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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常见误区
笔者在从业过程中常常听到有人说“驰名商标可以全类保护”、“如果申请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近似可以能会被驳回”等,作为一个专业从事商标代理工作的人员,有必要对此解释,以便更好的讲述“驰名商标”异议的答辩。
1、驰名商标是全类保护吗?
答案:不是,“驰名商标”是一枚商标,只是比一般商标具有特殊的保护,那么保护范围到底是什么样的呢?
试想一下,如果某“驰名商标”企业认为一枚商标是复制、摹仿,直接就适用全类保护,那么可能违背《商标法》本意,因为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的标识,该“驰名商标”并非是在所有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是驰名的,只是在其认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驰名,甚至大部分都是没有注册或者使用的,如果他人申请的商标并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或者误认,驰名商标商标所有人利益并不受到损害即无需获得保护。
此外,众多“驰名商标”企业将此当初特权,容易将此荣誉化;造成大量企业追求所谓的“驰名商标”,甚至众多企业将此权利滥用。【最新《商标法》将规定“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广告宣传】
2、一个商标申请,会不会出现一枚引证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情形呢?答案:不会,其原因在于,审查的时候只会判断申请的商标是否存在近似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禁止注册的规定。对于其他情况不予注册的,应当在异议阶段由异议人提出,驰名商标即为一种情形。
如果申请的商标与引证商标(该引证商标恰好是“驰名商标”)属于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直接适用近似予以驳回即可,无需说明该商标是否驰名商标。
如果是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呢,试想一下,如果商标局主动说出你是复制模仿的某某驰名商标,会出现什么样的情形?商标注册人便会疑问“你说你是驰名商标,就是驰名商标吗?”,我又没看你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也违背了“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原则,此外“驰名商标”所有人如果都不认为是近似或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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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淡化其“驰名商标”,那么商标局又何必多此一举(更何况驰名商标是动态的,当商标注册申请人申请的时候,该商标是否驰名,商标局同样不能主观判断)。
【本文由龙成高级知识产权顾问胡秋华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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