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防火堤应是闭合的;
b) 防火堤应为土堤;土源有困难时,可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等非燃烧材料,但内侧宜培土;
c) 防火堤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防火堤高度宜为1.0~2.0m; d) 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液体的设计静液柱压力; e) 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应用非燃烧材料填实密封; f) 应在防火堤不同周边上设置不少于2处的人行台阶; g)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储罐高度的一半; h) 设在防火堤下部的雨水排出口,应设置可启闭的截流设施。 2.4.4.4 相邻储罐组防火堤外侧基脚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7m。 2.4.4.5 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且单独布置的污油罐可不设防火堤。 2.4.4.6 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对固定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的有效容量; b) 对浮顶储罐组,不应小于储罐组内一个最大储罐有效容量的一半;
c) 当固定顶储罐与浮顶储罐布置在同一油罐组内时,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应取上两款规定的较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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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7设备或容器内残存的甲、乙类液体,不得排入边沟或下水道,可集中排入有关储罐或污油系统。 2.4.5 外管道设施
2.4.5.1水工保护完好,里程桩、转角桩、阴极保护测试桩齐全、管道安全防护带内无违章作业、年内无新增违章建筑物。
2.4.5.2 阳极地床投用正常,衡电位仪运行正常,每天记录1次;外管道对地电位每月检测1次,记录准确完整。
2.4.5.3 管道埋深符合0.8m要求,无露管;穿跨越套管、悬索、锚固、支撑、绝缘层防护等设施完好,管道无变形。 2.4.5.4 通讯光缆埋地符合要求。
2.4.5.5 隧道封闭措施到位,隧道内无杂物。
2.4.5.6 阀室应急关断系统应保持完好,每年进行1次校验;手动阀门检查维护,确保灵活好用,并编制计划,利用管道停输进行检查。
2.4.5.7 阀室内电气设备,控制开关、照明灯具等符合安全防爆要求。照明灯具选用防护型灯具,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
2.4.5.8 电动阀门的限位开关离合操作柄(手动、电动)灵敏可靠。 2.4.5.9 阀室内可燃气体报警仪灵敏完好,按规定管理维护,每年检定1次。 2.4.5.10 线路截断阀阀门防腐、润滑良好,开关灵活,无泄漏,阀室内无积水。 2.4.5.11 阀室内平台、护栏、扶梯符合安全规定。
2.4.5.12 阀室建筑物完好,地基无下沉;阀室内支撑完好,无悬空和裂缝。
2.4.5.13阀室内消防器材配备8kg普通干粉灭火器2只;大型阀室(总阀室),可根据保护面积确定增加灭火器的数量。
2.4.5.14 灭火器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l40的规定配置。
2.4.5.15 外电气线路与树木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3kv以下3m,3~10kv 3m,35~66kv 4m。电气线路与管道平行敷设时,最小水平距离:架设在地面上输送易燃、易爆物的管道,最高杆(塔)高;路径限制地区3kv以下1.5m,3~10kv 2m,35~66kv 4m。 2.4.6 电气系统
2.4.6.1 通信调度、自动控制等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双回路供电外,还应采用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UPS)。蓄电池的后备时间不小于2h。
2.4.6.2输油首站、末站、压力不可逾越的中间泵站,用电负荷为一级,应有2个电源供电。 2.4.6.3 变电所应关门加锁管理。室内电缆沟整齐清洁,无积水,与外界相通处应封闭。 2.4.6.4 变压器四周设安全防护栏,防护栏的高度大于1.5m,边距大于1.5m。 2.4.6.5 变压器及其它电气设备油位符合标准,油质合格,不渗不漏。 2.4.6.6 严格执行电气设备春、秋检制度,检查记录准确完整。
2.4.6.7 变电所应设立电气系统模拟图,图板清晰,指示明确。 2.4.6.8 电气线路对地距离符合规定,变电所内配有应急照明。
2.4.6.9 高压室墙壁四周无孔洞,进门处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的隔板,高、低压室房顶无渗漏。
2.4.6.10 电气操作工(用)具配备齐全,定期检验(绝缘鞋、绝缘手套、绝缘棒等电气操作工具每年检验1次,有合格证)。 2.4.6.11 高压电机电缆头应设防护罩。
2.4.6.12 高、低压电气设备的外壳应按要求接地、接零保护,移动式低压电气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2.4.6.13 各种联锁摘除和投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2.4.6.14 进出站超高压、低压力报警灵敏、准确可靠;现场压力表齐全,并每年检定1次,合格证,记录准确完整。
2.4.6.15 输油泵、罐区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0.6m;按规定维护保养和校验,灵敏可靠;每年校验1次。
2.4.6.16 SCADA备用公网系统具备自行投用条件,每月检查1次,记录准确完整。 2.4.6.17 仪表系统应按照要求设置防雷模块;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每年检测2次。
2.4.6.18 站控系统可实现抢夺切换,系统保持正常备用状态。
2.4.6.19少于5颗螺栓的法兰应连接等电位跨接线,跨接线符合规范要求;照明灯具选用防护型灯具,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
2.4.6.20 输油站综合楼防雷、电气设备和信息系统共用一个接地系统时,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Ω;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且不得少于2处引下线,并设有断接卡,每年检测2次;防雷接地良好,接线无松动。
2.4.6.21 输油泵区、罐区内相关电气、仪表设备、照明灯具、操作开关等符合防爆要求。 2.4.6.22 各仪表电气电缆防爆接线完好。 2.4.6.23 防爆型工具配备齐全、专人管理。
2.4.6.24 实行电气操作票制度,作业时一人作业,一人监护,并使用停送电安全警示牌。不得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2.4.6.25 设备、设施统一编号,实行“四定”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台帐。 2.4.6.26 现场安全、工艺、设备等标识、标志正确齐全。 2.4.7 防雷防静电设施
各种设施、设备、装置均应有良好接地,防雷防静电接地定期检测。 2.4.8消防设施
2.4.8.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储罐消防冷却给水系统和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置可按表2.6的规定执行;单罐容量200m以上的含油污水除油罐和独立设置的事故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灭火设备。 2.4.8.2消防站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选择在交通方便,且靠近主要公路,有利于消防车迅速出动的地段; b) 距站、库的甲、乙类储罐区的距离不宜小于200m;
c) 距学校、医院、幼儿园、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2.4.8.3 消防站的规模及消防车辆、通信设备的配置,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实际需要计算确定,按表2.7配置。
2.4.8.4消防车车况良好,增压泵,水头压力表完好,水、泡沫、干粉无泄漏,水带及辅助工具齐全好用,泡沫、干粉药剂有效;消防车车辆、工具、油料以及作战方案、培训教案等资料应齐全,并按消防要求进行训练。
2.4.8.5 消防给水当生产用水(不允许停产的生产用水)达到最大秒流量时,应采取确保全部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储罐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按灭火用水量和冷却用水量之和计算。灭火用水量应根据罐区泡沫混合液用量最大的储罐一次火灾配置泡沫混合液的用水量、流散火灾配置泡沫混合液用水量和混合液充满管道所需水量之和确定;冷却用水量按一次火灾最大冷却用水量计算。
2.4.8.6 当采用固定冷却给水系统时,储罐上的环形冷却水管宜分割成2个或2个以上且不连通的圆弧形管,其立管下部宜设过滤器;在防火堤外应设置能识别启闭状态的控制阀。设有抗风圈的储罐,当采用固定式冷却系统时,每道抗风圈下应设置固定冷却水管。 2.4.8.7储罐区的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并应采用能识别启闭状态的阀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寒冷地区的消火栓井、阀池和管道应有可靠的防冻措施;其他部位可设置枝状管道。
2.4.8.8消防水池(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水池(罐)的容量应满足规范要求;在火灾情况下能保证连续补充水时,消防水池(罐)的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补充的水量;
b) 当水池(罐)和生产、生活用水水池(罐)合并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在寒冷地区专用的消防水池(罐)应采取防冻措施;
c) 当水池(罐)容量超过1000m时应分设成2座,水池(罐)的补充水时间,不应超过96h;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罐)距消防对象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 2.4.8.9 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当采用高压制消防给水时,消火栓的出口水压应满足最不利点消防给水压力要求;当采用低压制消防给水时,消火栓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0.1MPa;
b) 消火栓应沿道路布置,油罐区的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距路边宜为
3
3
2~5m,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c) 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应根据消防方式和消防用水量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出水量按10~15l/s计算;当油罐采用固定式冷却系统时,在罐区四周应设置备用消火栓,其数量不应少于4个,间距不应大于75m;当采用半固定式冷却系统时,消火栓的使用量数应由计算确定,但距储罐壁15m以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储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2.4.8.10消火栓的栓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采用高压制消防给水时,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应有1个直径150mm或100mm和2个直径为65mm的栓口;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2个直径65mm的栓口;
b) 采用低压制消防给水时,室外地上式消火栓的设置与高压制消防给水相同;室外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100mm和65mm的栓口各1个。
2.4.8.11采用高压制消防给水时,消火栓旁应设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 盘直径65mm、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2支口径65mm×19mm水枪及1把消火栓钥匙;水带箱距消火栓不宜大于5m。
2.4.8.12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时,泡沫栓旁应设泡沫栓水带箱,箱内应配备2~5 盘直径65mm、长度20m的带快速接口的水带和pq8型泡沫管枪1支及1把泡沫栓钥匙;水带箱距泡沫栓不宜大于5m。
2.4.8.13消防栓按规定检查维护,不渗、不漏、无锈蚀,附属工具水带、水枪、专用扳手齐全。
2.4.8.14消防给水泵房和消防泡沫泵房应合建,其规模应满足所在站、库一次最大火灾的需要。泵房内应设有能满足输送混合液和冷却水两种流程需要的最大的泵作备用泵。 2.4.8.15 消防泵房的位置和泡沫混合液管线、冷却水管线的布置应综合考虑,采取技术措施,使启泵后5min内,将泡沫混合液和冷却水送到任何一个着火点。
2.4.8.16消防泵房的位置宜设在油罐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地坪宜高于油罐区地坪标高,并应避开油罐可能破裂、波及到的部位;消防泵房与各建(构)筑物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表2.3的规定。
2.4.8.17 消防泵房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2.4.8.18 消防泵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一组水泵的吸水管和出水管不宜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应能通过全部水量;
b) 消防泵宜采用自灌式引水,当采用负压上水时,每台消防泵应有单独的吸水管; c) 消防泵应设置回流管;
d) 泵房内经常启闭的阀门,当管径大于300mm时,宜采用电动阀或气动阀,并能手动。 2.4.8.19 消防泵房应设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如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作备用动力。 2.4.8.20 消防泵房应设置对外联系的通信设施。
2.4.8.21固定式、半固定式消防设施完好,消防泵每天盘车1次,每周试运1次,有记录准确完整;消防泵房24小时处于备用状态,配备应急灯,每周检查1次。
2.4.8.22火警应配置专用的录音电话。火灾报警设备、可燃气体报警仪完好有效,每年应进行1次校验,记录准确完整。
2.4.8.23按设计标准,配齐各岗位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保证完好有效;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l40的规定。 2.4.9 职业卫生
2.4.9.1职业卫生管理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b) 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资料记录齐全完整; c) 应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2.4.9.2员工的劳动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作业场所配备急救器材、个体防护用具齐全完好并有检查纪录,员工会使用; b) 噪声达到职业卫生、环保标准要求85dB以下;
c) 现场作业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棉手套、过滤式防毒面具等必要的劳保用品。职工劳动保护要穿戴整齐;
d) 输油站应配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过滤式防毒面具、安全带等安全设备及防护器材。
2.4.10 环保设施
2.4.10.1 设备管线无渗漏,站区环境卫生清洁、地面平整、道路畅通。地面无油污、无积水、无易燃物。
2.4.10.2 输油站内排水系统完好,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检测报告、排放记录准确完整。 2.4.10.3 在防火堤外应设置自动截油排水阀和能识别启闭状态的截断阀。
2.4.10.4 清洗油罐、油罐底水及其他工艺处理、设备检修产生的含油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严禁直接排入污水或雨水沟内。
2.4.10.5 清罐及其他容器的污水、油渣、泥杂,失效的消防药剂等应集中妥善处理;自备井生活用水,应有检测合格的证明。
2.4.10.6 检维修、清洁设备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集中统一处理。 2.5 设备 2.5.1 水击泄压罐
2.5.1.1 防火堤区域内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0.6m;按规定维护保养和校验,灵敏可靠;每年校验1次。
2.5.1.2 油罐防雷、防静电接地不少于2处,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每年检测2次。 2.5.1.3 设置足够气相排量的呼吸阀和高液位报警装置,机械式呼吸阀、阻火器每月检查1次、安全阀每年检定1次。 2.5.2 混油罐
2.5.2.1 罐区安装可燃气体报警仪,其安装高度应距地坪0.3~0.6m;按规定维护保养,保证灵敏可靠,每年校验1次。
2.5.2.2 油罐防雷、防静电接地不少于2处,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应每年检测2次。 2.5.2.3 污油罐、地下罐安装阻火器和呼吸阀;机械式呼吸阀、阻火器应每月检查1次。 2.5.3 收、发球筒
2.5.3.1 收发球筒安装有安全阀,高、低压2块压力表;安全阀、压力表每年检定不少于1次。
2.5.3.2 防静电接地不少于2处,接地电阻小于10Ω,每年检测2次;主输泵、给油泵配备有压力表、保护接地。压力表检定,每年不少于1次;过滤器配备有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10Ω。 2.5.4 化验
化验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化验仪器及工具、用具安全可靠,室内整洁,通风良好,化验药品专人管理,存放符合规定要求。
2.6 生产作业 2.6.1 启输
2.6.1.1 收到调度控制中心启输工作票,熟悉、核对工作任务与工作票内容是否对应。 2.6.1.2 对照工作票,首站检查油源输入罐品种、质量、液位情况,通知油源单位准备启输。中间站检查设备情况;下载站通知下载库,核定库容,确认下载流程,做好下载油品准备。 2.6.1.3 对照工作票进行启输前的现场流程检查以下内容:
a) 检查现场进出站线、下载线、水击泄压线、污油回收线,阀门开、闭状态及阀门完好情况,检查作业现场及周边设备、管线、阀门无泄漏;检查确认外管道截断阀开关及完好情况;
b) 检查水击泄压罐、污油罐液位为空,混油罐液位满足下载要求;检查变电所供电正常;
c)检查准备启用的给油泵、主输泵及备用泵润滑油位正常,泵出入口压力表完好备用、电机保护接地完好,其余部件均齐全、完好;
d) 在停电状态下,给油泵、主输泵盘车,确认设备正常后,按照程序实施送电操作; e) 现场模拟切换流程,确认工作票内容的可行性。打开干线下载切断阀后,可预先开、关的阀门,导通下载流程;
f) 观察本站出入站压力及前站压力变化情况,光学界面仪、密度计、质量流量计投用情况;
g) 将本站工作情况汇报调度控制中心,请示调度指令;
h) 当检查中发现输油、下载流程、设备、设施不具备条件输油条件时,立即报告中控调度,请示处理。
2.6.1.4 接到调度控制中心工作票执行指令,现场配合实施流程切换。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a) 按照工作票内容、顺序,现场观察远程控制阀门开启情况,开启有关手动阀门; b) 站控室监控管道输油干线及站内测压点,以及现场就地压力表压力变化情况; c) 观测光学界面仪、密度计指示情况,判定混油状况,根据管道内混油头位置,配合调度控制中心调度(以下简称中控调度),实施混油的切换、下载; 2.6.1.5 按照操作规程启动主输泵,具体操作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接到中控调度指令后,启动给油泵。达到主输泵入口最低启动压力后,现场配合中控调度启动主输泵;
b) 现场观察干线、下载线、过滤器工艺压力,水击泄压罐、污油罐液位,给油泵、主输泵及现场其他设备运行情况;
c) 观察管道压力系统,油库液位显示系统,待压力控制稳定后,转入正常输油、下载状态;
d) 转入正常输油,监控站控画面工艺参数;
e) 下载任务完成后,关闭干线下载切断阀门以及去油库的下载阀门;
f) 以上步骤中,空罐进油,当现场出现漏油、着火、安全阀起跳、冒罐、停电等危险状态时,应立即通知中控调度,停止本站输油、下载操作。 2.6.2 停输
2.6.2.1 收到调度控制中心启输工作票,熟悉、核对工作任务与工作票内容是否对应。 2.6.2.2 对照工作票,首站检查确认输入罐品种、质量、液位情况,通知油源单位准备停输;中间站检查设备情况;下载站核定下载库库容,确认下载流程,做好下载油品停输准备。 2.6.2.3 对照工作票进行停输前的现场流程检查:
a) 现场模拟切换流程,确认工作票内容的可行性;关闭干线下载切断阀前,下载流程可预先关闭的阀门;
b) 观察本站出入站压力及前站压力变化情况,光学界面仪、密度计、质量流量计运行情况;
