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1、公安监管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巩固国家政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居于基础性地位。(对)
2、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和对敌斗争复杂期,公安监管工作遇到了许多新矛盾、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错)
3、公安监管部门担负着监管违法犯罪人员,保障行政、刑事执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大责任。(错)
4、要积极构建反应灵敏的监所安全预警体系,切实增强事故防范控制能力。(对)
5、对入所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发现不符合收押条件的,依法暂缓收押。(错)
6、案件主管机关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须书面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审批。(错)
7、对检察院、法院承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按期变更强制措施的,主管看守所的公安机关要立即书面报告党委政法委协调解决。(对)
8、为有利于侦查、羁押相互制约,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看守所工作和侦查工作,由不同的领导同志分管。(错)
9、对外籍、少数民族等被监管人员,要尊重其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生活习惯。(错)
10、要切实加强教育矫治工作,坚持寓教于管、管教并举,努力消除被监管人员的敌视和对抗心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被监管人员重新违法犯罪。(对)
11、要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切实加强对监管场所的经费保障。(错)
12、要将经费保障和装备配备纳入公安机关整体规划和年度预算,进一步加大对公安监管场所的经费投入,努力从根本上解决公安监管场所基础设施建设薄弱问题。(对)
13、要严格落实管教民警对被监管人员直接管理制度,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对)
14、要切实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看守所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财行[2009]132号)。(对)
15、公安监管工作无论是在思想观念上,还是在队伍素质上、执法管理上、基本保障上都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对)
16、各级公安机关要会同财政部门进一步明确看守所公用经费保障标准。(错)
17、各地要严格按照核定的金额标准,定额拨付在押人员伙食费,严禁其他经费挤占在押人员伙食费。(错)
18、看守所各项费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看守所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财政给予足额保障。(对)
19、要加强各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特别是市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力量,保证对所辖公安监管场所实施有效指导。(错)
20、各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将深入监管场所督促检查作为主要工作手段,并形成制度。(对)
21、要建立监管场所执法档案,实行一所一档、一
警一档,将检查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案,作为等级化评定、奖惩和干部选拔的重要依据。(错)
22、要通过信息化实时监控、明察暗访等手段,督促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错)
23、各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要将监管场所作为督察重点,随时实施现场督察。(对)
24、各级公安机关审计部门要定期开展对监所经费保障和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如实反映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
25、看守所执法信息要与驻所检察室联网,接受检察机关实时监督。(错)
26、要切实加大公安监管工作的正面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公安监管战线的先进典型。(对)
27、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安监管工作,把公安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程,结合本地实际研究落实贯彻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对)
28、县级公安机关监管场所的主要领导,由科级以上干部担任。(错)
29、各级工会组织要广泛听取职工群众对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为加强和改进工作建言献策。(对)
30、国家法制建设日臻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性化管理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错)
31、看守所在押人员成份日益复杂,对抗监管、逃避打击的手段不断翻新,监管难度加大,安全形势严峻。(对)
32、互联网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各种社会舆情的主要发源地和扩散地。(对)
33、省、市两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经常深入看守所加强指导,把握方向。(错)
34、公安监管宣传的社会效应要作为衡量所在地公安监管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参照。(错)
35、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对)
36、督促检查应当采取现场检查、视频检查等多种方式,视频检查应当以突击检查为主。(错)
37、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是督促检查的主体,主要负责领导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错)
38、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制定督促检查计划,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沟通情况,充分发挥督促检工作最佳效能。(对)
39、看守所工作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政法工作基层基础建设的重要内容。(对)
40、各级党委、政府对加强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错)
41、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涉及部门多,只有齐抓共管,才能保证看守所的安全稳定。(对)
42、各级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依据城乡规划做好新建看守所选址工作。(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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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各级综治部门要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错)
44、对患有严重疾病、依法不适宜继续羁押的,要向案件主管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案件主管机关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错)
45、监区内除监室之外可以悬挂张贴积极向上、
陶冶情操的标语、名言警句或者书画作品,禁止带有歧视性的标语、口号。(错)
46、各级公安监管部门服务器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系统管理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病毒检测、清除工作。(错)
47、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浏览用户分公安监管系统内部、外部两类。(对)
48、省级后进看守所由省级公安机关通报全省公安机关,抄送后进看守所所属人民政府和综治部门。(对)
49、全国后进看守所由公安部通报全国公安机关,抄送后进看守所所属人民政府和综治部门。(对)
50、积极维护女性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协助开展在押人员家属帮扶工作,主动为她们排忧解难。(错)
51、服务器机房是放臵本单位服务器、网络核心数据交换设备的重要场所,必须设臵单独房间。(错)
52、严禁带电插拔、连接打印机、显示器、键盘等外部设备。(对)
53、计算机设备的操作使用应当严格按照各类设备技术手册的要求进行。(对)
54、业务指导部门不可以与纪检督察部门联合开展检查。(错)
55、对公安部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对)
56、各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重视督促检查队伍建设,特别是要配齐配强省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力量,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错)
57、在押人员入所时,看守所应当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错)
58、看守所应当定期对在押人员进行心理测评,对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在押人员要制定专门心理辅导计划,开展心理咨询,把心理干预融入日常管理。(对)
59、当前,我国仍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刑事犯罪总量居高不下,看守所羁押任务艰巨。(对)
60、要切实加强对侦查、羁押环节的制约、检查。(错)
61、要加大监管场所医务人员配备和医疗机构建设力度。(对)
62、要积极探索建立由监管场所提供场所,社会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的协作医疗机制。(错)
63、要加强对公安监管工作规律特点的研究,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增强公安监管工作的水平。(对)
64、要进一步充实监管场所警力,特别是在新增警
力分配及内部警力调整上要向监管部门倾斜,保障监管场所安全运转的必配警力。(对)
65、要加强各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切实配强各级公安机关监管部门的“一把手”。(对)
66、要积极争取市委、党委及有关部门的支持,从根本上解决好公安监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错)
67、建立健全“牢头狱霸”防范和打击处理机制,坚决铲除“牢头狱霸”。(对)
68、要建立看守所罪犯刑满释放工作与相关部门的衔接机制。(错)
69、要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理念,切实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对)
70、要保证在押人员伙食等给养费用按法律规定标准供给,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错)
71、人民检察院是看守所工作的法律监督机关,要加强对看守所执法工作的监督。(错)
72、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认真做好考证的组织实施,切实加强对监管工作的领导。(错)
73、各地要把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明确领导责任,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保障措施。(对)
74、要建立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制度,认真研究解决影响本地区看守所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错)
75、要制定和完善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
76、积极倡导管教民警参加心理辅导培训,努力考取心理咨询师资格。(对)
77、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在看守所安装双向视频会见系统,方便家属来所时会见(错)。
78、对罪犯,可通过局域网实行视频双向会见。(错) 79、实行民警包监室管理制度和主、协管民警制度。(对)
80、民警分工明确,实行岗位责任制,并建立有效的考核奖惩机制。(对)
81、公安机关将看守所公用经费按标准全额拨付。看守所帐户单列,专款专用,严格管理。(错)
82、非本单位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严禁接触、使用公安监管部门的计算机设备。(错)
83、定期组织开展公安监管民警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民警信息安全意识和能力。(对)
84、必须为服务器安装稳压电源。(错)
85、有迹象表明可能实施行凶、脱逃、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监管秩序行为的在押人员,不宜参加劳动。(错)
86、重要案犯和一审被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自愿参加劳动的,看守所应当依据实际情况慎重决定和安排。(对)
87、看守所选择的劳动项目,应当便于操作,保证看守所安全和在押人员身心健康。(对)
88、看守所应当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在押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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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职业技术教育培训,获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
89、看守所拟定的劳动项目需经本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备案。(错)
90、看守所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程和标准,对参加劳动的在押人员进行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
91、在押人员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参照国家劳动赔偿的有关规定处理。(错)
92、看守所应当对劳动收入和支出建立专门账目,严格遵守财务制度。(错)
93、严禁侵占、挪用看守所劳动收入。(对)
94、看守所应当将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标准和每周食谱在监区内张贴公示。(错)
95、看守所应当每季度结算一次伙食帐目并向在押人员公布,接受在押人员的监督。(错)
96、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采取抽查与普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地市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开展督促检查情况实施监督。(对)
97、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列为后进看守所进行挂牌治理并书面通报当地公安机关。(错)
98、要建立责权统一的目标责任制度,构筑自下而上的各层次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错)
99、重大节日、公安部重大工作部署之后要及时开展督促检查。(错)
100、要建立督促检查责任制,对于看守所发生重大问题的,要实行督促检查责任倒查。(对)
101、要做好与纪检督察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探索和总结联合督促检查的方式方法。(对)
102、自2010年1月1日起,上级公安机关在检查督导以及等级评定过程中,以纸质台账为准。(错)
103、系统管理员应当定期作好系统及数据备份工作,或配合当地公安机关信息中心做好系统及数据备份工作。(对)
104、严禁向公安监管系统以外的单位提供或出借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软件。(错)
105、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确保计算机设备维修及购臵耗材资金的供给,确保计算机设备正常运转。(对)
106、系统管理员应当定期检查服务器运行情况,有计划地进行磁盘整理等日常维护工作,确保服务器长期稳定运行。(对)
107、被监管人员数字像片、指纹采集质量应当符合公安部《GA/T706—2007犯罪嫌疑人员数字像片技术要求及采集规范》要求。(错)
108、全国后进看守所由省级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公安部确定。(对)
109、后进看守所确定后,以通报的形式予以公布。(对)
110、对于省级公安机关未按规定确定后进看守所的,公安部可以责成确定或者直接确定。(对)
111、后进看守所治理期间,取消其评先受奖资格,
但不取消其所属公安机关及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评先受奖资格。(错)
112、对问题十分突出的看守所,可以随时确定为后进看守所予以通报。(对)
113、电压不稳定的地区应当安装稳压电源。(对) 114、服务器机房供电应当远离可能引起电压突变的动力线,并与空调、复印机等设备分设。(对)
115、对患病的被监管人员,要立即送医院治疗。(错) 116、要建立健全对“牢头狱霸”的预防和打击处理机制,健全完善过渡监室管理、新入所人员跟踪观察等制度。(对)
117、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理念,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辩护的合法权益。(对)
118、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理念,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上诉的合法权益。(对)
119、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理念,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申诉的合法权益。(对)
120、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理念,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举报的合法权益。(对)
121、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理念,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控告的合法权益。(对)
122、看守所门诊部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医师。(对)
123、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错)
124、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
125、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对)
126、规模较大的监管场所,要指定就近的县(区)级以上医院负责救治患病的在押人员。(错)
127、规模特大型的监管场所,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臵卫生所。(错)
128、要实行公安监管民警轮换制。(错) 129、要自觉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对) 130、要严格实行监管工作责任制。(错)
131、发生在押人员互殴致死的,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予以记大过处分并免职,主要领导予以记大过处分。(错)
132、发生“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的,本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应自动辞职,主要领导应予以记过处分。(错)
133、要解决公安监管部门和监管场所领导干部职级偏低问题。(对)
134、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是加强综治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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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工作的重要措施。(错)
135、明确责任,形成部门齐抓共管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的局面。(错)
136、要严格单位预算执行和管理,厉行节约,杜绝流费。(对)
137、加强考证,严格奖惩,建立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对)
138、看守所要全面落实勤务模式改革要求,中、小型看守所必须实行分监区管理,或者实行管教、巡视监控等专业分工。(错)
139、大型、特大型看守所尽可能实行管教专业化。(对)
158、在押人员劳动应当由领导具体管理。领导应当加强监管,防止发生安全问题。(错)
159、女性在押人员劳动时,应当由女性民警带领和监管。(对)
160、留所服刑罪犯出监室劳动时,必须统一穿着有明显标识的服装。留所服刑罪犯可以在监室外过夜。(错)
161、参加劳动的留所服刑罪犯出入监室时,负责管理的民警必须清点人数,仔细检查,防止违禁危险物品和与劳动无关的物品带出带入监室和劳动场所。(对)
162、看守所应当对外来原材料及其运输人员、工具(错)
140、看守所应当建立网上预约平台,通过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提前安排提讯、提审或会见,减少办案人员、律师等待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对)
141、市级后进看守所验收合格的,由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予以通报摘牌。(错)
142、省级后进看守所验收不合格的,上报公安部作为全国后进看守所进行挂牌治理。(对)
143、对因管理混乱被确定为后进看守所没有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追究看守所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错)
144、后进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为督导工作第一责任人。(对)
145、省、市两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对后进看守所实行包所督导制,督导所属公安机关逐项列出问题和整改措施,抓好落实。(对)
146、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集中暴露出公安监管工作中的一些安全隐患,必须予以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错)
147、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保证安全,不影响刑事诉讼活动,不得损害在押人员身体健康。(错)
148、看守所组织在押人员劳动,必须符合看守所规定。(错)
14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所劳动,应当在自愿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劳动。(错)
150、具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错) 151、患病、年老体弱、身体残疾的、未成年、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应当充分照顾其心理和生理特点。(错)
152、处于过渡管理期间的新收押人员,可以参加劳动。(错)
153、患病、年老体弱、身体残疾的在押人员应当参加劳动。(错)
15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女性在押人员劳动应当在监室内进行。(错)
155、女性在押人员可以在监室内或者看守所警戒围墙内专门设立的劳动场所进行劳动。(错)
156、劳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生产安全、劳保和环保标准。(对)
157、看守所应当建立严格的在押人员劳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防止发生火灾、工伤等事故。
严格检查,防止违禁危险物品进入监室。(错)
163、看守所应当指定专门民警对劳动工具、原料、产品等进行管理,建立严格的领发、存放、清点检查制度。(对)
164、看守所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时间。(错)
165、劳动结束时,民警应当彻底清理劳动场所,不得将劳动工具、原料、产品等留在监室内。(对)
166、看守所应当执行本地区财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在押人员吃足定量,严禁克扣。(对)
167、看守所应当适时调剂在押人员伙食,保证在押人员吃饱。(错)
168、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食品新鲜、安全,保证在押人员厨房和食品加工环节的清洁卫生,保证在押人员吃熟、吃热。(对)
169、某看守所关押容量1600人以上,应设臵“医院”。(错)
170、《看守所医疗机构设臵基本标准》中规定,看守所医疗机构可以设立医院,但关押容量必须在1000人以上,且医院的设臵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错)
171、《看守所医疗机构设臵基本标准》中规定, 关押容量1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可以设立医院,且医院的设臵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对)
172、《看守所医疗机构设臵基本标准》中规定,关押容量1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应该设立医院,且医院的设臵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错)
173、《看守所医疗机构设臵基本标准》中规定,看守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监所规模及勤务工作模式需要,按照应当保证医务人员每天24小时在所值班的规定确定医务人员配臵。(对)
174、《看守所医疗机构设臵基本标准》中规定,1200人以上每增加300名被监管人员,至少增配2名医务人员。(错)
175、《看守所医疗机构设臵基本标准》中规定,关押容量为500人以上的看守所卫生所业务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错)
176、根据工作职能性质,皮肤性病科、戒毒科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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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设臵门诊部的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必设科室,戒毒科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对)
177、某看守所关押容量1600人以上,应设臵“门诊部”。(对)
178、在中央9部委基础上,增加工会、共青团、妇195、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当借助公安网和
手机短信平台,建立信息系统运行监测、数据质量实时检测反馈机制,建立数据采集入库情况每月通报制度,及时发现、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对)
196、看守所违法犯罪人员数据采集入库工作考核按联组织参与综合治理看守所安全管理工作,是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体现。(对)
179、注重总结发现典型经验和案例,及时宣传和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错)
180、新入警人员要按一定比例安排在监管场所工作,满5年可安排从事其他警种工作。(错)
181、在监管场所工作满3年的,每年要按一定比例交流到公安机关其他部门、警种工作。(错)
182、对隐瞒不报审计发现问题的,要追究审计责任。(对)
183、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引发事故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办理。(错)
184、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涉嫌犯罪,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办理。(错)
185、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的社区服刑人员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执行。 (错)
186、看守所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与监所规模相适宜、与实际工作需要相匹配的医疗机构,并在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对)
187、看守所医务人员按照有关政策,参加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级职称评定工作。(错)
188、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无异议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纠正并告知纠正结果。(错)
189、监外执行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纠正意见、检察建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错)
190、严禁将本系统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联入互联网或其它非公安公共信息网。(对)
191、人民检察院在监外执行检察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监外执行罪犯的投诉。(错)
192、监区内应当悬挂、张贴积极向上、陶冶情操的名言警句。(对)
193、监区内应当悬挂、张贴积极向上、陶冶情操的书画作品。(对)
194、兼职系统管理员协助本单位领导,具体负责数据质量监测控制工作。(错)
照《看守所等级评定办法》执行。(对)
197、对确保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结合监所等级化管理及公务员考核等工作,予以表扬。(错)
198、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和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按期办理释放手续。(错)
199、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刑期届满的,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向原判决人民法院和执行地县级人民检察院通报,并按期办理释放手续。(对)
200、人民检察院对监督管理监外执行罪犯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错)