c) 将本站工作情况汇报调度控制中心,请示调度指令。
2.6.2.4 接到调度控制中心工作票执行指令,现场配合实施流程切换,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a) 按照工作票内容、顺序,现场观察远程控制阀门关闭情况,关闭有关手动阀门; b) 站控室监控管道输油干线及站内测压点,以及现场就地压力表压力变化情况。
2.6.2.5按照操作规程停主输泵,具体操作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接到中控调度指令后,现场确认逐步关小主输泵出口流量调节阀,当达到低流量指标后,现场配合中控调度启动主输泵;现场确认停给油泵;
b) 现场观察干线、下载线、过滤器工艺压力,水击泄压罐、污油罐液位,给油泵、主输泵及现场其他设备运行情况;
c) 观察管道压力系统,油库液位显示系统,待压力稳定后,转入停输状态; d) 监控站控画面工艺参数,防止发生超压和跑、冒料。 2.6.3 切水
2.6.3.1 根据水质分析数据,选择白天进行切水作业。
2.6.3.2 核对切水罐正确后,缓缓打开切水阀,密切观察水质变化,防止发生跑油。 2.6.3.3 待出现油花或闻到油味时,立即停止切水作业。 2.6.3.4 检查地沟中的水质,未发现油品泄漏至地沟中。 2.6.3.5 接受切水作业。 2.6.4 污油罐抽油
污油罐抽油的流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检查、导通抽油流程;
b) 检查油槽车无泄漏,核对原车在到现场前,储存、运输过的物料种类为可混装油料; c) 核对槽车容量可满足装车要求;
d) 将槽车开到污油罐的上风或侧风向,检查静电接地良好; e) 连接装油胶管,检查接头连接牢靠;
f) 打开槽车装油阀门和排气阀门;启动污油罐抽油泵; g) 观察压力变化,确认胶管承压良好及现场有无泄漏; h) 确认油品已开始进入槽车,进入正常装油状态; i) 观察污油罐液位,确认已完成装油工作,停抽油泵;
j) 待胶管中的压力下降后,关闭槽车装油阀,拆卸槽车连接处的胶管; k) 将胶管中的余油倒入污油罐中,收起胶管,装车结束;
l) 过程中要防止超压,胶管断裂,静电、火花及油品流倒现场地面的事件发生。 2.6.5发球
发球的流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检查发球筒压力表、安全阀是否已投用;
b) 检查发球筒切断阀是否灵活、严密、好用,自动阀门是否投入正常使用; c)检查快开盲板有无泄漏;
d) 检查工作票要求内容,确认发球条件已具备,报告中控调度; e) 根据中控调度指令,打开快开盲板,装入球,关闭快开盲板;
f) 切换打开发球流程,开始发球;
g) 清管球指示器动作后,即可认为发球成功; h) 登记球进入系统的时间,发球成功; i)关闭发球流程,倒空发球筒内油品; j) 发球成功;
k) 随时监视发出球后的工艺运行状态,直至下站收到球。 2.6.6 收球
收球的流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检查收球筒压力表、安全阀是否已投用;
b) 检查发球筒切断阀是否灵活、严密、好用,自动阀门是否投入正常使用; c)检查快开盲板有无泄漏;
d) 检查工作票要求内容,确认具备收球条件已具备,报告中控调度; e) 当判断球进入站前部管线时,应及时切换倒收球流程; f) 清管球指示器动作后,即可认为收球成功; g)关闭收球流程,倒空发球筒内油品; h) 打开快开盲板,取出球; i) 登记球取出的时间,发球成功。 2.6.7 混油处理(装置)
混油处理的流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混油处理分为投油、点炉、升温、回流、采出合格油品的生产过程;
b) 投油前,应检查现场设备均完好,流程按照操作规程已导通,加热炉已具备投用条件,点火装置及长明灯完好备用;
c) 具备投用加热炉油料的条件时,先运行热媒(炉管内)油料,待热媒冷运正常后,加热炉点火;
d) 点火应在炉膛内燃料达到燃烧浓度时进行,严禁低燃气浓度点火和液相点火; e) 控制精馏塔升温速度稳定和塔釜液位保持1/2~2/3之间;
f) 系统投油量、回流量、采出量、塔顶回流罐液位、塔釜液位、温度、压力、加热炉温度等参数稳定后,即投油状态进入稳态;
g) 停工时,应保证热媒流量,逐步降温;防止加热炉炉管温度异常波动,发生“水击”现象。
2.7 检维修作业 2.7.1一般规定
检维修作业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化管理,定施工作业人员、定施工进出路线、定施工作业
时间、定施工区域。设备管理要定人、定时间、定地点、定设备。 2.7.2大型检修、改造项目
进行大型检修、改造项目时,应遵循以下步骤: a) 检查施工方案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 b) 检查作业单位及作业任务是否与符合方案; c) 检查现场是否具备安全施工条件; d) 管理人员按照程序要求办理动火票;
e) 现场人员检查方案及票证中列举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f) 检查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是否符合作业资质要求; g) 检查监护人是否到位; h) 监护人通知施工单位开始作业;
i) 在作业过程中检查现场生产情况,施工情况;
j) 施工中间停止施工半小时以上,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项目应重新分析可燃气体及氧含量。其它作业项目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k) 施工结束,要求施工单位安全回收现场剩余原料及废料,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洁。 2.7.2 抢维修作业
抢维修作业流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检查现场,清理残余可燃易燃物料。工艺系统进行调整、泄压,确保焊接点压力符合焊接要求;
b) 疏散现场围观人员,拉起警戒线;
c) 划定现场用火安全区域,用2台以上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器分析现场可燃物,确保可燃物合格;
d) 用干粉或泡沫灭火器对有渗油可能的用火区域进行喷洒、覆盖;另外配置4个8kg干粉灭火器;
e) 平地或作业坑内作业的焊工及现场配合人员,穿好防火服,系好安全带,并在腰中接好安全绳;
f) 安排人员做好将作业人拉离现场的准备;
g) 由现场指挥签发用火票,并同时通知输油站岗位人员、中控调度; h) 现场指挥下达动火指令,开始动火;
i) 动火中,输油站及中控调度随时监控用火点管内压力变化情况,随时联系现场指挥; j) 确认动火任务完成,检查熄灭用火点周围所有余火;
k) 人员撤离现场,通知中控调度组织生产恢复;抢维修作业结束。
表2.1油气厂、站、库分级
表2.2甲、乙类油气厂、站、库外部区域布置防火间距
注:①防火间距的起算点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公路从路边算起; b) 铁路从中心算起;
c) 建(构)筑物从外墙壁算起; d) 油罐及各种容器从外壁算起; e) 管道从管壁外缘算起;
f) 各种机泵、变压器等设备从外缘算起; g) 火车、汽车装卸油鹤管从中心线算起; h) 火炬、放空管从中心算起;
i) 架空电力线、架空通信线从杆、塔的中心线算起; j) 加热炉、水套炉、锅炉从烧火口或烟囱算起。
但站、库与相邻厂矿企业一栏的防火间距系指厂、站、库内的甲、乙类储罐外壁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丙类设备、容器、厂房与区域相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②表中35kV及以上独立变电所,系指35kV及以上变电所单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及以上的变电所,小于10000kva的35kV变电所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25%。
③当火炬按本表防火间距布置有困难时,其有效防火间距应经计算确定。放空管按表中火炬间距减少50%。
④35kv及以上的架空线路,防火间距除应满足1.5倍杆塔高度要求外,且应不小于30m。
表2.3一、二、三、四级油气厂、站、库内部的防火间距(m)
表2.4五级油、气站场防火间距
注:①油罐与装车鹤管之间的防火间距,当采用自流装车时不受本限制,当采用压力装车时不应小于15m。
②35kV及以上的变配电所应按本规范表5.2.1的规定执行。
表2.5甲、乙类液体常压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注:①表中d为相邻储罐中较大储罐的直径,当计算出的防火间距大于20m时,可按20m确定。 ②单罐容量小于或等于200m,且总容量不大于1000m时,储罐防火间距可根据生产操作要求确定。
3
3
表2.6储罐消防设置标准
表2.7消防站规模、消防车辆、通信设备配置
注:表中“√”表示可选配的设备
3 加油站
目 录
3.1组织机构与职责 3.2制度与资料 3.3 HSE活动 3.4设施 3.5设备 3.6生产作业 3.7检维修作业
3 加油站
3.1组织机构与职责 3.1.1组织机构
加油站应成立HSE管理小组,站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站干部、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员、领班、加油员等。 3.1.2职责
HSE管理小组负责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应急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a) 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和中国石化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应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
b) 制定年度HSE工作计划、HSE管理目标和应急预案; c) 落实各岗位HSE职责;
d) 定期召开HSE管理小组会议,检查HSE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对发现HSE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
e) 检查HSE管理制度、HSE作业指导书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应及时纠正;
f) 定期组织HSE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g) 组织对新入厂和转岗员工进行站级HSE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HSE意识、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和应急演练;
h) 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i) 发生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置; j) 组织HSE考核,表彰奖励对HSE工作做出贡献的员工; k) 建立健全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干部带班。 3.1.3 要求
3.1.3.1 站长是HSE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HSE管理工作,并与上级签订年度HSE管理责任状。
3.1.3.2 全体员工应与站长签订年度HSE责任状。
3.1.3.3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实行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制度。 3.1.3.4 加油站应设专(兼)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3.2制度与资料 3.2.1制度
加油站的制度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责任制; b) HSE检查规定; c) 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d) 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e) 直接作业环节管理规定; f) 消防管理规定; g)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h)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i) 应急管理规定; j) 事故管理规定; k) HSE考核管理规定;
l) 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m) 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n) 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o) 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3.2.2基础资料
3.2.2.1加油站的基础资料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组织机构网络图;
b) 加油站平面布置图、消防作战平面图、设备档案;
c) 含火灾爆炸、溢油、混油、自然灾害、人身伤害等内容的应急预案; d) 安全设备和安全附件清单。
3.2.2.2加油站设备档案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主要设施初期设计和建设方案; b) 设备、管线安装设计方案;
c) 地方政府所属消防部门、安全监督局施工验收意见; d) 加油机、储油罐、输油管线等设备的主要参数和技术数据; e) 加油机、储油罐、输油管线等设备的基础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f) 设施、设备改造和维修后的相关资料。 3.2.3 台帐
3.2.3.1 HSE台帐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组织; b) HSE会议; c) HSE检查; d) 隐患治理;
e) HSE教育;
f) 作业许可证及重大作业; g) 消防器材; h) 污染物治理、排放; i) 员工健康档案; j)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k) 应急演练; l) 事故管理; m) HSE考核; n) 站长日志。
3.2.3.2 检测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安全设备和安全附件; b) 特种设备; c) 防雷防静电设施; d) 仪器仪表; e) 绝缘工(用)具。 3.2.4 证书
3.2.4.1 加油站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意见书、安全评价、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3.2.4.2 加油机应经过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测,并有检测证明。
3.2.4.3 加油站经理应参加过系统内岗位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加油站经理应持有地方政府签发的安全资质证书。 3.2.4.4 计量员应持证上岗。
3.3 HSE活动 3.3.1 HSE会议
3.3.1.1 加油站每月应至少召开1次HSE管理小组会议。 3.3.1.2 加油站每月应至少召开1次全员HSE会议。 3.3.1.3 班组每周应至少召开1次HSE会议。 3.3.2 HSE检查
3.3.2.1 加油站每周应至少组织1次HSE检查。 3.3.2.2 班组每日应进行1次HSE检查。
3.3.2.3 重大节日和季节变更时,经理应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3.3.3 教育培训
3.3.3.1 经理、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员取证后每年应参加HSE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应少于16学时。
3.3.3.2 班组长每年应参加HSE再教育培训,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 3.3.3.3 新入厂、转岗员工上岗前应接受HSE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 3.3.3.4 每月应至少对员工进行2次HSE教育。 3.3.3.5 对外来人员应在进井场前进行HSE教育。 3.3.4 危害识别
加油站全体员工应对所处环境、设施、设备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登记、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3.3.5 应急演练
加油站每月应至少对火灾爆炸、溢油、混油进行1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3.4 设施 3.4.1 布置
3.4.1.1 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3.4.1.2 加油站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如表3.1和附录3.3所示;加油站应观察站外周边建、构筑物变化,不符合项应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制定或修订防范预案,并及时上报。 3.4.1.3 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如表3.2所示;对不符合项由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并制定或修订防范预案。 3.4.1.4 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3.4.1.5 加油站内建筑物房间门窗应向外开。
3.4.1.6 汽油罐和柴油罐应埋地设置,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3.4.1.7 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当油罐设在行车道下面时,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3.4.2 安全标志
3.4.2.1 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设在所指目标物附近的醒目地方;
b) 应保证操作人员能识别出所指示的信息隶属于哪类对象物;
c) 应保证在昼夜均能清晰可辨、固定牢靠,安全标志牌的外形尺寸通常为40cm×50cm。 3.4.2.2 加油站内应设置安全警示牌,并置于醒目位置。
3.4.2.3加油操作区应设置禁烟、禁火、禁止使用手提电话的告示牌。
3.4.2.4 配电室应设置或悬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有电危险”、“正常运行”的警示牌
3.4.3 电气设施
3.4.3.1 爆炸危险区内的电气装置应符合整体防爆要求。
3.4.3.2 电气、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线头,紧密牢固。 3.4.3.3 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要选用防护型灯具,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 3.4.4 防雷防静电设施
3.4.4.1 加油站的防雷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各自单独设置接地装置时,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3.4.4.2 加油站的站房和罩棚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且不得少于2处引下线,并设有断接卡。
3.4.5 消防设施
3.4.5.1 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每2台加油机应设置不少于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1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只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按2台计算;
b) 地上储罐应设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2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c) 地下储罐应设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个;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应分别设置;
d) 一、二级加油站应备灭火毯5块、沙子2m;加油加气合建站,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e) 其余建筑的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J l40的规定。
3.4.5.2 消防器材应指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人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3.4.5.3 一、二级加油站的变配电间、罩棚、营业室等处,均应设应急照明。 3.4.6 职业卫生
3.4.6.1贯彻执行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制度;
3.4.6.2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资料记录齐全完整; 3.4.6.3应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3.4.7 环保设施
3.4.6.1 加油站洗车场所的污水应经沉淀处理后方可排放。