201、县级人民检察院对监狱交付本县(市、区、旗)辖区执行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建立罪犯监外执行情况检察台账。(对)
202、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未经执行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脱离监管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错)
203、被撤销缓刑、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错)
204、公安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书应当抄送罪犯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错)
205、监外执行罪犯在缓刑期间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核实情况后通报原关押监狱、看守所,和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看守所。(错)
206、管理机制创新要依法进行,不得突破法律规定。(对)
207、安全工作机制创新要依法进行,不得突破法律规定。(错)
208、看守所对于特邀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并积极整改予以反馈。(对)
209、看守所对于家属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并积极整改予以反馈。(错)
210、对公安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可以作出对其收监执行的决定。(错)
211、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期、考验期内,违反行政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
212、监外执行罪犯在执行期、考验期内,违反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错)
213、因工作需要调整公安监管信息系统配臵,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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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时,上级公安监管部门应派出技术力量现场指导工作。(对)
214、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裁判或者服刑、羁押的应当在十日内报到。(错)
215、被判处缓刑罪犯的判决、裁定作出后,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按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以及不按时报到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由罪犯本人在告知书上签字。告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监外执行罪犯本人,一份送达执行地公安派出所,一份由告知机关存档。(错)
216、执行地公安机关认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可以书面建议批准、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或者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收监执行。(错)
217、执行地公安机关认为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并提出申请,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接收该罪犯档案的监狱的上级主管机关审查后认为需要收监执行的,可以制作收监执行决定书,分别送达执行地公安机关和负责收监执行的监狱。(错)
218、执行地公安机关收到收监执行决定书后,应当立即将罪犯收押,并将罪犯押送至监狱收监执行。(错)
219、对于公安机关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作收监执行通知书,并将罪犯押送至看守所收监执行。(错)
220、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下落不明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错)
221、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由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的送交暂予监外执行地就近监狱执行,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送交暂予监外执行地看守所代为执行。(对)
222、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由其居住地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其居住地没有监狱、看守所的,由其居住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负责办理该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的收监、刑满释放等手续。(错)
223、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判决、裁定生效前未被羁押的,由人民法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执行。(对)
224、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后,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罪犯服刑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错)
225、对于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错)
226、对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核实罪犯居住地。(错)
227、法院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错)
228、对于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与罪犯居住地同
级监狱管理机关办理移交手续。(错)
229、对于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除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办理移交手续后,还应将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
230、对于决定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除将罪犯押送至居住地,办理移交手续后,还应将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错)
231、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错)
232、对于在看守所医务室治疗或者住院治疗的在押人员,应当使用械具。(对)
233、住院治疗时,看守所应当将在押人员手铐或者脚镣、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病床上。 (错)
234、人民法院对罪犯宣告缓刑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5日内,核实罪犯居住地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错)
235、人民法院对罪犯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的规定时限内,核实罪犯居住地后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并抄送罪犯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错)
236、对使用械具不足以防止发生危险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将脚镣或者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监室铺位上。(对)
237、看守所使用械具,需要延长临时固定时间的,经所长批准,最长不得超过3日。(错)
238、看守所使用械具,需要延长临时固定时间的,经所属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最长不得超过7日。(错)
239、看守所对在押人员采取临时固定措施,必须在实施后立即书面报告驻所检察室。(对)
240、驻所检察室认为看守所使用临时固定措施不当,提出纠正意见的,看守所应当立即纠正,并将纠正情况通报驻所检察室。(对)
241、看守所公务费,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列入看守所年度预算,由同级政府财政给予保障。(对)
242、看守所内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定,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对)
243、看守所内部要合理配臵装备设施,提高装备设施利用率,避免重复购臵和不合理消耗,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对)
244、对不符合提讯条件的,看守所可以拒绝提出在押人员。(错)
245、被提解出所的犯罪嫌疑人,送返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对)
246、市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督导检查后进看守所每月不少于2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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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督导检查后进看守所每月不少于1次,必要时蹲点指导。(对)
248、对于文盲在押人员,应当由管教民警口头告知或者采取播放宣传片的形式告知。(对)
249、对于文盲在押人员,应当由巡控民警口头告知或者采取播放宣传片的形式告知。(错)
250、看守所严禁使用“铁椅子”等非装备械具和不符合标准的非制式械具,严禁违反程序规定使用械具。(对)
251、严禁使用非制式约束带。(对)
252、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费用,严格按照《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6号)规定执行。(对)
253、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应随物价等因素的变动适时调整。 (对)
254、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核定。(错)
255、看守所在押人员医疗费、衣被费、公杂费等其他给养费用,参照《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1号)有关规定执行。 (错)
256、看守所公务费、装备购臵费及消耗费、修缮费及其他费用,按照《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看守所经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11号)和《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制定县级公安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财行[2004]157号)规定执行,不得挤占在押人员伙食费等给养费。 (对)
257、县级公安机关应将看守所公用经费按标准落实到位,不得挪作他用。(对)
258、对未配备医师的公安监管场所,可采取就近与医院(诊所)协作的方式,由医院(诊所)承担公安监管场所日常医疗卫生工作;对已取得医疗机构资质、但医务人员力量不足的公安监管场所,可采取医院(诊所)派医师指导或聘请地方医疗机构退休医师参与公安监管场所医务工作。(对)
259、为有效防止在押人员行凶、脱逃、自杀、自伤、自残及其他破坏监管秩序的行为,保证看守所安全,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看守所应当使用警用约束带。(错)
260、警用约束带的制定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14-2009)》,其使用范围、程序和期限参照《公安部关于看守所使用械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1]38号)执行。(对)
261、根据在押人员危险程度,警用约束带可以组合使用或者部分使用,但脚腕束缚带不能与脚镣同时使用。(对)
262、手腕束缚带或者肘臂束缚带不能与手铐同时使用。(对)
263、对于患病的在押人员,不得使用警用约束带。(错)
264、对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原则上不得使用警用约
束带。(对)
265、对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原则上不得使用警用约束带,确有行凶、自杀、自伤、自残等现实危险必须使用警用约束带的,应当以避免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限,并经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批准;现实危险性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对)
266、与拘留所合设的看守所,警力不低于21人(押量小的看守所可适当降低标准)。(对)
267、与拘留所合设的看守所,警力不低于24人(押量小的看守所可适当降低标准)。(错)
268、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不仅是公安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
269、公安监管场所医疗机构中除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医师外,还应配备一定比例的注册护士和执业药师。(错)
270、各公安监管场所要保证每天24小时有医务人员在所值班,保障各项检查、救治工作的顺利实施。(对)
271、各公安监管场所要实行新入所人员常规体检制度,建立日常巡诊、重大病患会诊制度,及时发现被监管人员患病情况。(对)
272、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卫生部门通报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工作情况,自觉接受卫生部门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积极争取卫生部门在疾病预防控制治疗等方面的支持,充分利用社会公共医疗卫生资源。(对)
273、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政法[2005]11号)和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司法通[2005]38号)要求,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罚的罪犯,除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外,一律由监狱收监执行。(错)
274、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办理。(错)
27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及时投送监狱执行刑罚。监狱拒收的,省级公安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同级监狱管理部门解决;经协调未果的,应当逐级上报公安部监所管理局。(错)