3.4.6.2 清洗油罐、油罐底水及其他工艺作业产生的油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严禁直接进入
3
排水管道。
3.4.6.3 检维修、清洁设备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集中统一处理。 3.5 设备 3.5.1 储油罐
3.5.1.1 有观测井的加油站应每日检查1次观测井内有无油花,无观测井的应每周检查1次油罐周边有无渗漏现象。
3.5.1.2 每个油罐应有标明所装油品的明显标识、标记;卸油口应安装可区别油品的异径接头。
3.5.1.3 埋地油罐操作井应每周清理1次,做到无积油、无积水、无杂物、无锈蚀,操作井盖应有防撞产生火花措施。
3.5.1.4 油罐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 3.5.1.5 加油站油罐每三年清洗1次。
3.5.1.6 进出油管无渗漏;量油口密封垫圈完好有效,闭合严密;人孔盖螺栓齐全、连接牢固,垫圈完好闭合严密;阀门启闭灵活,无渗漏。
3.5.1.7 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端子应距卸油口1.5m以上,采用固定式导静电装置不受距离限制,并配备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并性能完好。 3.5.1.8 油罐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
b) 管口应高出地面4m及以上,通气管应距围墙3m;
c) 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 d) 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e) 通气管应安装阻火器,阻火器应每年检查保养1次,并有检查保养记录。 3.5.1.9 敷设管线的管沟应用沙子填实。
3.5.1.10 应每天检查管线及各部件的连接法兰是否严密,做到无严重腐蚀、无渗漏。 3.5.1.11 加油管线禁止穿越站房。 3.5.1.12 输油管线不得与电缆线同沟敷设。
3.5.1.13 油罐应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且应引出地面,并能测试。 3.5.1.14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输油管线上的法兰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3.5.1.15 防雷防静电阻值每年应至少测试2次。 3.5.2 加油机
3.5.2.1 加油机外观应整洁无油污,运行正常;加油机各部件完好、线路整齐、无渗漏。 3.5.2.2 加油机底部应用细沙填实,波纹管法兰、潜油泵拉断阀应露出沙外。
3.5.2.3 加油机外壳和电机接地应保持良好有效,每月对加油枪与机体之间进行导通测试。 3.5.2.4 加油机应整体防爆。
3.5.2.5 加油机内部与电脑控制区应密封隔离,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3.5.2.6 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周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3.5.3 发电机组
3.5.3.1 发电机组整体应清洁,发电间不得堆放杂物和存放与操作无关的物品。 3.5.3.2 发电机组应备有足够的燃油、润滑油、循环冷却液。
3.5.3.3 发电机组每周应空载运行1次(10—15min),有保养运行记录,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5.3.4 发电机排烟口应安装阻火器,排烟口至各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的水平距离:排烟口高出地面4.5m以下时不应小于5m;排烟口高出地面4.5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m。保护接地连接应牢固。
3.5.3.5 发电机房应配有应急灯,并每周试验1次。 3.5.4 配电柜
3.5.4.1 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金属保护管两端均应接地,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3.5.4.2 配电柜应保持整体清洁、无灰尘、无脱漆。 3.5.4.3 各部件连接螺栓应紧固可靠,接地装置应完好有效。 3.5.4.4 仪表应完好有效,开关启闭灵活。
3.5.4.5 电气设备维修时,配电柜断开工作回路的开关上应悬挂警示牌。
3.5.4.6 配电柜为非密闭落地结构时,配电间应设置防小动物挡板,高度不得低于500mm。 3.5.4.7 电缆保护套管应采用耐火护套管,且保护套管两端应接地,密封严密。 3.5.4.8 一次入户的配电柜(盘)下应配置绝缘胶垫。 3.5.4.9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配电柜。 3.5.5 IC卡管控系统
3.5.5.1 IC卡系统的安装应符合加油机整体防爆要求。 3.5.5.2 IC卡系统通讯电缆线应屏蔽,且屏蔽层应接地。
3.5.5.3 IC卡系统室外地埋通讯线应使用镀锌管穿管保护,并在加油机出口端高出地面100mm,端口密封,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3.5.5.4 加油站的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3.5.5.5 加油站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3.6生产作业 3.6.1一般规定
3.6.1.1加油站作业现场每班均应有兼职安全员并佩带统一的安全员标志上岗。 3.6.1.2 站内严禁烟火。
3.6.1.3 站内严禁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行为。 3.6.1.4 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3.6.1.5 员工工作期间应穿着防静电工作服。 3.6.1.6 加油站内不得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3.6.1.7 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明火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3.6.2 加油作业
3.6.2.1 机动车辆加油时应熄火。 3.6.2.2 不准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 3.6.2.3 严禁向塑料桶内加油。 3.6.2.4 摩托车加油不应发生溢油事件。 3.6.2.5 在应急状态下应立即停止加油作业。 3.6.3 卸油作业
3.6.3.1 卸油应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并在各接口处设闷盖,闭合严密。 3.6.3.2 接卸人员应在卸油现场设置警示牌和警示线。 3.6.3.3 卸油作业前应稳油15min以上后方可卸油。 3.6.3.4 防静电接地夹应夹在油罐车专用导静电端子上。 3.6.3.5 卸油前应备好消防器材。 3.6.3.6 卸油过程中应有人员监督卸油。 3.6.3.7 在应急状态下应立即停止卸油作业。 3.6.3.8 卸油作业完后应静止15min后方可加油作业。
3.7 检维修作业 3.7.1 动火作业
3.7.1.1 加油站施工维修需要动火时,应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按规定填写动火作业票。 3.7.1.2 应制定周密的动火作业安全措施,加油站和施工方应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3.7.1.3 加油站应按照上级批准的有效动火作业票,严格监督施工动火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票保留期限为1年。 3.7.1.4 动火作业后应及时记录作业情况并报告上级。
3.7.2 高空作业
3.7.2.1 加油站不得擅自组织高空作业。
3.7.2.2 外来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时,加气站应检查施工作业单位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3.7.2.3 应制定周密的高空作业安全措施,加油站和施工方应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3.7.2.4 高空作业后,站经理应在《站长日志》中做好记录。 3.7.3 破土作业
3.7.3.1 加油站不得擅自组织破土作业。
3.7.3.2 外来施工人员进行破土作业时,加油站应检查其《破土作业许可证》和破土作业方案,提出安全建议。
3.7.3.3 应制定周密的破土作业安全措施,加油站和施工方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3.7.3.4 站经理应向施工单位介绍站内地下设备设施的设置情况,尤其是地下电缆、管线的埋设位置、深度和走向。
3.7.3.5 应检查施工作业单位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作业。
3.7.3.6 在危险爆炸区域或管线、电缆埋设附近破土施工,站内应停止加油和卸油作业。 3.7.3.7 破土作业后,站经理应在《站长日志》中做好记录。 3.7.4 临时用电
3.7.4.1 加油站内不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和用电装置,
3.7.4.2 因站内维修等情况必须临时用电时,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7.4.3 应制定周密的临时用电安全措施,加油站和施工方应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3.7.4.4 临时用电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存档备查,保管期限为1年。 3.7.5 清罐作业
3.7.5.1 加油站应与施工方签订具有HSE相关内容的合同。
3.7.5.2 施工前,施工方应出示HSE相关资质,加油站对施工人员进行HSE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7.5.3 应制定周密的清罐作业安全措施,加油站和施工方应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3.7.5.4 作业前应按作业内容办理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施工作业许可证。
3.7.5.5 清罐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进罐先消除人体静电,使用防爆检修工具和电器。 3.7.5.6 清出余油应回收到指定油罐。
3.7.5.7 进罐前应先检测罐内油气浓度,确保在爆炸浓度下限的25%以下,加强通风。 3.7.5.8 应使用防爆工作灯,供电电缆应完好无接头,防爆接线盒密封完好。 3.7.5.9 进入罐内作业人员应戴防毒面具,穿防滑长筒靴,严格控制罐内作业时间。 3.7.5.10 罐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用具。 3.7.5.11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
3.7.5.12 清罐作业后,站经理应在《站长日志》中做好记录。
表3.1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埋地油罐 级别 通气管 加油机 二级项目 管口 一级站 三级站 站 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50 50 50 5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25 18 18 18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三类保护物 25 20 16 25 20 16 12 22 16 12 10 18 16 12 10 18 16 12 10 18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3于50m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国家一、二级 18 16 15 15 15 25 22 10 8 1.5倍杆高 22 22 8 6 18 22 8 6 18 22 8 6 18 22 6 5 1倍不应跨越加不应跨越加油站 杆高 油站 架空 不应跨通信线 不应跨越加不应跨越加一般 越加油不应跨越加油站 油站 油站 站 1.5倍杆1倍不应跨越加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加油站 高 杆高 油站 注:1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 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3 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 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 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 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表3.2 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附录3.3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3.3.1重要公共建筑物。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15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
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藏书量超过50万册的图书馆;地市级及以上的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等建筑物。
4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物。 5省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6高峰使用人数超过5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7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8建筑面积超过15000m的其它公共建筑物。 9地铁出入口、隧道出入口。 3.3.2一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
2高峰使用人数或座位数超过800人(座)的体育馆、会堂、会议中心、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和客运站等公众聚会场所。
3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和藏书量超过10万册的图书馆等建筑物。 4县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等通信、指挥调度建筑;支行级及以上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办公楼。
5高峰使用人数超过1000人的露天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公众聚会娱乐场所。 6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7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地下商店(商业街)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8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建筑物。 9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的居住建筑(含宿舍)、商住楼。 10高层民用建筑物。
11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的其它建筑物。
12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13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3.3.3二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和一类保护物以外的下列建筑物:
1体育馆、会堂、电影院、剧场、室内娱乐场所、车站、客运站、体育场、露天游泳场和其它露天娱乐场所等室内外公众聚会场所。
2地下商店(商业街)、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商店(商场)、综合楼、证券交易所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m的菜市场等商业营业场所。
2
2
2222
2
2
3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办公楼、写字楼等办公类建筑物。 4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的居住建筑(含宿舍)或居住建筑群。 5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的其它建筑物。
6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7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3.3.4三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
注:与上述同样性质或规模的独立地下建筑物等同于上述各类建筑物。
22
2
4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目 录
4.1组织机构与职责 4.2制度与资料 4.3 HSE活动 4.4设施 4.5设备 4.6生产作业 4.7检维修作业
4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4.1 组织机构与职责 4.1.1 组织机构
加气站应成立HSE管理小组,站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站干部、技术人员、专(兼)职HSE监督员、班组长等。 4.1.2 职责
HSE管理小组负责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应急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a) 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和中国石化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应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
b) 制定年度HSE工作计划、HSE管理目标和应急预案; c) 落实各岗位HSE职责;
d) 定期召开HSE管理小组会议,检查HSE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对发现HSE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
e) 检查HSE管理制度、HSE作业指导书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应及时纠正;
f) 定期组织HSE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g) 组织对新入厂和转岗员工进行站级HSE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HSE意识、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和应急演练;
h) 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i) 发生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置; j) 组织HSE考核,表彰奖励对HSE工作做出贡献的员工; k) 建立健全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干部带班。 4.1.3 要求
4.1.3.1 站经理是HSE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HSE管理工作,并与上级签订年度HSE管理责任状。
4.1.3.2 全体员工应与站经理签订年度HSE责任状。
4.1.3.3 要害(重点)部位应实行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制度。
4.1.3.4 加气站应设置至少1名专(兼)职HSE管理人员,各班组应设置1名兼职HSE管理人员。
4.2 制度与资料 4.2.1 制度
加气站的制度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责任制; b) HSE检查规定; c) 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d) 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e) 直接作业环节管理规定; f) 消防管理规定; g)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h)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i) 应急管理规定; j) 事故管理规定; k) HSE考核管理规定;
l)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m)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n) 防抢防盗管理规定; o) 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p) 特种作业管理规定; q) 氮气使用及管理规定; r) 加气作业操作规范; s) 卸液作业操作规范; t) 设备管理规定; u) 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4.2.2 基础资料
加气站的基础资料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组织机构网络图;
b) 站区主要设施、设备、管线平面布置图,设计和建设安装方案,地方政府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环保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c) 含火灾爆炸、油气泄漏、断电与停电、自然灾害、人身伤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d) 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系统、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安全阀等安全设备和安全附件基础资料和使用说明书。 4.2.3 台帐
4.2.3.1 HSE台帐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组织;
b) HSE会议; c) HSE检查; d) 隐患治理; e) HSE教育;
f) 作业许可证及重大作业; g) 消防器材; h) 污染物治理、排放; i) 员工健康档案; j)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k) 应急演练; l) 事故管理; m) HSE考核; n) 站长日志。
4.2.3.2 检测记录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安全设备和安全附件; b)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 c) 防雷防静电设施; d) 仪器仪表; e) 绝缘工(用)具。 4.2.4 证书
4.2.4.1 加气站应持有但不限于以下有效证件:
a)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b) 计量检测设备的合格证书和校验证书; c) 特种设备检验合格证书; d) 车辆有效证件;
e) 液化石油气储气罐质量检测合格证; f) 加气机防爆质量检测合格证; g) 阻火帽质量检测合格证; h) 安全阀质量检测合格证; i) 紧急切断阀质量检测合格证;
j) 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系统质量检测合格证; k)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质量检测合格证; l) 压力表质量检测合格证; m) 液位计质量检测合格证;
n) 温度表质量检测合格证; o) 气相、液相软管检测合格证; p) 避雷设施和装置检测合格证。 4.2.4.2 加气站人员资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加气站经理、主管安全副经理及安全监督应持有“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b)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c) 全体员工应持有公司级二级教育培训合格证; d) 站经理和加气工应持有危险化学品操作证; e) 机动车辆驾驶人应持有驾驶证、行车证、上岗证; f) 食堂炊管人员应持有健康证。
4.3 HSE活动 4.3.1 HSE会议
4.3.1.1 加气站每月应至少召开1次HSE管理小组会议。 4.3.1.2 加气站每月应召开1次全员HSE会议。 4.3.1.3 加气站班组每周应召开1次HSE会议。
4.3.1.4 加气站HSE管理小组工作情况,应每半年召开会议分析总结1次。 4.3.2 HSE检查
4.3.2.1 加气站经理每周应组织1次HSE检查。
4.3.2.2 加气站经理每日应进行1次巡回检查(含HSE检查内容),并在站长日志中记录。 4.3.2.3当班操作人员在上岗前,应对现场、设备、工具进行操作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设备不得带病运行。
4.3.2.4 HSE监督员应检查当班人员安全措施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报告。 4.3.2.5 重大节日和季节变更时,加气站应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4.3.3 教育培训
4.3.3.1 加气站经理、HSE监督员应参加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的HSE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4.3.3.2所有员工(包括实习人员、转岗人员、合同工、劳务工等)应经过上岗前的地市公司、加气站二级HSE教育培训,公司24h、加气站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h,并持有公司人事部门制发的二级教育培训证明;各岗位要进行日常教育,对外来人员应进行进站告知。 4.3.3.3 加气操作工(包括站经理、加气工)须经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液化石油气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培训,并取得合法有效证件方可上岗操作。
4.3.3.4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投产运营前和设备、设施改造后的使用前,员工应经过
专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4.3.3.5 加气站HSE教育每月不得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h;重大节日和季节变更时,应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教育。
4.3.3.6 加气站应利用海报、告示牌、宣传标语横幅、口头宣讲等形式,对相邻单位和人员、客户等社会公众主动宣传教育。
4.3.3.7 发生未遂事故,应组织员工共同分析原因,修定完善防范措施,组织员工教育。 4.3.4 危害识别
加气站全体员工应对本岗位的装置、设备、作业环境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登记、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4.3.5 应急演练
加气站每月应至少对火灾爆炸、油气泄漏、断电与停电进行1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4.4 设施 4.4.1 布置
4.4.1.1 加气站车辆进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4.4.1.2 加气机与站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1的规定。 4.4.1.3 加气机与站内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a) 卸液点5m;
b) 烃泵房和压缩机间4m; c) 站房5m; d) 变配电间6m;
e)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6m。
4.4.1.4 储罐区(含卸液点)与站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2的规定。 4.4.1.5 储罐区(含卸液点)与站内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3的规定。 4.4.1.6 营业区和辅助区与站内建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5的的规定。 4.4.1.7 加气站等级划分应符合表4.4的规定。 4.4.1.8 加油站与液化石油气合建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一级加气站不应与加油站合建;
b) 埋地气罐与埋地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一级站6m、二级站4m、三级站3m;
c) 埋地气罐与油罐通气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一级站8m、二级站6m、三级站6m; d) 埋地气罐与油罐密闭卸油点的距离不应小于一级站5m、二级站3m、三级站3m; e) 埋地气罐与加油机的距离不应小于一级站8m、二级站6m、三级站4m; f) 采用防爆阻隔材料技术的加油加气站,安全距离应视为符合标准。
4.4.2 安全标志
4.4.2.1 安全标志的设置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设在所指目标物附近的醒目地方;
b) 应保证操作人员能识别出所指示的信息隶属于哪类对象物;
c) 应保证在昼夜均能清晰可辨、固定牢靠,安全标志牌的外形尺寸通常为40cm×50cm。 4.4.2.2 加气区进口和出口,应设置进、出标识,夜间营业的加气站应在进出口设置灯光进出标识。
4.4.2.3 加气操作区应设置禁烟、禁火、禁止使用手提电话的告示牌。
4.4.2.4 配电室应设置或悬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有电危险”、“正常运行”的警示牌。 4.4.3 生产设施
4.4.3.1 加气区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车辆进口应悬挂或设置醒目的“进站须知”告示牌;
b) 加气区罩棚高度不应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应小于2m; c) 罩棚下应设置防护型照明灯具,并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d) 罩棚上方宜设置防雷装置(避雷带),避雷装置每年应检测1次,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e) 加气岛的高度应高出停车场地坪0.15~0.2m,宽度不应小于1.2m,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f) 加气区的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站内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进站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 4.4.3.2 营业区和辅助区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加气站房宜设置避雷装置(避雷带),避雷装置每年应检测1次,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b) 营业区和辅助区的室内不得使用液化气、煤炉、电炉丝、柴油和煤油炉等明火灶具; c) 营业区和辅助区的室内,不得使用电炉丝、煤炉等明火器具取暖;
d) 营业区和辅助区的室内的电源线应明线敷设,接线接口应密封绝缘,不应裸露; e) 开关保险、插座、接线盒保护盖头应齐全、无损坏;
f) 用于工作、生活的冰箱、空调器、电风扇、微波陆、电饭锅、电炒锅、电水壶等电器设备应性能良好、安全可靠,电源插头、接线板完好、无损坏、无缺陷;
g) 营业室内应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h) 辅助区内不应停放外来人员的过夜车辆,不应开设使用明火的餐饮服务项目,不应留外来人员住宿;
i) 营业室内收银处应安装可靠的铁栅栏、防盗门,进入人员应随手关闭; j) 保险柜应固定设置,平时打乱密码,钥匙应由专人保管。
4.4.4 防雷防静电设施
各种设施、设备、装置均应有良好接地,并定期检测。 4.4.5 消防设施
4.4.5.1 加气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泵宜设2台;一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L/s,二、三级站消火栓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0L/s,连续给水不应小于1h。
4.4.5.2 每2台加气机应设置不少于1只8kg的手提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的手提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的按2台计算)。
4.4.5.3 泵、压缩机操作间应按建筑面积每50m设8kg的手提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少于2只。
4.4.5.4 消防灭火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并定点放置、定期检查、定人保管、定期维修或换药。
4.4.5.5 每月应对消防器材进行1次保养,做到器材无锈蚀、皮管无开裂老化、喷嘴无堵塞、水带无破损,压力表指针应处于正常范围、重量无明显减轻;灭火器材不得有胶管老化、龟裂、插销生锈、铅封失效、压力不足或药液过期失效现象。 4.4.5.6 消防栓阀门、端盖密封应无渗漏、无锈蚀、开启灵活。 4.4.5.7 消防水枪应确保有效,消防水袋应无破裂和漏水。 4.4.6 职业卫生
4.4.6.1 加气站应根据站内实际情况,配置必备的医疗药品; 4.4.6.2 加气站员工的劳动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按有关标准或规定为员工配发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b) 应对员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员工上岗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4.6.3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资料记录齐全完整; 4.4.6.4应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4.5 设备 4.5.1 储气罐
4.5.1.1 液化气液化石油气罐不应设在室内。
4.5.1.2 埋地气罐的操作井内应设置就地指示的液位计、压力表和测量液化石油气液相和气相的温度计,同时设置液位上、下限报警装置和液位上限限位控制及压力上限报警装置;在一、二级站,应在站房控制室设置液化石油气罐液位和压力测量的远传二次仪表。 4.5.1.3液化石油气罐的进液管、液相回流管和气管回流管上应设止回阀;气相管和液相管外表面应用不同的颜色涂抹区分。
4.5.1.4 液化石油气罐应设置全启封闭式弹簧安全阀;安全阀与液化石油气罐之间的管道上
2
应装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为气动阀;在液化石油气罐操作井的5m内应设置紧急切断按钮。
4.5.1.5 液化石油气罐外的排污管上应设2道切断阀,阀间宜设排污箱;在寒冷地区,从液化石油气罐底部引出的排污管的根部管道应加装伴热或保温装置。
4.5.1.6 埋地气罐的操作井内与加气机、远传二次仪表(压力表、温度表、液位计)、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空压泵的输出(入)气、液管线、电源线的管口应密封。 4.5.1.7 液化石油气罐操作井内的压力表、温度表、液位计性能应良好无损坏。
4.5.1.8 液化石油气罐操作井内安全阀、止回阀、紧急切断阀,应手动、气动关闭灵活,无锈蚀、无损坏、无渗漏。
4.5.1.9 液化石油气罐操作井内盖应螺栓齐全、连接牢固,垫圈完好不漏气,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应有金属线跨接。
4.5.1.10 液化石油气罐应按规定年限进行开罐检查;埋地气罐首次使用第3年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安全等级标准的,以后每6年检查1次,符合三级安全等级标准的,以后每三年检查1次。
4.5.1.11 阀门、仪表上应有检测标签,并在有效期限内。
4.5.1.12 地下液化石油气罐的放散管口应高出地面2.5m以上并装有防雨罩。
4.5.1.13 储罐及其金属附件应等电位电气连接并作接地处理,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采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使用防锈金属材料并设断接卡,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4.5.2 卸液槽
4.5.2.1 连接液化石油气罐的卸液槽应有可靠的接地,储罐固定式静电接地应连接牢固、无锈蚀,移动式静电接地桩不应设在卸液槽内,接地桩距卸液槽应在1.5m以上,静电连接线截面面积不小于5mm,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5.2.2 连接槽车的液相管道上应设置拉断阀和紧急截断阀,气相管道上应设置拉断阀,应在就近点设置紧急报警按钮,且报警性能良好。 4.5.2.3 拉断阀应固定牢固、位置正确。
4.5.2.4 出液管和卸车用的气相平衡管上应设过流阀。
4.5.2.5 液相软管和气相软管的拉力应符合要求、无胶化龟裂现象。 4.5.2.6 阀门及附件系统的压力等级不应小于2.5MPa。
4.5.2.7 紧急切断阀应能用手启动或关闭复位,紧急报警按钮的电源接线盒应符合防爆要求;卸车点附近应设35kg的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只。 4.5.3 管线
4.5.3.1 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细沙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加气机底部应密封。 4.5.3.2 管道与液化石油气罐、阀门的连接处应采用法兰连接,少于5根螺栓连接的法兰应
2
有金属线跨接。
4.5.3.3 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应密封、无泄(渗)漏。 4.5.4 加气机
4.5.4.1 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加气嘴应配置自密封圈。
4.5.4.2 加气软管应无龟裂、无泄漏,并有良好的静电接地,静电连接线截面面积不应小于5mm,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4.5.4.3 加气机机体应有可靠的防雷接地。
4.5.4.4 气相、液相的输入管线与加气机之间连接的法兰跨接应符合要求。 4.5.4.5 加气机的液相管道上应设切断阀或过流阀。 4.5.4.6 切断阀或过流阀与充装泵连接的管道应牢固。
4.5.4.7 加气机底部保持细沙充实和干燥,连接加气机和管道的气相、液相阀门不得埋入沙内。
4.5.4.8 易磨损的机械部件应保持表面清洁,并定期加注润滑油(脂)。
4.5.4.9 加气机内部防爆电器每周进行检查,发现密封性能不良或损坏的立即修复或更换。 4.5.4.10 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栏)。 4.5.5 氮气装置
4.5.5.1 氮气装置(钢瓶、减压阀、橡皮管、球阀)应保持完好,瓶内应有足够的氮气。 4.5.5.2 发现阀门井或卸液台内有液化气泄漏,应立即打开井盖,开启氮气阀进行吹扫,吹清后应及时关闭氮气阀,并查明原因及时报修。 4.5.6 阀门及安全附件
4.5.6.1 阀门应进行日常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
4.5.6.2 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1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秒内关闭阀门。
4.5.6.3 储气罐、管道、机泵和加气机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校验,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校验1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校验1次,安全阀每年校验1次。 4.5.7 仪表系统
每周应定期对控制室仪表(液化气控制箱、可燃气体报警器、液化石油气罐监控指示箱、电脑控制系统、潜液泵控制箱)检查维护保养。 4.5.8 电气设备
4.5.8.1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装置和线路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使用电网直供或由邻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引入加气站配电装置时零线应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并在总配电箱后采用TN-S系统配线接地系统;
b) 加气站内的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直埋敷设或导线穿钢管敷设,金属电缆外皮或导线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穿过行车道部分应加钢管保护;
2
c) 当电缆较多时,可采用电缆沟敷设,但电缆不得与油品、燃气、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沟内,且电缆沟与油品、液化气、热力管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同时用沙子填实;
d) 电气、线路应保持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采用专用接线头,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e) 爆炸危险区域内的防爆电器应每周进行检查,发现密封性能不良或损坏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f) 加气站营业室、休息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4.5.8.2 加气站配电室(柜)用、配电安全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配电室应独立设置;