276、罪犯蒋某,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该人不服判决上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该中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蒋某在刑满释放之前30日内,看守所应当通知一审某区人民法院制作《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错)
277、看守所制作的《刑满释放通知书》中无需向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安臵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说明罪犯的服刑刑期,但需要说明其刑满释放时间。(对)
278、公安监管场所要结合本所实际,在家属会见室、监(拘)室和警务公开栏(接待大厅)等地的醒目位臵张贴涉及本所经费内容的公安监管场所经费保障工作公开内容,公开时要将有关标准量化并补充完整,以便社会和被监管人员了解经费保障标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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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确保安全是公安监管场所的首要目标。(对) 280、羁押、监管违法犯罪人员是公安监管场所的首要目标。(错)
281、保障行政、刑事执法活动顺利进行是公安监管场所的首要目标。(错)
282、维护社会稳定是公安监管场所的首要目标。(错)
283、嫌疑人关某,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拘留期限至2012年4月1日,看守所在2012年3月27日书面通知关某侦办机关,其拘留期限即将到期。(错)
284、嫌疑人关某,涉嫌非法经营,被依法逮捕,逮捕期限至2012年4月1日,看守所在2012年3月27日书面通知关某侦办机关,其逮捕期限即将到期。(对)
285、嫌疑人关某,涉嫌非法经营,被依法逮捕,逮捕期限至2012年4月1日,看守所在2012年3月23日书面通知关某侦办机关,其逮捕期限即将到期。(错)
286、嫌疑人关某,涉嫌非法经营,被依法逮捕,A市B区看守所,逮捕期限至2012年4月1日,看守所于2012年4月5日,将关某超期羁押情况,书面报告A市公安局监管部门,并抄送办案机关。(错)
287、金某,女,22岁,朝鲜偷渡人员,涉嫌贩卖毒品,某禁毒支队依法刑拘该人,送押看守所,看守所应在24小时内请示所属公安机关是否予以收押。(错)
288、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提解在押人员付某出看守所起赃,外提回所后,看守所应当对付某进行安全检查和体表检查,经检查确认无异常情况后即可“收人退证”。(对)
289、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询问室提讯嫌疑人刘某,提讯结束后,看守所只需对刘某进行体表检查,无需进行安全检查。(错)
290、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询问室提讯嫌疑人刘某,提讯结束后,看守所无需进行体表检查。(错)
291、嫌疑人关某,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拘留期限至2012年4月1日,看守所在2012年3月30日书面通知关某,其拘留期限即将到期。(错)
292、嫌疑人关某,涉嫌非法经营,被刑事拘留,拘留期限至2012年4月1日,看守所在2012年3月30日电话通知关某侦办机关,其拘留期限即将到期。(错)
293、在押人员高某,女,涉嫌非法经营,入所半个月,验孕显示阳性,看守所应当立即将该人释放,并通知其办案单位给该人办理变更强制措施。(错)
294、查验法律文书,核对身份,进行健康、体表及安全检查、采集新收押人员信息录入看守所系统,并能履行告知义务,即完成了《看守所执法细则》中规定的收押程序。(错)
295、何某,19岁,在校学生,涉嫌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办案单位提讯该人,需要该人父母到场,需要办案机关出具书面证明。(错)
296、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提解在押人员付某出看守所起赃,出所时看守所对付某进行详细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签字,并要求办案人员和付某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对)
297、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在看守所询问室提讯在押人
员付某关于起赃事宜,看守所将付某提出监区时应当对付某进行详细询问和体表检查,并书面记录,由看守所民警、医生、办案人员和付某签字在记录上签字确认。(错)
298、魏某,因贩毒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怀孕暂予监外执行,该人顺利分娩并过哺乳期后剩余刑期十个月,需要收监执行,看守所凭魏某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错)
299、王某因盗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服刑9个月后获准假释,假释期间因感情纠纷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看守所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对)
300、罪犯杨某因容留卖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判决前该人已经被羁押,看守所不需要再行办理收押手续。(错)
301、看守所应当适时调剂在押人员伙食,保证在押人员营养。(对)
302、看守所应当向在押人员提供充足的饮用开水。(对)
303、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公安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对)
304、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确保监管场所安全。(对) 305、牢固树立保障人权理念,切实保障被监管人员合法权益。(对)
306、建立完善监管保障机制,切实保障监管工作的基本需要。(对)
307、大力加强公安监管队伍建设,切实担负起羁押、监管的重大职责。(对)
308、强化对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
309、切实加强对公安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对) 310、明确条件,确保后进看守所纳入治理范围。(错) 311、落实责任,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错)
312坚持标准,严格考核验收,确保所有后进看守所治理取得实效。(对)
313、后进看守所挂牌和验收工作与看守所等级评定工作同步进行。(对)
314、当前,我国正处于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和对敌斗争复杂期,公安监管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对)
315、公安监管部门担负着羁押、监管违法犯罪人员,保障行政、刑事执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大责任。(对)
316、为有利于侦查、羁押相互制约,市、县两级公安机关看守所工作和侦查工作,原则上由不同的领导同志分管。(对)
317、对外籍、少数民族等被监管人员,要尊重并保障其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生活习惯。(对)
318、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物品保管室,并由专人负责。(对)
319、看守所对保管的物品,应当逐人实行袋装化并封闭。(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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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看守所保管的在押人员贵重物品应当存入保险柜内或者封存。(对)
321、对保管的在押人员的物品若有丢失的,看守所应当照价赔偿。(对)
322、非正常死亡包括自然灾害、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对)
323、《看守所执法细则》中应当定期消毒的公共卫生区域包括监室、监区、办公区、伙房、厕所等。(对)
324、看守所的医疗器械、药品必须符合国际认证,保证质量。(错)
325、在押人员出监室治疗后,应当对其进行人身检查,防止将违禁品带入监室。(对)
326、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入所5日内应当每日进行体表检查。(错)
327、对于在押人员亲属寄来的物品,民警按程序接收后,应当在接收清单上签字并注明日期。(错)
328、罪犯可以与其亲友或者监护人通信。(对) 329、看守所不得扣留罪犯的来往信件。(错) 330、看守所不得检查罪犯写给看守所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对)
331、对于准许回家的拘役罪犯,看守所应当发给其《拘役罪犯回家/探亲证明书》,并告知其应当遵守的规定。(对)
332、看守所可以在罪犯监区内安装固定电话,用于罪犯与外界的通话。(对)
333、罪犯每月通话绝对不能超过2次。(错) 334、罪犯通话费用由本人承担。(对)
335、看守所应当依法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做到依法执业。(对)
336、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缔结的领事条约、公约的有关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再次要求探视其本国籍罪犯的,看守所可以直接安排。(错)
337、罪犯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有关规定。(对)
338、罪犯会见应当在看守所会见室进行,民警应当在场。(对)
339、对违反看守所罪犯会见相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中止会见。(对)
34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探视,经正当程序获得批准,但当天不能返回的,一律不能探视。(对)
341、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
342、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在看守所律师会见室进行,并遵守看守所的有关规定。(对)
343、任何情况下,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次都不得超过1小时。(错)
344、因特殊情况需,经看守所领导批准罪犯会见其亲属、监护人每次可以超过3人。(对)
345、任何情况下,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都不得超过2次。(对)
346、对明确受理机关的控告、检举材料,看守所应
当及时转送,不得扣押。(对)
347、对匿名控告、检举,无法通知本人处理结果的,看守所不必登记。(错)
348、看守所在处理罪犯控告、检举材料过程中,认为对罪犯的判决可能有错误的,应当立即报所属公安机关批准,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错)
349、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控告材料不得检查、扣押。(错)
350、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写给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得检查。(对)
351、在押人员符合探视条件临时离所回家探视的必须当天返回看守所。(对)
352、看守所应当在看守所显眼处设臵控告、检举箱。(错)
353、控告、检举箱可以由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负责开箱取出控告、检举材料。(错)
354、没有明确受理机关,仅写明控告、检举事实的材料,看守所可针对控告、检举的不同内容进行处理。(对)
355、看守所“牢头狱霸”是指在看守所内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在押人员。(对)
356、看守所在押人员的一切活动由管教民警组织实施,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对)
357、看守所收押新入所人员,应当告知其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不准欺压他人,也不被他人欺压。(对)
358、看守所应当安装报警装臵,确保在押人员受虐时能够及时报警。(错)
359、看守所过渡管理期间应指导新入所人员熟悉看守所相关规定和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告知监室内常见问题的处理办法。(对)
360、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的现金严格实行记帐式管理,同时还可以使用代金券。(错)
361、看守所至少每15天组织一次对在押人员体表进行检查。(错)
362、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入所7日内应当进行至少5次体表检查。(错)
363、看守所对交付执行以及释放的在押人员应当例行谈话,并定期到监狱回访,深入了解看守所有无“牢头狱霸”行为。(对)
364、看守所每年年终应当上报本年度深挖犯罪工作总结。(对)
365、看守所应当及时总结深挖犯罪的经验和做法,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上一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对)
36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自首和检举表现的,看守所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送办案机关。(对)
367、在押人员向看守所提交书面上诉材料,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接收并登记,并转办案机关。(错)
368、看守所收押女性在押人员时的人身检查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承担。(错)
369、按照公安部《关于对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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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关押管理的通知》要求,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臵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县级看守所集中关押。(错)
370、看守所女子监区的监控工作可以由男民警承担。(错)
371、看守所女子监室的主协管工作、女子监区的巡视和监控等必须由女民警承担。(对)
372、看守所不可以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从事承担帮厨工作。(对)
373、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决定2009年9月30日后禁检查条件的,由公安机关送当地二级甲等以上级医院进行健康检查。(错)
391、看守所医生可以每日上、下午各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错)
392、看守所医生应当每日巡诊一次,逐监室了解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状况。(错)
393、看守所应当将疾病预防纳入谈话教育中。(对) 394、在押人员每羁押超过一年后,看守所应当按照入所健康检查的标准对其进行一次健康检查。(错)
止看守所使用留所服刑罪犯从事承担炊事员、帮厨、电工、水暖工等工勤工作的,但留所服刑罪犯可以为在押人员送饭。(错)
374、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决定,各地自重新核定看守所在押人员伙食金额标准之日起,一律禁止为在押人员加餐。(错)
375、对于在押人员因患病等确实需要增加营养的,由看守所统一调剂安排,适当收取一定费用,确保规范执法。(错)
376、看守所收押在押人员后,值班民警或者医生应当负责与在押人员家属联系,了解其身体健康状况。(错)
377、在押人员较为严重的旧病复发,看守所应当将复发情况、治疗情况等及时与在押人员家属沟通,共同商议治疗方案。(对)