b) 配电室门窗应朝外开,且保持通风良好,室内不应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无关物品;
c) 配电室门窗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室内的防护钢网;
d) 使用电网直供或由邻近单位转供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电网保持一致; e) 使用自备发电机供电时,应在发电机运转平稳后再向加气站供电;
f) 输入、输出电源线应采用耐高压、耐腐蚀的三相四线绝缘电缆,输出电缆线应穿钢管保护,管口应用绝缘阻火泥密封;
g) 配电间的配电盘、仪表间的仪表盘、电气设备外壳均应作保护接地,保护接地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h) 配电柜(箱)仪表、信号灯应完好有效;操作把手和按钮应牢固、操作灵活; i) 闸刀开关、自动空气开关、熔断器、继电器和交流接触器接点、触点应紧固,无松动、过流发热现象;
j) 过流、过压、漏电及避雷等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 k) 悬挂在墙壁上的配电盘、仪表盘应距离地平面1.3 m以上; l) 熔断器保险丝不得用铜丝、铝丝、铁丝代替; m) 配电柜、电表盘的地面应配置绝缘胶垫; n) 室内应配置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机2只。 4.5.9 发电机组
4.5.9.1 发电机应由专人管理。
4.5.9.2 发电机组应保持整体清洁、无灰尘。 4.5.9.3 发电机房内不得存放与操作无关的物品。
4.5.9.4 发电机组备用的燃油、润滑油、循环冷却液和电瓶应满足发电要求,无油、水渗漏。 4.5.9.5 发电机组的冷却管线,在冬季气温低的情况下应注意排水防止机体冻裂。 4.5.9.6 发电机组应每周空载运行1次(10~15 min),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4.5.9.7 发电机组应有良好接地保护,排烟管接出室外后应安装阻火器;排烟管口高出地面
4.5m以下时,与危险爆炸区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出地面4.5 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3 mm。 4.5.10 监控报警装置
4.5.10.1 视频监控各摄像头云台应旋转灵活,图像清晰,变倍(变焦)自如,监视范围无死角。
4.5.10.2 监控录像应清晰完整,回放自如,存储容量充足。 4.5.10.3 监控系统应设置保密功能。
4.5.10.4 声光报警器应隐蔽安装,手动开关应便于操作、声音响亮、反应灵敏。 4.5.10.5 具有与公安、消防部门联网的报警监控系统的加气站,应定期与相关部门对其报警可靠性进行校验。
4.5.10.6 监控报警设备发生故障时,站内不得自行拆除、检修,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尽快修复。
4.5.11. 液位仪、潜液泵
4.5.11.1 液位仪、潜液泵的安装应符合安全规定。
4.5.11.2 所有室外地埋线应用镀锌管穿管保护,在气罐操作井出线端口,应安装防爆密封盒进行密封或安装防爆挠性管连接设备,同时作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4.5.11.3 潜液泵、液位仪设备发生故障进行维修后应有维修记录。 4.5.1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4.5.12.1 应在液化石油气罐操作井内、卸液台、压缩机房和加气岛等有气体泄漏的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自动报警系统装置。
4.5.12.2 连接可燃气体浓度检测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装置宜集中设置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与加气站内的液化石油气泵和压缩机的供电电源连锁,并配置不间断的供电电源。 4.5.12.3 可燃气体浓度自动检测装置应能在液化石油气泄漏后自动报警。 4.5.12.4 可燃气体检测器和指示报警仪的技术性能应可靠、指示数据准确。
4.6 生产作业 4.6.1 加气作业
4.6.1.1 加气作业应符合以下一般规定:
a) 不得在站内鸣号、使用手机、传呼机、收音机、车用对讲机及非防爆电器; b) 不得为不熄火的车辆加气; c) 站内不得吸烟;
d) 站内不得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e) 不得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f) LPG助动车加气后,应推离爆炸危险区域(距离加气机5m)后发动; g) 员工应穿戴好防静电工作服;
h) 不得用化纤和丝绸类纱布擦拭加气机、烃泵、压缩机、阀门、管线等装置; i) 不得在加气作业区、卸液区等爆炸危险区穿、脱、拍打宜产生静电的服装; j) 遇有高强闪电、雷击频繁以及加气站范围内发生安全无保障情况或突发事件对加气站构成威胁时,应停止加气作业。
4.6.1.2 加气作业操作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不得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汽车储气瓶加气,不得为非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
b) 作业时每台加气机应有1名操作人员,但1人不得同时操作2把加气枪; c) 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引导车辆进站,汽车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保持与加气机1m以上距离;
d) 汽车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夜间应关闭车灯;
e) 加气前,操作员应对车辆的贮气瓶仪表、阀门、管道进行安全检查,不得为气瓶外观损坏或保护罩严重损坏的车辆,气瓶超过使用期或气瓶无铭牌的车辆,气瓶紧固件或连接件松动、并发生位移的车辆,气瓶、管道和阀门有明显泄漏的车辆,气瓶液位计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的车辆以及严重损坏的车辆加注石油液化气;
f) 应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潜液泵方可启动,潜液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
g) 作业时加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加气时不应盖上后车厢盖; h) 液化石油气储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得现场放空排气;
i) 加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加气机计量仪表及储气瓶的液位或压力是否正常,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瓶容积的80%;
j) 加气期间,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由非操作人员代为操作; k) 加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l) 加气结束,应关闭加气枪、贮气瓶阀、加气管阀,卸下加气枪,盖好加气口保护盖,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后,方可启动车辆。 4.6.2 卸液作业
4.6.2.1 应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不得将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罐内。
4.6.2.2 应严格按照卸液操作规程作业。 4.6.2.3 槽车应在熄火并拔下车钥匙后再卸液。
4.6.2.4 接卸时,应先连接静电接地线,在检查确认气相、液相软管上截止阀处于关闭状态后,方可连接卸气管和卸液管。
4.6.2.5 接卸期间,操作人员应监护现场,随时检查液化石油气罐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罐液量不得超过罐容的85%。
4.6.2.6 接卸期间,操作员应监督驾驶员不得远离作业现场,不得清扫、维修车辆。 4.6.2.7 如遇以下情况应暂停卸液:
a) 加气站附近有电闪、雷击;
b) 卸液设备(罐车、卸车泵、接地线及软管、卸液管阀门等)发生故障; c) 加气站范围内发生安全无保障情况或突发事件对加气站构成威胁时。
4.7 检维修作业 4.7.1 动火作业
4.7.1.1 加气站施工维修需要动火时,应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按规定填写《加气站动火审批报告书》。
4.7.1.2 加气站应按照上级批准的有效动火作业票,严格监督施工动火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站经理应全程监督监护或委托其他人员全程监督监护;动火作业票应存档备查,保管期限为1年。
4.7.1.3 动火作业后应及时记录作业情况并报告上级。 4.7.2 高空作业
4.7.2.1 加气站不得自行组织高空作业。
4.7.2.2 外来施工人员进行高空作业,加气站应检查施工作业单位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7.2.3 高空作业后,站经理应在《站经理日志》中记录。 4.7.3 破土作业
4.7.3.1 加气站不得自行组织破土作业。
4.7.3.2 外来施工人员进行破土作业时,加气站应检查其《破土作业许可证》和破土作业方案,并提出安全要求。
4.7.3.3 站经理应向施工单位介绍站内地下设备设施的设置情况,包括地下电缆、管线的埋设位置、深度和走向。
4.7.3.4 加气站应检查施工作业单位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4.7.3.5 在危险爆炸区域或管线、电缆埋设附近破土施工,站内应切断液化石油气罐切断阀,停止营业,并现场监护。
4.7.3.6 破土作业后,站经理应在《站经理日志》中记录。 4.7.4 临时用电
4.7.4.1 加气站内不得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和用电装置。
4.7.4.2 因站内维修等情况必须临时用电时,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并采取可靠
安全措施。
4.7.4.3 临时用电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应存档备查,保管期限为1年。
4.7.3.6 临时用电作业后,站经理应在《站经理日志》中记录。 4.7.5 设施设备检维修
4.7.5.1 加气站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维修和检验周期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紧急切断阀应每月检查维护1次; b) 氮气装置应每月检查维护1次; c) 电器设备应每月检查维护1次;
d) 压力表应每月检查维护1次,每半年应检验1次; e) 安全阀应每月检查维护1次,每年应检验1次; f) 液化气探测仪应每月检查维护1次,每年检验1次; g) 卸液软管应每月检查维护1次,每年做1次压力试验; h) 防雷防静电设施应每月检查维护1次,每年检测1次; i) 环保设施应每半年检查维护1次; j) 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定期检验。
4.7.5.2 加气站设施设备检、维修,应由地方政府液化石油气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实施。
4.7.5.3 检维修作业时,加气站应清理现场,指定站内人员现场监护,设置警戒线;必要时,停止加气作业。
4.7.5.4 进入加气站施工作业和设备维修的承包商,加气站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查验施工、维修作业人员的出入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 b) 应查验施维修作业单位安全措施;
c) 应向施工、维修作业人员介绍本站有关安全规定和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d) 应对爆炸危险区域施工和关键装置维修实施现场监督; e) 应监督检查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范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f) 站经理应参与施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g) 站经理应在《站长日志》或设备设施维修信息记录表中记录隐患整改和维修情况。
表4.1加气机距站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 单位:m
级别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类保护物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二类保护物 三类保护物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城市道路 架空 通信线 国家一、二级 一般 架空电力线路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1倍杆高 3加气机 100 18 18 14 11 20 14 20 22 6 5 注: 重要公共建筑物、民用建筑物一、二、三类保护物划分见附件(4.1)。
表4.2储罐区(含卸液点)距站外建筑物的防火距离 单位:m
级别 项目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一类保护物 二类保护物 三类保护物 一级站 100 30 20 15 25 埋地气罐 二级站 100 25 16 13 22 三级站 100 18 14 11 18 通气管 管口 100 18 14 11 20 卸液点 100 25 16 13 22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城市 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国家一、二级 318 16 15 14 16 25 22 6 10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22 22 5 8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18 22 5 8 1倍杆高 0.75倍杆高 20 22 8 6 20 22 8 6 1倍杆高 架空 通信线 一般 0.75倍杆高 架空电力线路 电压 380V 1倍杆高 1倍杆高 电压 380V
0.75倍杆高 0.75倍杆高
表4.3储罐区(含卸液点)与站内建筑物的防火距离 单位:m
项 目 一级站 卸液点 烃泵房和压缩机间 加气机 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站房 变配电间 密闭卸油点 加油机 站内围墙 道路
表4.4液化石油气站的划分
级别 总容积 一级 二级 三级 注:V为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
表4.5营业区和辅助区与站内建筑物的防火距离 单位:m 项 目 一级站 站房 变配电间 站内围墙 道路 8 9 4 4 储罐 二级站 6 7 3 2 三级站 6 7 3 2 6 7 2 2 卸液点 45 目 录 5.1组织机构与职责 5.2制度与资料 5.3 HSE活动 5.4设施 5.5设备 5.6生产作业 5.7检维修作业 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5.1组织机构与职责 5.1.1组织机构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应成立HSE管理小组,站长任组长,分管安全副站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站干部、技术人员、专(兼)职HSE监督员、班组长等。 5.1.2职责 HSE管理小组负责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应急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a) 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和中国石化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应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 b) 制定年度HSE工作计划、HSE管理目标和应急预案; c) 落实各岗位HSE职责; d) 定期召开HSE管理小组会议,检查HSE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对发现HSE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 e) 检查HSE管理制度、HSE作业指导书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应及时纠正; f) 定期组织HSE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g) 组织对新入厂和转岗员工进行站级HSE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HSE意识、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和应急演练; h) 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i) 发生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置; j) 组织HSE考核,表彰奖励对HSE工作做出贡献的员工; k) 建立健全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干部带班。 5.1.3 要求 5.1.3.1 站长是HSE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HSE管理工作,并与上级签订年度HSE管理责任状。 5.1.3.2 全体员工应与站长签订年度HSE责任状。 5.1.3.3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实行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制度。 5.1.3.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应设置至少1名专(兼)职HSE监督员,各班组应设置1名兼职HSE监督员。 5.2制度与资料 5.2.1制度 加气站的制度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责任制; b) HSE检查规定; c) 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d) 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e) 直接作业环节管理规定; f) 消防管理规定; g)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h)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i) 应急管理规定; j) 事故管理规定; k) HSE考核管理规定; l) 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m) 巡回检查规定; n) 压力容器管理规定; o) 充装前后检查规定; p) 设备管理规定; q) 主要设备定期维护保养规定; r) 治安防范管理规定; s) 交接班管理规定; t) 门卫管理规定; u) 加气作业操作规范; v) 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5.2.2 基础资料 加气站的基础资料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组织机构网络图; b) 平面布置图、危险区划分图、消防器材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巡检路线图; c) 含火灾爆炸、油气泄漏、断电与停电、自然灾害、人身伤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2.3 台帐 5.2.3.1 HSE台帐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组织; b) HSE会议; c) HSE检查; d) 隐患治理; e) HSE教育; f) 作业许可证及重大作业; g) 消防器材; h) 污染物治理、排放; i) 员工健康档案; j)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k) 应急演练; l) 事故管理; m) HSE考核; n) 月度气密检查; o) 设备维护保养。 5.2.3.2检测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安全设备和安全附件; b)特种设备; c)防雷防静电设施; d)仪器仪表; e)绝缘工(用)具。 5.2.4证书 加气站应有下列经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质单位检测和出具的证书或检测证,并在有效期限内; a) 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注册、检验、使用登记证; b) 安全附件定期校验合格证; c)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定期标定合格证; d) 避雷设施和装置检测合格证; e)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f) 《气瓶充装许可证》; g) 站长、安全员《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资格证》; h) 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操作证; i) 全员HSE上岗证。 5.3 HSE活动 5.3.1 HSE会议 5.3.1.1加气站每月应至少召开1次HSE管理小组会议。 5.3.1.2 加气站每月应召开1次全员HSE会议。 5.3.1.3 加气站班组每周应召开1次HSE会议。 5.3.2 HSE检查 5.3.2.1加气站每周组织1次HSE检查。 5.3.2.2 班组每天对岗位和要害生产部位进行1次检查。 5.3.2.3 岗位员工每小时对生产装置进行1次巡回检查,充装人员对每一辆CNG车辆进行充装前后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5.3.2.4 安全员每日进行1次安全检查,并在《安全员日志》中记录。 5.3.2.5 重大节日和季节变更时,应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 5.3.3 教育培训 5.3.3.1 加气站站长、HSE管理人员应参加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的HSE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3.3.2 新入厂、转岗员工应经过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其中,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24学时,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 5.3.3.3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投产运营前和设备、设施改造后的使用前,应经过专门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 5.3.3.4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5.3.3.5 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规定》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3.3.6 HSE教育每月不得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重大节日和季节变更时,应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教育。 5.3.4危害识别 加气站工作人员应对所处环境、设施、设备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登记、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5.3.5 应急演练 加气站每月应至少对火灾爆炸、油气泄漏、断电与停电进行1次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5.4 设施 5.4.1布置 5.4.1.1 根据储气设施总容积,对CNG加气站进行等级划分。压缩天然气可和加油合建站,其等级划分应符合表5.1的规定。 5.4.1.2 CNG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2的规定。 5.4.1.3 站内罩棚应采用非燃烧体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罩棚下应设置防护型照明灯具,并设置应急照明灯具。 5.4.1.4 加气岛的高度应高出停车场地坪0.15~0.2m,宽度不应小于1.2m。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5.4.1.5 站内单车道宽度不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小于6m,站内转弯半径不宜小于9m,进站坡度不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道路路面不应采用沥青路面。 5.4.1.6 加气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加气机与站房之间距离不应低于5m; b)压缩机与天然气脱水装置之间距离不应低于5m; c)储气瓶组与压缩机之间距离不应低于3m; d)储气瓶组与加气机之间距离不应低于6m; e)储气瓶组与站房之间距离不应低于5m; f)储气瓶组与其他建筑物之间距离不应低于8m; g)加气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距离不应低于8m; h)储气瓶组与天然气脱水装置之间距离不应低于5m; i)储气瓶组与变配电间之间距离不应低于6m; j)放空管与加气机之间距离不应低于6m; k)放空管与站房之间距离不应低于5m。 5.4.2 安全标志 5.4.2.1安全标志的设置原则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设在所指目标物附近的醒目地方; b) 应保证操作人员能识别出所指示的信息隶属于哪类对象物; c) 应保证在昼夜均能清晰可辨、固定牢靠,安全标志牌的外形尺寸通常为40cm×50cm。 5.4.2.2车辆进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进口和出口,应设置进、出标识;夜间营业的加气站应在进、出口设置灯光进、出标识。 5.4.2.3 车辆进口应悬挂或设置醒目的《进站须知》、《十大禁令》告示牌及“禁止烟火”、“禁带火种”、“禁止使用无线通讯”等禁令标志牌。 5.4.2.4 站内应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5.4.2.5 配电室应设置或悬挂“有人操作,禁止合闸”、“有电危险”、“正常运行”的警示牌。 5.4.2.6 库房应有明显的安全防火、严禁抽烟等警示标志。 5.4.3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4.3.1 压缩机组及储气瓶组(储气井)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5.4.3.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测器的数量应满足被检测区域的要求,每个检测器的有效距离在室内不宜大7.5m,在室外不宜大于15m。 5.4.3.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操作室或值班室。 5.4.3.4 安装和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有经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5.4.3.5 在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进行每年不少于1次定期标定。 5.4.4 安全附件 5.4.4.1 安全阀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加气站内缓冲罐、压缩机出口、储气瓶组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设置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b) 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应校验1次; c) 安全阀应经校验定压合格、铅封后方可安装,铅封应标明校验日期,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安全阀的装设位置应便于检查和维修; d) 安装在有害、有毒介质的设备及管道上的安全阀,宜选用API标准。 e) 安全阀上下游的截断阀的压力等级,应与安全阀进出口管道的压力等级一致; f) 截断阀进出口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进出口法兰的公称直径。 g) 安全阀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校验:超出开启压力才开启;低于开启压力却开启;低于回座压力阀瓣才能回座;发生频跳、颤振、卡阻时。 5.4.4.2 压力表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加气站内的设备和管道,凡经增压、输送、储存需显示压力的地方,均应设压力测点,并应设供压力表拆卸时高压气体泄压的安全气孔,压力表的精度不应低于1.5级; b)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安装后每半年应校验1次,校验后应加铅封;装设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热辐射、冻结和震动的影响。 5.4.4.3 天然气放散管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不同压力级别系统的放散管宜分别设置; b)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平台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及以上。 5.4.5 电气设施 供配电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供电负荷等级可为三级,信息系统应设不间断供电电源; b) 供电电源宜采用电压为6/10kV的外接电源;供电系统宜设立独立计量装置; c) 罩棚、营业室、压缩机间等处,均应设事故照明; d) 当引用外电源有困难时,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e) 低压配电装置可设在站房内; f) 电力线路宜采用电缆并直接敷设。电缆穿越行车道部分,应穿钢管保护; g) 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电缆沟内应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油品、液化石油气和 天然气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条沟内; h) 爆炸区域内的电气设备选型、安装、电力线路敷设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i) 爆炸区域以外的站房、罩棚等建筑物内的照明灯具,可选用非防爆型,但罩棚下的灯具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的节能型照明灯具。 5.4.6 防雷防静电设施 5.4.6.1 防雷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应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b) 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宜共用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当各自单独设直接地装置时,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组的防雷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和保护钢管两端的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保护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c) 站房和罩棚需要防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网)保护; d) 站内信息系统应采用铠装电缆或导线穿钢管配线;配线电缆金属外皮两端、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 e) 站内信息系统的配电线路首、末端与电子器件连接时,应装设与电子器件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f) 380/220V供配电系统宜采用TN-S系统,供电系统的电缆金属外皮或电缆保护钢管两端均应接地,在供配电系统的电源端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5.4.6.2 防静电符合以下规定: a) 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天然气管道的始、末端和分支处应设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联合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30Ω; b)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c) 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天然气管道上的法兰、胶管两端等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5.4.7 消防设施 5.4.7.1 加气站应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 5.4.7.2 每两台加气机应配置不少于1只8kg的手提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的手提干粉灭火器,加气机不足2台的按2台计算。 5.4.7.3 泵、压缩机操作间应按建筑面积每50m设8kg的手提干粉灭火器1只,总数不少于2只。 5.4.7.4 消防灭火器材应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2 5.4.7.5 每月对消防器材进行1次保养,做到器材无锈蚀、皮管无开裂老化、喷嘴无堵塞、喷带无破损,压力表指针处于正常范围、重量无明显减轻;灭火器材不准有胶管老化、龟裂、插销生锈、铅封失效、压力不足或药液过期失效现象。 5.4.8 辅助设施 5.4.8.1 站房、罩棚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加气站内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罩棚顶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级限可为0.25h,顶棚应采用非燃烧体制作,其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罩棚边缘与加气机的平面距离不宜小于2m; b) 加气站内建筑物的门、窗应向外开;有爆炸危险的建筑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采取泄压措施; c) 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房间的地坪应采用不发生火花地面。 5.4.8.2 配电室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配电室门窗朝外开,保持通风良好,室内不应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无关物品; b) 配电室门窗应设置防小动物进入室内的防护钢网,进门处应设置隔板; c) 配电屏(盘)上的各种配电线路应有编号及用途;停、送电应有专人负责; d) 输入、输出电源线应采用耐高压、耐腐蚀的三相四线绝缘电缆,输出电缆线应穿钢管保护,管口用绝缘阻火泥密封; e) 配电柜(箱)仪表、信号灯完好有效;操作把手和按钮牢固,操作灵活; f) 配电柜、电表盘的地面应配置绝缘胶垫。 5.4.8.3 库房应保持干净、整洁,油料摆放整齐、有序,要保持良好的通风; 5.4.9 职业卫生 6.4.9.1职业卫生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并做好记录,建立个人健康体检档案,员工心理、生理条件、健康状况应符合工作性质要求。对有禁忌症员工上岗时,要有人监护; b) 每年组织职工进行1次健康检查; c) 加强工艺设备的管理,对产生噪声的设备、装置要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并采取吸声、隔声和减振防振等措施,使噪声声级达到70dB以下,必要时配备防震耳塞; d) 作业场所配备急救器材、个体防护用具应齐全完好并有检查纪录,员工会使用。 5.4.9.2 劳动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应按规定为员工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对员工进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培训; b)员工上岗应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按工作区域配齐工作服、工作鞋、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且职工穿戴整齐。 5.4.10 环保设施 5.4.10.1 在对有油水经过的管线、阀门、设备进行维修过程中,应先将油水压入安全区域, 将管线、阀门、设备内的油水排空才能进行维修。 5.4.10.2 作业完毕,应及时清理焊渣及严重的污物,对于危害人身健康或影响工作环境的污染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5.4.10.3 加强岗位巡查制度的落实,对重点生产部位要加密巡查,严禁\"跑、冒、滴、漏\"。 5.4.10.4 制定合理的加油、加水工作液位高度,强化日常运行管理,严禁溢流事故发生。一旦发生溢流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控制,待液位恢复正常后组织人员回收污油和含油污水,将油储罐擦拭干净,清理污染场地。 5.4.10.5 站内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处理,达标排放;施工中产生的废液应及时回收处理。 5.4.10.6 所有设备应定期保养,防止漏油造成环境污染。 5.4.10.7 生产、施工、设备维护产生的废旧器材、工具、污油等废弃物不得随地丢弃,要集中回收,统一处置;使用后的废润滑油、机油要集中存放,统一回收或机油再生产,回收加工,重复利用。 5.4.10.8 生活垃圾应定点堆放,定期处理,不得随意乱放。 5.4.10.9 对于污染事故的处理应严格按照“三及时”(及时发现、及时治理、及时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5.4.10.10 各在发生污染事故时,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准确地进行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 5.4.10.11 优化工艺、优化生产,减少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推行清洁生产,将污染物消除和消减在生产过程中。 5.5设备 5.5.1 压缩机 5.5.1.1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震动影响其他设备。 5.5.1.2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震动、温升有无异常。 5.5.1.3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两月加注1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1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时立即更换。 5.5.1.4每半年至少1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 5.5.1.5压缩机组运行的安全保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压缩机出口与第一个截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 b)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高压越限停机装置; c) 压缩机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报警及停车装置; d) 压缩机的润滑油系统应设低压报警及停车装置。 5.5.2 储气瓶组 5.5.2.1储气瓶组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储气瓶。 5.5.2.2储气瓶应每三年检验1次,严禁使用过期的未检钢瓶。 5.5.2.3加气站内天然气管道和储气瓶组应设置泄压保护装置,泄压保护装置应采取防晒和防冻措施;泄放气体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一次泄放量大于500m(基准状态)的高压气体应通过放散管迅速排放; b) 一次泄放量大于2m(基准状态),泄放次数平均每小时2~3次以上的操作排放,应设置专用回收罐。 5.5.2.4储气瓶组或储气井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一侧,应设安全防撞栏或采取其它防撞措施。 5.5.3 加气机 5.5.3.1 加气机应具有充装与计量功能,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加气机额定工作压力应为20MPa; b) 加气机加气流量不应大于0.25m/min(工作状态)。 c) 加气机应设安全限压装置; d) 加气机计量准确度不应低于1.0级; e) 加气量计量应进行压力、温度校正,并换算成基准状态(压力101.325kPa,温度20℃)下的数值; f) 加气机的进气管线上宜设置防撞事故自动切断阀。 5.5.3.2 加气机的加气软管上应设拉断阀。 5.5.3.3 加气机附近应设防撞柱。 5.5.3.4 加气机应每半年检验1次。 5.5.4 天然气管道 5.5.4.1 天然气进站管道上应设紧急截断阀,紧急截断阀的位置应便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切断气源。 5.5.4.2 埋地管道防腐应采取最高级别防腐绝缘保护层. 5.5.4.3 压力管道应按检测周期进行检测。