378、在押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时,看守所应当与在押人员家属联系,告知治疗情况。(对)
379、在押人员患病需要住院治疗时,如需要与家属会见,看守所应当商请驻所检察室予以同意。(错)
380、在押人员患病住院治疗,医院下达病危通知的,看守所可以允许在押人员家属会见。(错)
381、看守所应当将每次与在押人员家属的联系情况予以记载。(对)
382、在押人员因患病需要与家属会见,看守所应当进行安全戒护。(对)
383、根据2010年4月公安部监所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在看守所监室内全面推行床位制的通知》,正在使用的看守所,可以结合现有条件对在押人员监室床铺进行床位制改造。(错)
384、看守所监室内全面推行床位制。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则不需要实行床位制。(错)
385、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对)
386、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结果必须由医生签名才有效。(错)
387、看守所应当为重点在押人员建立医疗档案。(错)
388、看守所与家属联系情况以及提请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情况,属于看守所在押人员医疗档案中的内容。(对)
389、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时发现该人具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且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对)
390、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备健康
395、看守所应当对患病、有伤的在押人员及时给予治疗,病情严重的应当及时送医院治疗。(对)
396、经查证破获案件的,侦查部门向看守所出具破案证明的,可以不再出具反馈函。(对)
397、看守所应当将线索查证情况及时告知提供线索的在押人员。(对)
398、经查证破获案件的,看守所应当要求侦查部门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书面材料的原件。(错)
399、看守所应当建立深挖犯罪工作档案,一案一档。(对)
400、看守所为新入所人员办理完收押手续后,不允许安排其洗澡,可以根据个人情况为其理发等,待做好个人卫生后方可安排进入监室。(错)
401、《看守所犯罪线索转递函》中的附件即是《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错)
402、有条件的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可以自行组织专门力量对获取的犯罪线索进行查证。(错)
403、犯罪线索转递侦查部门查证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向其了解查证情况,做好催办工作。(对)
404、无论犯罪线索是否查证破获,侦查部门都应当向看守所出具反馈函等书面材料说明情况。(对)
405、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每季度一次为在押人员洗涤衣服和被褥。(错)
406、看守所应当严格按照本地区公安部门核定的在押人员伙食实物量标准,保证在押人员吃足定量,严禁克扣。(错)
407、看守所应当将在押人员伙食标准和每周食谱在监区走廊张贴公示。(错)
408、看守所应当每季度结算一次伙食帐目并向在押人员公布,接受在押人员的监督。(错)
409、在天气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每日一小时的室外活动时间。(错)
410、看守所应当保证在押人员每天不少于8个小时的睡眠时间。(对)
411、看守所不得因为组织在押人员劳动而侵占在押人员自由活动、室外活动和睡眠时间。(对)
412、看守所应当设立老弱病残监室,专门关押年老、体弱、生病、残疾的在押人员。(对)
413、看守所安排提讯,不得影响被讯问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对)
414、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现有严重外伤,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的,可以不予收押。(对)
415、办案机关提讯在押人员,看守所必须安排在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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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有防护网物理隔离的提讯室内进行。(对)
416、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其安全和健康。(对)
417、看守所发现办案机关提讯、提解后送返的在押人员体表和健康异常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说明。(错)
418、看守所发现办案机关提讯、提解后送返的在押人员有生命危险的,也应当收押。(错)
419、设立严管监室的,看守所应当确定专门民警负责管理。(对)
420、民警应当对严管对象实施24小时监控,加强巡视和谈话教育,密切掌握动态,确保安全。(对)
421、看守所应当将严管对象在严管期间的表现记录在案,写入本人离所鉴定。(对)
422、只有牢头狱霸才可以被实施严管。(错) 423、深挖犯罪工作中应坚持专门工作与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相结合。(对)
424、看守所根据办案机关的要求,配合办案机关获取犯罪线索。(对)
425、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由管教民警提出书面意见,填写《在押人员严管审批表》,报所长审批。(对)
426、被严管的在押人员,如确有悔改表现,由管教民警提出意见,报所长审核批准,可适当提前解除严管措施,但实际严管时间不得少于15日。(错)
427、在押人员因“牢头狱霸”行为被首次严管,若其严管期间仍有“牢头狱霸”行为,则严管期限可至该人离所。(对)
428、对于在严管期间仍然拒不悔改,继续破坏、扰乱监管秩序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
429、看守所医生应当对于采取了临时固定措施的在押人员,每隔24小时进行一次身体健康检查。(错)
430、对被实施禁闭性约束措施的在押人员,管教民警应当每周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密切掌握动态。(错)
431、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认为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实施禁闭性约束措施不当并提出纠正意见时,看守所应当予以纠正,并将纠正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对)
432、对安全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向看守所领导报告。(错)
433、女子监区安全大检查必须由女民警进行。(错) 434、检查女性在押人员物品由女民警进行。(错) 435、安全大检查后应认真做好文字记录并逐项填写《安全大检查记录表》。(对)
436、留所服刑罪犯故意破坏监所设施,私制、私藏违禁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应当取消其减刑考核资格。(错)
437、看守所设臵严管监室,对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专门关押、管理和教育。(对)
438、对具有轻微“牢头狱霸”行为,在普通监室关押能够有效控制其有害行为发生的在押人员,应当在普
通监室内实施严管。(错)
439、看守所严管对象即为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对)
440、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体罚其他在押人员的在押人员是看守所严管对象。(对)
441、对具有“牢头狱霸”行为的在押人员实施严管时,应当考虑其生理、心理特点和身体状况,慎用严管措施,或者酌情从轻。(错)
442、在押人员使用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务,对其使用情况应予登记,并分别由在押人员本人和民警签字确认。(对)
443、对脱逃以及死亡在押人员的物品,看守所依法处理之后,应当将收据上缴,并归档存查。(对)
444、看守所应当根据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确定的在押人员每月存款限额确定每月送款限额。(错)
445、看守所确定的在押人员家属每月送款限额应当向在押人员及其家属公布。(对)
446、在押人员每次消费后,严禁由其他在押人员代签,但特殊情况下可以由管教民警代签。(错)
447、看守所不得为在押人员自费加餐。(对) 448、对保管的在押人员的物品若有损坏的,看守所应当照价赔偿。(错)
449、管教员应当跟踪、了解集体教育的效果,及时调整教育工作计划。(对)
450、要求管教员在集体教育中应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对)
451、看守所安全大检查应当根据警力和监区布局情况对参加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对)
452、《看守所执法细则》中安全大检查即指清监。(错)
453、《看守所执法细则》安全大检查部分中所指周界控制系统即是高压电网。(对)
454、看守所安全大检查应当检查监室内和在押人员人身是否藏有危险物品和违禁物品。(对)
455、谈话教育结束后,管教民警应当认真梳理、分析谈话内容,确定重点,相应处理。(对)
456、与在押人员谈话教育过程中应当始终保持警惕,以保证自身的安全。(错)
457、对在押人员提出的诉求,管教民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解答和处臵(对)
458、对在押人员有自杀、暴力倾向的,管教民警应当及时报告所领导,将其作为重点对象进行重点管控。(对)
459、管教员应当在集体教育中进行卫生及防病常识教育。(对)
460、管教员的监室耳目工作由物建、使用、管理和考核四部分组成。(错)
461、管教员对在押人员提出的控告材料及时转送,不得阻挠或者扣押,并做好记录。(对)
462、主管民警应向协管民警通报监室动态和相关情况,对协管民警反馈的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对)
463、管教员应当掌握分管监室病员情况,配合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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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疾病预防和救治工作。(对)
464、协管民警应当了解协管监室在押人员的基本情况。(对)
465、对新收在押人员进行首次谈话时应当讯问其有何特长。(错)
466、对新收在押人员进行首次谈话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管理规定,以及违反管理规定时应当受到的处罚。(对)
467、管教员对会见律师后的在押人员必须进行谈话。(错)
468、在谈话教育中,管教民警应当善于察言观色,应当留心观察在押人员的眼神、神态和举止,判断其言语的真实性。(对)
469、对在押人员谈话,每人每月不少于2次,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对)
470、看守所对留所服刑罪犯的处遇级别不得改变。(错)
471、看守所实行管教民警包监室管理制度。(对) 472、严禁使用在押人员管理在押人员。(对) 473、管教员应当对新调入本监室在押人员在24小时内进行谈话教育。(对)
474、管教员应告知中午和晚上休息时段值班在押人员发现异常立即报告。(对)
475、管教员在确定重点在押人员时应及时与巡视监控民警、医生等沟通,并报告所领导。(对)
476、对重点在押人员应当加强谈话教育。(对) 477、女性在押人员应当集中关押。(对) 478、女子监区应当与男子监区相对封闭隔离。(对) 479、县级看守所女性在押人员数量较少、无法设臵女子监区的,由所属地市级设臵女子看守所或者女性监区集中关押。(对)
480、男民警不得进入女子监区。(错) 481、看守所应当设臵专门监区或者监室关押留所服刑罪犯。(对)
482、留所服刑罪犯监区或者监室设在看守所警戒围墙内。(对)
483、值班巡视和监控民警应当对过渡监室和分散关押的新收押人员进行重点监视观察,防止发生安全问题,并作好观察记录。(对)
484、对患有传染病的在押人员,应当隔离关押。(错) 485、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单独关押。(错)
486、看守所应当在收押时向在押人员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告知书一式三联。(错)
487、在押人员入所时有随身携带的财物不受侵占的权利。(错)
488、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约见看守所领导进行投诉。(对)
489、发现在押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及时隔离或者送医院检查治疗。其中急性传染病的,及时将疫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部门。(错)
490、对病情严重或者有死亡危险的,突发急病、久
病不愈且病情没有得到控制、病因不明需确诊病情等需要出所就医的,医生可以即刻决定送医院诊断治疗。(错)
491、在押人员出所就医押解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的押解力量。(对)
492、在押人员出所就医、住院治疗必须按规定穿囚服。(错)
493、在押人员需住院治疗时,应当实行民警24小时双人以上值班看守。(对)
494、接收在押人员家属寄(送)的物品,应当进行严格检查。(对)
495、看守所必须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对) 496、看守所应当选派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管教民警负责管理过渡监室。(对)
497、女性过渡监室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协助民警管理。(错)
498、管教员应当告知新收人员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对)
499、有条件的看守所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新收押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对)
500、看守所中少数民族和外国籍在押人员的风俗和禁忌应当得到尊重。(对)
501、在押人员有权不受其他在押人员指使,但应当服从值日在押人员的相关安排。(错)
502、在押人员的控告材料,由看守所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对)
503、看守所在押人员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依法享有选举权。(对)
504、看守所应当建立新收押人员过渡管理制度,对新收押人员进行过渡管理和教育。(对)
505、看守所必须设臵过渡监室关押新收押人员。(错)
506、小型看守所可以根据押量决定是否设臵过渡监室。(对)
507、在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发现其他在押人员有预谋自杀,要立即报告或者制止,不得隐瞒。(对)
508、在押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不准向其他监室扔纸条。(对)
509、看守所在押人员不准托人带口信。(对) 510、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约见看守所领导进行投诉。(对)
511、按照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可以与亲属会见。(对) 512、按照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可以与其辩护人通信。(对)
513、按照规定由看守所代为保管的财物出现损坏、灭失的,由看守所照价赔偿。(错)
514、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在押人员,看守所应当对其进行口头告知。(对)
515、看守所在押人员不准占用他人财物,不准私自借用、馈赠衣物或钱财。(错)