检测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外部检查:除日常巡检外,每年至少1次,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 3 3 3 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 b) 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管道停用1年后再启用,应进行全面检验。 5.6 生产作业 5.6.1 一般规定 生产作业应符合以下一般规定: a) 严禁在站内吸烟; b) 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c) 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d) 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e) 严禁在站内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f) 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物品; g) 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h) 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i) 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j) 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汽车辆; k) 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以外情况时,应停止充装作业。 5.6.2加气作业 加气作业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汽车储气瓶加气,严禁为非汽车储气瓶以外的任何燃气装置、气瓶加气; b) 作业时每台加气机应有1名操作人员,但一人不应同时操作2把加气枪; c) 操作人员应站在侧面引导车辆进站,汽车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保持与加气机1m以上距离; d) 汽车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夜间应关闭车灯; e) 加气前,操作员应对车辆的储气瓶仪表、阀门、管道进行安全检查;不应为气瓶外观损坏、气瓶超过使用期或气瓶无铭牌、气瓶紧固件及连接件松动、有明显泄漏现象的车辆加气; f) 作业时加气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 g) 压缩天然气放空时,枪口严禁对准人; h) 加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加气机计量仪表及储气瓶压力是否正常,压力不应超过20MPa; i) 加气期间,操作人员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代为操作; j) 加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k) 加气结束,关闭加气枪、贮气瓶阀、加气管阀,卸下加气枪,盖好加气口保护盖,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后,方可启动车辆。 5.6.3 起重作业 5.6.3.1 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 5.6.3.2 起重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起重指挥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6.3.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6.3.4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应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在进行起重作业。 5.6.3.5 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5.6.3.6 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副机构的制动器。 5.6.3.7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 5.6.4 破土作业 5.6.4.1 外来施工人员进行破土作业时,加气站应检查其《破土作业许可证》和破土作业方案,提出安全建议。 5.6.4.2 站干部应向施工单位介绍站内地下设备设施的设置情况,尤其是地下电缆、管线的埋设位置、深度和走向。 5.6.4.3 检查施工作业单位作业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5.6.4.4 在危险爆炸区域或管线、电缆埋设附近破土施工,站内应关闭储气瓶组跟部阀,停止营业,并现场监护。 5.6.5 临时用电作业 5.6.5.1 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6.5.2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内。 5.6.5.3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5.6.5.4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6.5.5 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5.6.5.6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谨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5.6.5.7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6.5.8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5.6.5.9 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5.6.5.10 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5.6.5.11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5.6.6 高处作业 5.6.6.1 进行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 5.6.6.2 高处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用火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6.6.3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并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5.6.6.4 高处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5.6.6.5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低用。 5.6.6.6 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帽带。 5.6.6.7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 5.6.6.8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得高处休息;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和安全带等,跳板应符合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5.7检维修作业 5.7.1 用火作业 5.7.1.1 加气站施工维修需要用火时,应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按规定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5.7.1.2 用火作业严格执行“三不用火”原则,即没有经过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 5.7.1.3 加气站应按照上级批准的有效用火作业票,严格监督施工用火单位安全措施的落实,站干部应全程监督监护;用火作业票保留期限1年。 5.7.1.4 用火作业后应及时记录作业情况并报告上级。 5.7.2 管道维护和抢修 管道维护和抢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管道维护应由专人管理,至少每月定期巡线1次,在雨季、风沙季节、冬季及其他灾 害发生时要加强巡线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b) 管道架空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与保养应根据其保养周期和内容进行,做到紧固、清洁、防腐和润滑; c) 跨越管段两端阀室内的截断阀应按4000h进行一次保养,截断阀的使用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阀门或出现失灵现象,应立即进行处理; e) 管道泄漏抢修:管道穿孔.砂眼、微裂缝泄漏.宜用管卡外堵法抢修处理;管道爆管.应切断气源,作换管抢修处理; f) 管道维护抢修工程完毕后,应按规定组织现场验收,并建全抢修、验收资料、存档; g) 管道抢修队伍应训练有素,保持相对稳定。 表5.1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油品储罐容积(m) 级别 总容积 一级 二级 61—100 V≤60 单罐容积 ≤50 ≤30 3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 总容积(m) ≤12 3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表5.2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名称 重要公共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一类保护物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二类保护物 三类保护物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和甲乙类液体储罐 其他物品生产厂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 m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室外变配电站 铁路 城市道路 快速路、主干路 次干路、支路 国家一、二级 一般 电压(>380V) 电压(≤380V) 25 30 12 10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5倍杆高 1.5倍杆高 25 30 10 8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5倍杆高 1倍杆高 18 22 6 5 不应跨越 3储气瓶组、脱硫脱水装置 100 30 30 20 18 25 放散管管口 100 25 25 20 15 25 储气井组、加气机、压缩机 100 20 20 14 12 18 18 18 13 架空通信线 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 注: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撬装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备的防火距离确定. 2 压缩天然气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照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按照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6水上加油站 目 录 6.1组织机构与职责 6.2制度与资料 6.3 HSE活动 6.4设施 6.5设备 6.6生产作业 6.7检维修作业 6 水上加油站 6.1组织机构与职责 6.1.1 组织机构 水上加油站应成立HSE管理小组,站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副经理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站干部、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员、等。 6.1.2职责 HSE管理小组负责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应急、治安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a) 学习并贯彻落实国家和中国石化有关安全、环保、职业卫生、消防、应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 b) 制定年度HSE工作计划、HSE管理目标和应急预案; c) 落实各岗位HSE职责; d) 定期召开HSE管理小组会议,检查HSE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对发现HSE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及时研究处理; e) 检查HSE管理制度、HSE作业指导书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应及时纠正; f) 定期组织HSE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g) 组织对新入厂和转岗员工进行站级HSE教育;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HSE意识、知识和技能培训,开展岗位技术练兵和应急演练; h) 负责对直接作业环节作业许可证的申请或审批,组织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 i) 发生事故时,应按应急预案要求及时报告和处置; j) 组织HSE考核,表彰奖励对HSE工作做出贡献的员工; k) 与毗邻单位建立HSE联防机制,并做好联防工作,确保与毗邻单位相关的HSE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l) 建立健全干部值班制度,做到24小时干部带班。 6.1.3 要求 6.1.3.1 水上加油站站长是HSE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HSE管理工作,并与上级签订年度HSE管理责任状。 6.1.3.2 全体员工应与站长签订年度HSE责任状。 6.1.3.3 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应实行领导干部联系(承包)制度。 6.1.3.4 应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和风险大小,至少设置1名专职或兼职HSE管理人员,各班组应设置1名兼职HSE管理员。 6.2 制度与资料 6.2.1制度 水上加油站应有但不限于以下管理制度: a) HSE责任制; b) HSE检查规定; c) 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d) 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e) 直接作业环节管理规定; f) 消防管理规定; g)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h) 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i) 应急管理规定; j) 事故管理规定; k) HSE考核管理规定; l) 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 m) 承包商安全环保管理规定; n) 巡回检查管理制度; o) 治安保卫管理规定; p) 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q) 禁止烟火区安全管理规定; r) 防雷防静电规定; s) 厨房安全管理规定; t) 干部值班安全管理规定。 6.2.2 基础资料 水上加油站的基础资料应有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组织机构网络图; b) 水上加油站的平面结构图、舱容管系图、供配电线路图、消防器材布置图、紧急事件疏散平面图; c) 含船舶防火、防污染、防盗抢、防船舶碰撞、防冻防滑、防雾、自然灾害、人员伤害等内容的应急预案;水上加油站(150t以上)应按海事部门的要求,编制《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d) 船舶出厂原始资料,验收报告以及修船、改造资料; e) 主要设备设施的建造竣工资料、图纸、检验报告、技术参数,进口设备中文说明书; f) 安全设备和安全附件清单。 6.2.3 台帐 6.2.3.1水上加油站应填写安全管理记录本、设备管理记录本、站长日志、船舶防火档案、 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本等台帐。 6.2.3.2 安全管理记录本应记录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HSE组织; b) HSE会议; c) HSE检查; d) 隐患治理; e) HSE教育; f) 作业许可证及重大作业; g) 消防器材; h) 员工健康档案; i)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 j) 应急演练; k) 事故管理; l) HSE考核; m) 班组HSE活动; n) 季节安全措施及教育。 6.2.3.3 设备管理记录本应记录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设备添置时间、安装地点、责任人; b) 设备检查; c) 设备保养、修理; d) 设备检测数据; e) 电气线路绝缘检测数据; f) 防雷防静电检测数据; g) 压力容器检测数据; h) 仪表检测数据; i) 特种工具检测数据。 6.2.3.4 站长日志应记录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协调水上加油站各工种作业; b) 安全检查情况; c) 设备运行状况; d) 作业情况; e) 劳动纪律; f) 人员安排; k) 对外交流与合作。 6.2.3.5水上加油站(150t以上)应按照填写说明如实填写《油类记录簿》并妥善保存污油回收单。 6.2.3.6 400t以上水上加油站应有海事部门签发的《垃圾记录本》,并按规定认真填写,并妥善保存垃圾回收单。 6.2.3.7水上加油站在公安消防部门指导下填写《船舶防火档案》。 6.2.4 证书 6.2.4.1水上加油站应持有但不限于以下有效证书: a)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b) 消防验收意见书; c) 装运危险货物证书 d)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 e) 锅炉等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许可证。 6.2.4.2水上加油站的人员资格证书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站长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等资格证; b) 船员上岗需取得海事部门认可的《船员服务簿》; c) 船舶驾驶员、轮机员应通过海事部门的考核,取得资格证书; d) 电工等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e) 计量员上岗前,应取得资格证书; f) 员工上岗位前,应经过当地相关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6.3 HSE活动 6.3.1 HSE会议 6.3.1.1 水上加油站每月应召开1次HSE管理小组会议,在节假日、专项安全活动期间、季节变化前应召开HSE管理小组会议。 6.3.1.2 水上加油站每月应至少召开1次HSE全员会议。 6.3.1.3 班组HSE活动每月不应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参加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6.3.1.4 站长每月参加班组HSE活动至少2次,并在HSE活动记录上签字。 6.3.2 HSE检查 6.3.2.1 水上加油站每周应组织1次全面的安全检查活动。 6.3.2.2 加油站站长或安全员每日应对水上加油站停泊安全、跳板及安全网设置、重点防火区域进行1次安全检查。 6.3.2.3 员工应每日对本岗位、分管区域及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6.3.3 教育培训 6.3.3.1 应有年度全员HSE教育计划并落实。 6.3.3.2 站长、HSE监督员、班组长每年应参加HSE再教育培训,员工应参加日常HSE教育培训。 6.3.3.3 新员工和转岗员工上岗前应接受三级HSE教育,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6.3.3.4 加油站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HSE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入站施工,并与承包商签订HSE承诺书。 6.3.3.5 水上加油站在新、改、扩建项目投产前以及长距离移泊搬迁前参与制、修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6.3.3.6 发生事故或未遂事件后,应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要求进行教育,并有台帐记录。 