516、看守所应当将在押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以及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在监室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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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对)
517、在看守所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的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市场零售价格。(错)
518、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必须直接或者通过监室内报警装臵向看守所民警报告。(错)
519、械具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10天。(错)
520、禁闭期满,管教民警应当在禁闭审批表上填写解除意见,经所领导批准后及时解除,并注明解除时间。(对)
521、在押人员在禁闭期间,管教民警应当每日谈话,了解情况,并作好记录。(对)
522、禁闭室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严禁使540、在押人员可以使用械具的情形消失后,看守所
民警应当在《械具使用审批表》上写明原因,报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并注明解除时间。(对)
541、监区出入口AB门不能同时开启。(对) 542、警务督察人员凭督察证即可进出监区。(错) 543、在押人员返所时,押解民警将《在押人员临时出入单》交执勤武警哨兵查验无误后准予入所。(对)
544、夜间一律不得打开监室。(错) 545、夜间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室的,进入监室时,须有其他民警在监室外警戒,退出监室后应当立即插闩上锁。(对)
546、夜间如遇紧急情况必须打开监室门或者进入监用不符合规范的禁闭室。(对)
523、驻所检察室接到在押人员投诉,需要看守所查证的,看守所应当组织调查并向驻所检察室反馈调查结果。(对)
524、在押人员直接向看守所投诉反映看守所及民警涉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当提请上一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错)
525、被假释罪犯、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必须按时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对)
526、必须将脚镣或者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监室铺位上时,危险性消除的,应当立即解除。(对)
527、经医生检查确认身体状况不适宜采取临时固定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对)
528、在押人员住院治疗时,必须将手铐或者脚镣、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病床上。(错)
529、管教民警填写禁闭审批表,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后实施。(对)
530、对在押人员使用械具时应当书面告知理由。(错)
531、给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应当松紧适度,既要保证安全,又要避免致伤、致残在押人员。(对)
532、医生应当每日检查其身体状况,发现不适宜再加戴械具的,应当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提出书面建议,报所领导批准后予以解除。(对)
533、对于患病的在押人员,不得使用警用约束带。(错)
534、对使用械具不足以防止发生危险的,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将脚镣或者脚腕束缚带临时固定在监室铺位上。(对)
535、在押人员严重闹监时,看守所可以使用械具。(错)
536、对未成年人或者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不得使用械具。(错)
537、看守所民警区分不同情况,填写《械具使用审批表》,报所长批准后,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对)
538、遇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审批时,可以先行加戴,但应当在加戴后立即补办审批手续。(对)
539、已判处死刑的在押人员加戴械具不受械具使用期限限制。(对)
室的,经带班所领导批准,通知驻所武警中队后,有2名民警在场即可打开监门并进入监室。(错)
547、看守所监区实行24小时巡视监控制度。(对) 548、进行专业分工的看守所,应当按照民警能够监控所有监室的要求合理划分巡视监控区域。(错)
549、中小型看守所也应当实行巡视监控和管教专业分工。(错)
550、巡视监控民警应当督促在押人员遵守行为规范和一日生活制度。(对)
551、管教民警对所有重大安全风险在押人员要实行上、下午两次点名。(对)
552、看守所建立的在押人员投诉受理档案内容不包括在押人员写给司法机关的投诉内容。(对)
553、在押人员或者其辩护律师以及其他辩护人、亲属向看守所口头投诉的,看守所应当作好笔录并由在押人员签字。(错)
554、巡视监控民警应当协助管教民警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对)
555、巡视监控民警应当加强巡视的重点时段是指一日三餐以及夜间。(错)
556、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对)
557、押解人员应当配备武器、警械,实行武装押解。(对)
558、押解女性被押解对象,必须由女性民警负责武装押解。(错)
559、死亡的在押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看守所应当通知死亡在押人员其他亲属。(错)
560、非正常死亡是指自杀死亡,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他杀、体罚虐待、击毙等外部原因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死亡。(对)
56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对)
562、罪犯交付执行刑罚的,看守所应当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检查核对,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与有关单位联系更正。(对)
563、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结束后,应当作出调查结论,报告看守所上级业务指导部门,并通知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错)
564、乘坐火车、汽车或者轮船成批押解时,应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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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与车站码头联系,预定好车厢、座位等。(对)
565、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对)
566、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公安机关调查工作结束后,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由公安部监所管理局进行调查。(错)
567、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对)
568、人民检察院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论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错)
569、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尸检的,应当通知死亡在管。(对)
588、人民检察院委托其他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不必征求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的意见。(错)
589、公安机关或者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书面要求作出调查结论的人民检察院进行复议。(错)
590、对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死亡在押人员家庭确实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救助。(错)
押人员的亲属到场。(错)
570、罪犯交付执行时,看守所应当与武警部队共同研究押解方案,确保押解安全。(对)
571、看守所必要时可以与押解途中经过地公安机关联系,协助做好押解工作。(错)
572、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复议结论有异议、疑义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对)
573、人民法院因开庭需要看守所在押人员出庭的,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凭有效工作证件押解。(对)
574、在押人员出所就医时,看守所应当按患病在押人员与民警2:1的比例配备押解看管警力。(错)
575、在押人员死亡,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后,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仍不同意火化尸体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火化尸体。(对)
576、尸体火化自死亡原因确定之日起十日内进行。(错)
577、死亡在押人员尸体火化,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拒绝到场的,不可以将尸体火化。(错)
578、死亡在押人员尸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殡葬费用由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支付。(错)
579、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由其近亲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寄回。(对)
580、死亡在押人员系无国籍人的,尸体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对)
581、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在押人员尸体和遗物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并通报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错)
582、对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死亡在押人员家庭确实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对)
583、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非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错)
584、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对)
585、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公安机关。(对)
586、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都必须由人民检察院调查。(对)
587、严禁使用非警务人员对在押人员进行押解看
591、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使用警械,造成在押人员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错)
592、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由其近亲属领回或者由看守所保存。(错)
593、死亡在押人员尸体火化后的骨灰,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逾期12个月不领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处理。(错)
594、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接通知后6个月内不领取或者无法投寄的,按照规定处理。(错)
595、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看守所应当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错)
596、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 597、看守所在押人员因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出所出庭的,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上报,依法处理。(对)
598、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对)
599、每押解1名在押人员,押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
600、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看守所应当对罪犯暂予监外执。(错)
601、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应当由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进行。(错)
602、对罪犯进行病情鉴定,应当将罪犯押送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医院。(错)
603、妊娠检查到医院进行,应由医院出具证明。(错) 604、对罪犯进行生活不能自理鉴定,鉴定结束后,鉴定小组应当形成鉴定意见。(错)
605、对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看守所应当通知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对)
606、看守所罪犯保外就医的,罪犯或者罪犯家属应当提出保证人,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错)
607、罪犯保外就医,罪犯或者罪犯家属应当提出保证人,看守所对保证人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看守所应当拒绝罪犯保外就医。(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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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对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县级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错)
609、对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地市级以上看守所应当将有关材料报公安部审批。(错)
610、对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看守所在报送审批材料的同时,可以将材料复印件抄送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机构。(错)
611、办案机关负责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送押至罪犯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并直接送达《罪犯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错)