6.3.4 危害识别 水上加油站全体员工应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和作业过程进行危害识别和环境因素辨识,对存在的风险进行登记、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6.3.4 应急演练 水上加油站每月应至少对船舶防火、防盗抢、防船舶碰撞、防冻防滑、防雾进行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季度应开展1次消防救生演练;每半年应开展1次防污染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6.4 设施 6.4.1 布置 6.4.1.1 水上加油站应与相邻码头保持至少100m防火间距。 6.4.1.2 水上加油站生活区应与危险作业区严格分开。 6.4.1.3 水上加油站结构应为钢质结构;水泥船、木质船不得作为水上加油站(包括在水泥船、木质船上安装铁质容器进行储油作业)。 6.4.1.4 水上加油站的结构强度应满足船舶检验有关规范的要求。 6.4.1.5 水上加油站(船)不得设置有妨碍人员逃生的防盗网。 6.4.1.6 水上加油站所处水域水流正常,岸壁无异常现象。 6.4.2 安全标志 6.4.2.1安全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设在所指目标物附近的醒目地方; b) 应保证操作人员能识别出所指示的信息隶属于哪类对象物; c) 应保证在昼夜均能清晰可辨、固定牢靠,安全标志牌的外形尺寸通常为40cm×50cm。 6.4.2.2 按规定在水上加油站适当的位置悬挂、放置醒目的“顾客进站加油须知”安全标识。 6.4.2.3 配电柜、接线盒上应有当心触电的警示标志;电气设备维修时,配电柜开关上应悬挂警示牌。 6.4.2.4 禁止烟火区域应有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吸烟区设置吸烟区标志。 6.5.3 防雷、防静电装置 6.5.3.1 加油站避雷针顶端高出桅顶或桅顶上的电气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150mm;铜杆避雷针直径不小于12mm,铁杆避雷针直径不小于25mm,其尖端应做防腐处理。避雷针应直接焊接或铆接在桅杆上。 6.5.3.2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管法兰应用金属线跨接。当法兰的连接螺栓不少于5根时,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 6.5.3.3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在雷雨季节前至少要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 6.5.3.4弱电系统要按有关专业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6.5.3.5卸油场地的导静电接地线连接紧固,完好有效。 6.4.4 消防设施 6.4.4.1 消防泵的检查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消防泵的扬程和流量要满足要求; b) 每周试运行1次,使之保持良好状态; c) 每天应盘车,保证泵轴、联轴节转动灵活,基础、泵座牢固完整,润滑油位、油质正常。 6.4.4.2 消防管道、消防栓、阀门等设备应无渗漏、锈蚀,消防栓、阀门应转动灵活。 6.4.4.3 水上加油站消防用品配置标准(单船)应符合以下规定: a) 载重吨≤200t油船,全船手提式灭火机5只,消防桶2只,黄砂箱2只,手提防爆灯1只,太平斧1把; b) 200t<载重吨<2000t油驳(含油趸),全船手提式灭火机3只,大型泡沫灭火机(不小于45L)1台,消防桶2只,黄砂箱2只,太平斧1把; c) 载重吨≥2000 t的油驳(含油趸):全船手提式灭火机6只,大型泡沫灭火机(不小于45 L)1台,消防桶4只,黄砂箱2只,太平斧2把,手提式防爆灯1只; d) 液化石油气炉灶的厨房增设1只4kg干粉灭火机。 6.4.4.4水上加油站消防器材指定专人实行“四定管理”,定时检查、定点摆放、定人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维护应有专门记录,并填写或更换标牌。 6.4.5 救生器具 6.4.5.1 救生衣、救生圈的配置数量应达到船舶检验证书要求的数量。 6.4.5.2 救生衣摆放应能随时取用,救生衣外部应完好无损。 6.4.5.3 救生圈摆放应按照消防救生应变图示位置摆放。 6.4.6 生活设施 6.4.6.1 办公区应设置良好的通风、照明或空调设施,室内应干净,整洁。 6.4.6.2 生活区所有舱门、窗口应有密封功能;夏季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有防冻防滑措施。 6.4.6.3 船员房间和餐厅应保持通风,清洁卫生,无污染,无损坏地面。室内不能有物料、货物和设备储存。 6.4.6.4 厨房、洗碗池、食品配制场所及厨具清洁卫生,船舶应备足食品、淡水,冷藏设备工作正常。 6.4.6.5 职业卫生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应配备医疗器械及药品,或与当地医院签订医疗合同; b) 员工上岗前和离岗前应进行职业病检查,每年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6.4.6.6油库应发放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棉手套、耐油手套等劳保用品。 6.4.7 环保设施 6.4.7.1加油站应对污油、垃圾按规定进行处理,并监督加油船在辖区内不乱排乱倒。 6.4.7.2 水上加油站按规定配备必要的围油栏、吸油毡和消油剂等防污染器材,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做好记录。 6.5 设备 6.5.1 一般规定 6.5.1.1 加油站要指定专人负责设备管理,认真执行上级制定的设备管理制度,做到正确使用、专人养护、及时维修。 6.5.1.2 按年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健全设备档案。 6.5.2 油舱 6.5.2.1 水上加油站船体无明显变形,无大面积锈蚀,局部无严重腐蚀破损,舱壁、船体外板无变形、无渗漏。 6.5.2.2 船舶浮态正常,栈桥与船舶连接稳妥;跳板搭设安全,跳板与船体摩擦部位应包扎橡皮。 6.5.2.3 水上加油站外舷靠垫分布合理,避碰有效。 6.5.2.4 清洗油舱或修船时要检查船体外板、构件腐蚀及变形程度,进行船体外板测厚,外板厚度小于设计厚度的70%要局部更换。 6.5.2.5 每个油舱应在油舱盖上标明所装油品的标志,防止误操作,造成混油。 6.5.2.6 油舱的舱口结构应能防止在开启或关闭舱口盖时产生火花,油舱盖密封、转动和启闭灵活、零部件完好、舱口扶梯连接牢固,无松动、无严重腐蚀。 6.5.2.7 导静电装置完好可靠,量油口盖板密封良好,透气设备完整有效。岗位:站长和设 备管理 6.5.2.8 按不同油品对管线、阀门分颜色标识,分类编号。输油管线无脱漆,阀门开启灵活,无渗漏。 6.5.3 货油舱透气装置 6.5.3.1 每个货油舱均应设有透气装置。 6.5.3.2 货油舱的透气系统应与船舶其他舱室空气管完全隔开。 6.5.3.3 透气管的出口在货油舱露天甲板以上高度不小于500mm,有顶蓬的其透气管的出口应高出顶蓬500mm,离含有着火围蔽处所最近进气口和开口以及可能引起着火危险的甲板机械和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2m。 6.5.3.4 透气管应装设阻火器,阻火器每年检查保养1次,并有检查保养记录。 6.5.4 加油机 6.5.4.1 加油机铭牌清晰,外观整洁无油污,无积垢,显示屏(表盘)清晰运行正常;加油机各部件完好、线路整齐、无渗漏。 6.5.4.2 易磨损的机械部位应保持表面清洁无灰尘,无油垢,润滑良好。 6.5.4.3 每周检查加油机各个部位、零件的技术状况,确保正常运行。 6.5.4.4 严禁用水校验加油机,以防机件绣蚀。 6.5.4.5 油管线、阀门、流量计、油泵、电动机等设备完好,铭牌清晰,外观整洁无油污,无积垢,无锈蚀、无渗漏。过滤器每季度清洗1次,并做好记录。 6.5.4.6 输油软管无脱层、无龟裂老化,试压不合格应停止使用及时更换。 6.5.4.7 压力表每半年校验1次,压缩空气储罐安全阀每年检定1次,检定标签应贴在压力表和安全阀上。 6.5.5 发电机组 6.5.5.1 发电机应由专人管理。 6.5.5.2 发电机组外观整洁、漆层完好、铭牌清晰。无锈蚀、无渗漏、无水垢。 6.5.5.3 发电间不得堆放杂物和存放与操作无关的物品。 6.5.5.4 发电机组备用足够的燃油、润滑油、循环冷却液。 6.5.5.5 发电机组每周应试运行1次,有保养运行记录,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6.5.5.6 发电机排烟口应安装阻火器,保护接地连接牢固。 6.5.5.7 发电机房应配有应急灯,每月检查1次。 6.5.5.8 运转中检查机组无异响,运转平稳,各种仪表读数及油位、水位正常,机油压力、油、水温度符合规定。 6.5.6 配电柜 6.5.6.1 保持配电柜整体清洁、无灰尘、无脱漆。 6.5.6.2 各部件连接螺栓紧固可靠,接地装置完好有效。 6.5.6.3 仪表完好有效,开关启闭灵活。 6.5.6.4 配电柜为非密闭落地结构时,配电间应设置防小动物挡板,高度不得低于500mm。 6.5.6.5 配电柜内机械保护套管应密封,且保护套管两端应接地。 6.5.6.6 一次入户的配电柜下应配置绝缘胶垫。 6.5.6.7 加油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配电柜。 6.5.7 蓄电池 6.5.7.1 蓄电池组应尽可能靠近发电机安装,减小电缆压降。 6.5.7.2 每组蓄电池周围间隙应大于20mm,并应用不吸潮、耐电解液腐蚀的绝缘材料隔开、衬垫和固定。 6.5.7.3 蓄电池要保持外观清洁,通风良好。 6.5.7.4 日常要经常充放电,每周要补加配电液,保持电量充足。 6.5.7.5 蓄电池接线柱要牢固,抹上凡士林防止腐蚀。 6.5.8 信号灯 6.5.8.1 加油站信号灯的设置、安装应符合船舶信号设备的规范要求。 6.5.8.2 加油站信号灯的防护等级至少应为IP55。 6.5.8.3 信号灯控制箱应由主配电柜设专用电路供电。 6.5.8.4 信号灯保持外罩清洁,防止雨水渗漏,照明正常。 6.5.8.5 检查信号灯控制箱内接线牢固,控制箱工作指示灯应与信号灯保持颜色一致。 6.5.9 锚设备 6.5.9.1 锚机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锚机应由独立的原动机或电动机驱动。若使用人力起锚机,则应设有防止手柄打伤人的措施; b) 所有动力操纵的锚机都应能倒转; c) 人力锚机,其左右锚应能分别单抛单起; d) 动力和人力都可操纵的锚机,应能使动力驱动与人力驱动相分离; e) 锚机的链轮与驱动轴之间应装有离合器,离合器可以动力操纵也可以手动脱开,并装有可靠的锁紧装置; f) 锚链应设置有效的止链器; g) 锚机整体应保持清洁,转动部位运转灵活。 6.5.9.2 锚设备外部应符合以下规定: a) 锚、锚链、转环、卸扣等设备完好; b) 抛、起锚灵便,锚链通过锚链轮顺利; c) 制链装置可靠; d) 锚起后能平服地紧贴在锚穴内; e) 检查锚机座与甲板连接处的座板、垫板无锈蚀。 6.5.10 系缆设备 6.5.10.1 系缆桩、导缆钳(孔)与船体连接处无锈蚀、无脱焊等缺陷。 6.5.10.2 系缆在其8倍直径长度内发现有10%钢丝或纤维断裂,腐损严重,以及有其他实质损伤,应予更换。 6.5.11 电气设备 6.5.11.1水上加油站电气设备与安装应符合船检部门和国家规定的要求,增加或变更整体或部分电气设备,应向船检部门提供足够的技术资料,经批准后才能对设备增加变更;不得私拉电线,不得随意增减或变更船上电气设备。 6.5.11.2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为合格防爆电气设备,敷设在甲板上危险区域的电线应穿管敷设,并尽量远离油舱口和有可燃气体的出口处,管子接头应密封。 6.5.11.3处于危险区域的测量、控制和通信设备及电路均应为本质安全型。 6.5.11.4危险区域内的固定安装的照明灯具应为防爆型灯具和使用防爆开关。使用便携式灯具时应采用带有自给式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隔爆型便携式灯具,不得使用电缆供电。 6.5.11.5货油泵舱内电动机应为防爆型,电缆应敷设在气密管子内,不得使用非防爆型开关;货油舱内应保持清洁,通风良好。 6.5.11.6在危险区域或处所,禁止安装及使用插座;禁止使用可换溶体式熔断器。 6.5.11.7厨房内的电炊设备和电源电缆的安装、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不得用可燃性材料装饰厨房。 6.5.11.8每年对控制箱和电机等电器设备的绝缘电阻检测1次。 6.6 生产作业 6.6.1 一般规定 6.6.1.1 日常作业着装满足要求,作业人员应穿救生衣,着工作服,穿工作鞋,戴手套,临水作业应穿好救生衣;高空作业系好安全带或保险绳。 6.6.1.2 安全网应铺设在船与岸、船与船之间,安全网两边系固要牢靠。 6.6.2 靠、离泊作业 6.6.2.1 船舶靠泊前,接缆人员应对其指明靠泊泊位,密切注意来船靠泊动态,各靠泊点须备靠把球,用于紧急情况下及时垫档,避免加油船碰撞。靠泊系缆要稳妥牢靠,出缆角度、长度要合适,尽量保持平行靠牢。 6.6.2.2 船舶靠泊期间,注意观察系缆的变化,及时提醒调整系缆,保持系缆稳妥可靠。 6.6.2.3 船舶离泊时,应注意离泊解缆顺序,密切关注船舶动态,提醒离泊船注意安全操作。 6.6.3 加油作业 6.6.3.1 雷电期间或大风浪或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高洪水位、水流湍急、船靠泊影响到 水上加油站停泊安全等情况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6.6.3.2 加油区内严禁穿钉鞋和拖鞋。 6.6.3.3 加油站在加油过程中,应按海事部门要求显示灯号、旗号。 6.6.3.4 加油员应熟悉加油系统性能、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熟练使用加油设备。 6.6.3.5 加油时应集中精力,细心快捷地操作,做到不洒、不滴、不漏。 6.6.3.6 加油船舶进入生产区域,应服从水上加油站安排,并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配合完成加油作业。 6.6.3.7 严禁加油船舶在水上加油站水域内排放污水、遗弃废旧物品和固体垃圾。 6.6.3.8 加油船舶应按海事规定在加油过程中显示信号、白天悬挂信号旗,夜间显示信号灯。 6.6.3.9 加油船舶在加油过程中应有专人看护油舱、油柜和油桶,防止溢油。 6.6.3.10 加油作业结束后应及时离泊;加油船不许在水上加油站区域内进行检修作业。 6.6.4 装卸油作业 6.6.4.1 准备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a) 水上加油站接到卸油通知后应及时空出泊位,计量本船库存,空出舱容,做好相关记录; b) 布置安全措施,组织装卸作业,并按规定悬挂、显示信号; c) 软管与输油管衔接和拆除时应按先接地线、后接软管及先拆软管、后拆地线程序; d) 软管与输油管法兰螺丝要旋紧,无遗漏垫片; e) 受载前应扫线,在保证输油管路畅通后,方可受载; f) 认真检查阀门开启情况,开阀不宜满,以防卡死;关阀不宜松,以防溢油泄漏; g) 严禁在作业时作业人员携带火种,杜绝一切明火;禁止与装卸作业无关人员接近卸油作业区域; h) 船与船、船与码头之间系缆可靠,靠把垫妥; i) 消防设备处于应急状态。 6.6.4.2 装卸作业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开始受载时,加强与输油方联系,随时了解掌握泵油压力流量,并确认各油舱管道畅通,阀门正常,软管与输油管衔接处无泄漏; b) 装卸作业使用的手电筒应为防爆式,使用时应在货油舱区外揿亮后,方可照射油舱,关闭时亦应在离开货油舱区后; c) 换舱装油作业时,先打开下一装油的油舱阀门后,方可关闭停装油舱之阀门; d) 开闭油舱时,应做到轻、缓、稳,防止撞击;在观测孔观测后,应装好铜丝罩; e) 装油时各油舱应留有膨胀余位,并随时检查,防止满溢跑油; f) 装卸作业时,禁止前后油舱或中部舱单独受载或卸载,以防船体变形、折断; g) 装卸作业应保持船体平衡,要经常检查水尺,在接近满舱时,应留有足够舱容,并 提前与输油方联系,减慢速度,防止溢油; h) 经常检查绳缆受力情况,并相应予以调整,经常检查靠把,以及周围影响装卸作业的情况; i) 装卸油过程中,严禁灌舱作业。 6.6.4.3 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a) 装卸作业完毕后应扫线,保证各油舱输油管路畅通; b) 软管拆除前,应关闭油舱阀门,垫好垫片,上妥,旋紧法兰盲板,防止倒压、泄漏; c) 装卸完毕后,应关妥所有油舱开口和输油管线阀门,擦净现场油污。 6.6.5 抛、起锚作业 6.6.5.1 抛起锚作业前应与辅助拖船、绞锚船确定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6.6.5.2 合理安排人员,确定本船指挥员、联系人。 6.6.5.3 根据风、水流、水位及周边环境情况,确定抛、起锚顺序。 6.6.5.4 抛、起锚作业过程中,人员所处位置应与锚链、锚机转动部位保持安全距离。 6.6.5.5 锚机操作人员应按指挥员命令操作,严格执行锚机操作规程。 6.6.5.6 人员应远离辅助拖船的拖缆、操纵缆。 6.6.5.7 抛、起锚毕,应插妥止链器。 6.6.5.8 应按规定显示信号和灯号。 6.6.6 拖带作业 6.6.6.1 拖带作业前,加油站应与拖船确定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6.6.6.2 检查与岸相连的电缆、水管、油管、栈桥、跳板、缆绳等妥善分离。 6.6.6.3 合理安排人员,确定本船指挥员、联系人。 6.6.6.4 带缆人员注意带缆顺序,拖缆、操纵缆宜多人合作带缆。 6.6.6.5 拖船在调整缆绳时,人员应远离缆绳。 6.6.6.6 夜间航行过程中,加油站应按规定显示灯号。 6.6.6.7 航行中,人员不宜靠近船舷和受力缆绳。 6.7 检维修作业 6.7.1 洗舱 6.7.1.1 施工方应具有洗舱资质证明。 6.7.1.2 加油站应与施工方签订HSE相关内容的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6.7.1.3 制定洗舱安全措施,加油站和施工方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6.7.1.4 作业前按作业内容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 6.7.1.5 进罐前和作业过程中检测舱内油气浓度,加强通风。 6.7.1.6洗舱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进舱先消除人体静电,使用防爆工具和电器,供电电缆完好无接头,防爆接线盒密封完好 6.7.1.7 进入罐内作业人员戴防毒面具,穿防滑长筒靴。严格控制罐内作业时间。 6.7.1.8 洗舱作业过程中,应注意缆绳受力不宜过大,船舶浮态正常,严格控制船舶出现过度倾斜、下沉。 6.7.1.9 洗舱污油应注入指定回收装置。 6.7.1.10 洗舱毕,应清理现场,向施工方索要污油回收单,并记录。 6.7.2 坞修 6.7.2.1 施工方应具有施工资质证明。 6.7.2.2 加油站应与施工方签订HSE相关内容的合同及安全责任书。 6.7.2.3 制定拖带、进坞、坞修安全措施,加油站和施工方设专职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管。 6.7.2.4 水上加油站应向施工方提供垫墩所需图纸。 6.7.2.5 进坞前,应洗舱,排空淡水和压载水,尽量减轻船舶载重。 6.7.2.6 作业人员应穿救生衣,着工作服,穿工作鞋,戴手套。 6.7.2.7 在两舷合理安排接缆人员,听从坞长指挥解缆、带缆和调整缆绳桩位。 6.7.2.8 船坞浮起后,听从坞长指挥,在指定位置搭跳板和固定高架梯,布置好安全网及扶手绳。 6.7.2.9 加油站应派专业人员检查垫墩,垫墩位置正确并垫实。 6.7.2.10 坞修禁止在船做饭、如厕、用水。 6.7.2.11 坞修油漆时,防止油漆中毒,保持良好通风。 6.7.2.12 坞修期间高度重视上下坞安全,夜间上下坞处应有良好照明。 6.7.2.13 下坞前,应确认船底海底阀门安装密闭良好,船底施工部位已密闭,无渗漏,无多余部分。 6.7.2.14 坞下沉前,检查除缆绳以外与坞无任何相连的物体,并听从坞长指挥解除缆绳。 6.7.3 进站施工 6.7.3.1 所有进入水上加油站直接施工作业时,水上加油站应检查施工单位持有的上级部门签发的施工许可证明、安全协议和相关安全作业许可证,并有记录。 6.7.3.2 水上加油站要检查施工单位特殊工种人员的资格证书。 6.7.3.3 水上加油站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施工项目和施工范围,施工安全预案的规定,监督施工作业。 6.7.4 油品计量 6.7.4.1 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进入工作场地先消除人体静电。 6.7.4.2 检尺、测温和取样时在上风方向。 6.7.4.3 作业时,上提速度不得大于0.5 m/s,下落速度不得大于1m/s。 6.7.4.4 使用棉抹布擦拭计量器具。 6.7.4.5 计量用油品妥善处理。 6.7.5 进入密闭舱室 6.7.5.1 应安排2人以上参与作业,作业人员应经过进舱作业教育培训。 6.7.5.2 进入密闭舱室前应通风;进入油舱前检测油气浓度,确保在爆炸浓度下限的25%以下。 6.7.5.3 使用防爆工作灯,供电电缆完好无接头,防爆接线盒密封完好。 6.7.5.4 严格控制进入作业时间。定时进行对话确认。 6.7.5.5 舱外监控人员严禁离开作业现场。 6.7.6 高空作业 6.7.6.1 高空作业人员身体状况符合登高要求,应系好安全带或保险绳。 6.7.6.2 高空作业应有人员配合和监控,作业工具禁止相互扔掷传送。 6.7.6.3 监控人员应密切注意周围来往船舶以及船舶靠、离泊情况,及时通知高空作业人员,防止船舶摇晃出现危险。 6.7.7 泵检修 6.7.7.1 制定检修安全措施,设安全监督人员。 6.7.7.2 检修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进入泵房先消除人体静电。 6.7.7.3 使用防爆检修工具。 6.7.7.4 使用棉抹布擦拭设备及工具。 6.7.7.5 妥善处理泵内油品。 6.7.7.6 将棉抹布等杂物清理出检修现场。 6.7.8 配电装置检修 6.7.8.1 制定检修安全措施。 6.7.8.2 检修作业人员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绝缘工具。 6.7.8.3 切断电源,在开关上悬挂禁止合闸警示牌。 6.7.8.4 严格执行检修操作票,操作票填写正确,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规定的程序执行。 6.7.8.5 送电作业前,检查检修回路负荷,确认设备正常,回路无人员作业。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