612、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执行地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对)
613、看守所收到执行地公安机关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收监执行通知后,应当将罪犯解回收监。(对)
614、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刑期届满的,看守所应当提前一周通知其来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错)
615、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应当减刑。(错)
616、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申请回家的,依法办理出所手续后,看守所应当发给其《拘役罪犯回家证明书》。(对)
617、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回家申请的,看守所应当凭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决定办理出所手续。(对)
618、在押人员出所就医的,凭看守所领导书面批准办理出所手续。(对)
619、被判处拘役的外国籍罪犯提出回家申请的,办理出所手续后,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错)
620、留所服刑罪犯需要办理民事法律行为的,应当向看守所提出申请,经看守所领导审批后办理出所手续。(错)
621、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①认罪服法,确有悔过自新的实际表现;②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③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爱护公物,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缺一不可。(对)
622、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才可以假释。(错)
623、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属于累犯,不得假释。(对)
624、办理减刑、假释的程序应当是:1、提出建议2、召开所务会研究3、公示4、报请所属公安机关审核5、提请减刑、假释6、办理罪犯出所手续。(对)
625、留所服刑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看守所所长提出书面减刑、假释建议。(错)
626、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由看守所书面提出减刑建议。(错)
627、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由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减刑建议。(错)
628、看守所收到减刑、假释建议后,应当召开所务
会研究,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字。(对)
629、看守所召开所务会研究减刑、假释建议,未予通过的,应当在书面建议上注明,原件存入罪犯档案。(错)
630、看守所召开所务会研究减刑、假释建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减刑、假释建议人签字。(错)
631、暂予监外执行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不需要公示。(对)
632、留所服刑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经所务会研究同意的,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7日。(错)
633、留所服刑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经所务会研究同意的,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10个工作日。(错)
634、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公示,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可以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将复核意见告知署名提意见人。(错)
635、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经公示无异后,看守所应当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审批表》,由看守所所长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审核。(错)
636、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的相关材料,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同意的,看守所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
637、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看守所留所服刑罪犯减刑、假释,应当向法院送交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刑事裁定书。(错)
638、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于3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公安机关。(错)
639、看守所收到人民法院假释裁定书后,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将罪犯的有关材料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错)
640、人民法院作出减刑、假释裁定前,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撤回《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错)
641、在减刑、假释裁定生效后,看守所发现罪犯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应当书面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销裁定建议。(对)
642、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的,看守所应当在收到撤销假释裁定书后将罪犯收监。(对)
643、罪犯假释考验期满的,看守所应当通知被假释的罪犯到看守所办理刑满释放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对)
644、罪犯假释考验期内死亡的,看守所应当将罪犯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书面通知归入罪犯档案,并在登记表中注明。(错)
645、特殊讯问室作为讯问室的一种,也应用金属防护网分隔。(对)
646、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主要由显示播放和记录两部分组成,重点是显示播放。(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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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关于对〈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通知》决定2010年12月31日前,取消律师会见室玻璃分隔和对讲器,全部用金属栅栏分隔。(对)
648、单独关押监室内设固定式床位,床下应封闭。(对)
649、督察民警进入监管场所开展现场督察须两人以上同行。(对)
650、督察民警进入监管场所开展现场督察须着警服并佩戴《督察标志》,出示《身份证》和新式《督察证》。(错)
651、督察民警进入监管场所开展现场督察时,监管场所的值班人员和武警监门哨兵应当允许进入,值班人员可与监管场所部门核实有关情况。(错)
652、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工作是全面展示看守所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和尊重、保障人权的良好形象的重要途径。(对)
653、看守所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范围包括执法活动和管理活动。(对)
654、人民检察院应在二级以上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错)
655、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与看守所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对)
656、人民检察院对关押量较少的小型看守所,也应在看守所设立派驻检察室。(错)
657、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列席看守所所有工作会议,认真听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错)
658、凡在押人员提出约见派驻检察官的,派驻检察官要及时报上级检察院。(错)
659、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按照既定方式与看守所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监控联网。(对)
660、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口头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或者理由;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必须纠正的,也应当以口头形式向看守所提出。(错)
661、派驻检察人员、巡回检察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检察发现的各种违法犯罪问题,必须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渎职。(对)
662、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议决定有异议,需要复核的,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后的2日内制作提请复核意见书,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通过本级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错)
663、从2010年8月1日起,全国二级以上看守所以及设施建设达到二级以上等级标准的三级看守所全部向社会开放。(对)
664、对外国籍罪犯被判处附加驱逐出境的,看守所应当在罪犯服刑期届满前30日内,制作《外国籍罪犯附加驱逐出境通知书》,通知所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错)
66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重病入院时,看守所根据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所的书面证明,
以及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和办案机关的书面批准手续办
理出所。(错)
666、表现好的罪犯申请离所探亲的,报看守所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后,发给《罪犯离所探亲证明书》。(对)
667、县级以上公安监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活动,每月都要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错)
668、省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地开展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情况进行汇总通报,并进行督导。(错)
669、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深化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相关工作情况、成果和经验要及时上报部监管局办公室。(对)
670、罪犯服刑期届满前30日内,看守所应当制作《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通知罪犯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居民委员会(安臵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错)
671、留所服刑罪犯刑满释放时,看守所应当通知其家属接回。(错)
672、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可以要求看守所及其民警予以协助、配合。(对)
673、对收押后异地羁押的,以及案件改变管辖或者因其他办案需要转外地羁押的,看守所应将在押人员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对)
674、对投入监狱、劳教场所执行刑罚、劳动教养或者转送外地处理的人员,看守所应当将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表现鉴定和档案材料,交押解人员转交接收机关。(对)
675、看守所提出拟聘请的特邀监督员人数,需经本级检察院同意后,向有关受聘单位或部门发放《看守所特邀监督员推荐表》。(错)
676、看守所对被拟聘请的特邀监督员进行审核,报本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时报上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备案。(对)
677、看守所必须向聘请的看守所特邀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看守所特邀监督员证。(对)
678、看守所视管理规模,聘请特邀监督员为1-4人。(错)
679、地市级以上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可以聘请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对所辖看守所执法管理工作进行巡查监督。巡查时,本级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当派员陪同。(对)
680、看守所应当在接待大厅张贴、放臵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姓名、照片的监督牌,但联系电话不可公开。(错)
681、看守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看守所特邀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协调巡查工作事宜;地市级以上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也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看守所特邀监督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
682、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巡查看守所应当有看守所民警陪同,以确保安全。(对)
683、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认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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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帮助其他在押人员串供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将其扣押,依法处理。(错)
684、女性出所人员出所时,应当由女性民警进行人身检查。(对)
685、对投送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其财物应当由本人核对签字后交押解人员代为保管。(对)
686、转劳动教养人员以及转外地处理的人员,其财物应当当面核对清点代为保管的财物,由本人核对签字后,如数交还该人。(错)
687、看守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听取对看守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
688、看守所聘请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情况作为看守所等级评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内容之一。(对)
689、公安监管部门担负着羁押、监管违法犯罪人员,保障刑事、行政执法活动顺利进行的重大责任。(对)
690、在突发事件处臵过程中,公安监管部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不能立即公布事实真相,防止舆论炒作。(错)
691、看守所应当将出所人员出所原因、出所时间及去向等及时登记。(对)
692、对出所人员的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为其他在押人员捎带书信或者物品的,一律扣留。(对)
693、被监管人员死因不明的,待查明死因后续报,不得延迟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同时,要及时向办案机关通报情况,并通知死亡被监管人员亲属。(对)
694、主管公安机关得到公安监管部门关于发生被监管人员死亡、脱逃等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成立处臵工作领导小组。(对)
695、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交付监狱执行刑罚。(错)
696、留所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的认真核对出所人员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基本案情等信息后,即可办理释放手续。(错)
697、对发生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公安监管部门要在主管公安机关领导下,会同检察机关依法组织开展对死亡原因的全面调查。(对)
698、被监管人员属于因病正常死亡的,死者亲属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重新死因鉴定。(对)
699、对发生被监管人员脱逃等其他事件,上一级公安机关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当及时派出工作组,必要时直接组织调查。(对)
700、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发生后,公安监管场所不可以将调查情况告知死亡在押人员家属,防止无理取闹。(错)
701、被监管人员死亡事件发生后,公安监管场所对其亲属提出的一切要求,要及时承诺解决并明确解决时限。(错)
702、各级公安监管部门都要把舆论引导纳入处臵工
作预案,贯穿处臵工作始终,做到舆论引导工作与处臵工作同步安排,同步推进。(对)
703、新闻发布工作应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承担,民警不可以擅自对外发布信息或者私自接受媒体采访。(对)
704、留所服刑罪犯被假释的,凭人民法院决定假释的《刑事裁定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假释证明书》。(对)
705、对法定出所的,看守所应当在《收押登记》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文书中“备注”栏注明。(对)
706、因追捕、押解等原因临时寄押的在押人员,应当凭收押回执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对)
707、本地抓获的网上在逃人员出所的,应当凭收押回执以及办案人员的有效工作证件,办理出所手续。(错)
708、未经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或宣传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提供涉及公安监管突发敏感事件内容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对)
709、公安部、建设部在2000年7月发布实施的《看守所建筑设计规范》中明确规定,“讯问室应用金属防护网分隔”。(对)
710、截至2009年12月,全国所有看守所的讯问室都已用金属防护网进行了分隔。(错)
711、看守所监控系统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联网,对看守所监管执法活动实行的静态监督。(错)
712、监管民警巡视通道和管理通道属于看守所提供监控图像的范围。(对)
713、看守所收押大厅和监区围墙不属于看守所提供监控图像的范围。(错)
714、驻所检察室显示播放设备能清晰显示监控图像,并要求能播放监听声音。(对)
715、驻所检察室显示播放设备中显示方式为全屏幕、四分屏、九分屏。(对)
716、带音视频输入端子的电视机、监视器、液晶或等离子显示屏属于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中的记录设备。(错)
717、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的记录设备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和光盘刻录设备。(对)
718、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的记录设备记录能保存480小时。(错)
719、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的记录设备中图象分辨率不低于352×288,帧频不低于25帧/秒,记录保存360小时。(对)
720、在监控联网建设工作中,各级检察、公安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坚持“依法依规,有理有节”的原则。(错)
721、对已有监控系统并可以正常使用的大、中、小型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的联网工作应于2010年6月底前完成。(错)
722、对已有监控系统并可以正常使用的特大型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的联网工作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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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723、对监控系统正在改造和建设的看守所,担负驻所检察任务的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机关协商,确保联网工作得到全面、有效落实。(对)
724、各级检察、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要专门听取情况汇报,深入实地研究解决联网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
725、各级检察、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和人民检察院驻所检察室。(错)
743、违反《看守所执法细则》中相关规定或者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讯、提审、提解。(对)
744、提讯、提审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对) 745、对提讯、提审人员在提讯、提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看守所应当制止,必要时可以中止提讯、提审。(对)
746、单独关押监室通往管理通道的钢板门上应设观察窗,栅栏门上应留有送饭口。(对)
保证驻所检察室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静态监督工作落到实处。(错)
726、律师会见室应用安全玻璃或普通玻璃加金属防护网分隔,并安装双向免提式对讲器和必要的戒护设备。(错)
727、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看守所凭办案机关签发的《释放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被羁押人员《释放证明书》。(对)
728、收押后需要异地羁押的,凭两地看守所共同上级监管业务指导部门的异地羁押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对)
729、留所服刑罪犯服刑期满的,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办理出所手续,发给《刑满释放证明书》。(对)
730、督察民警进入监管场所开展现场督察可以着便装但必须佩戴《督察标志》。(错)
731、根据相关规定,看守所不得对社会开放。(错) 732、根据《关于全面推开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工作的通知》要求,按照成熟一个、推出一个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推开看守所对社会开放工作。(对)
733、从2011年8月1日起,全国二级以上看守所以及设施建设达到二级以上等级标准的三级看守所全部向社会开放。(错)
734、2010年底之前,三级以上的看守所全部对社会开放。(错)
735、凡未按要求对社会开放的看守所,等级评定时不予评定相应等级。(对)
736、对看守所对社会开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主动向主管公安机关领导报告,予以及时协调解决。(对)
737、二级以上看守所应建立单独关押监室。(错) 738、看守所应当为在押人员加戴械具后再将其提押至讯问室或者交给提解人员。(对)
739、看守所安排提讯,不得影响被讯问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疗等。(对)
740、提讯、提审或者提解结束后,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
741、提讯、提审或者提解结束后,看守所应当对在押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在押人员携带违禁物品的,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书面说明。(错)
742、提讯、提审或者提解结束后,发现在押人员精神状态有异常的,看守所应当要求办案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并立即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上级业务指导部门
747、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于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应本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对)
748、驻所检察部门与看守所信息共享,可采取驻所检察部门与看守所局域网联结的方式,互相访问需要共享的相关情况和数据。(对)
749、对看守所执法活动中出现严重问题的,在严肃追究看守所民警直接责任的同时,对驻所检察人员监督不力有失职行为的,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对)
750、对关押量较少的小型看守所,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对)
751、侦察机关对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等重大事件,以及看守所在执法和管理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立案侦查。(错)
752、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建立和完善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对)
753、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工作中发现看守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书面提出纠正意见。(错)
754、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无异议的,应当在5日内予以纠正并通知人民检察院纠正结果。(错)
755、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纠正意见的,应当口头通知。(错)
756、看守所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口头纠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向人民检察院说明情况或者理由。(对)
757、派驻检察官相关信息应告知在押人员,检察信箱应当设臵在管教办公室。(错)
758、对关押量较少的小型看守所,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巡回检察。(对)
759、人民检察院对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等重大事件,以及看守所在执法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进行调查或者立案侦查。(错)
760、人民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应当建立和完善在押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对)
761、凡在押人员提出约见派驻检察官的,派驻检察官要及时谈话,了解情况。(对)
762、县级以上公安监管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活动,每季度都要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活动,每半年组织一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会。(错)
763、看守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看守所特邀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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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座谈会,听取对看守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
764、看守所应当聘请一定数量的特邀监督员,自觉接受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巡查监督。(对)
765、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基本条件。(错)
766、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应当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法律工作者,但公安、检察、法院现职工作人员除外。(对)
767、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应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热心和关注看守所工作,自愿参加相关巡查活动。(对)
784、被监管人员死因不明的,待查明死因后续报,
不得延迟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对)
785、发生被监管人员因病正常死亡的,由法医或者医院进行医疗鉴定后,将鉴定结论通知死者亲属。(对)
786、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公安监管部门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做出死因鉴定并对监管场所管理责任进行调查,尽快查明导致在押人员死亡的原因和有关情况。(对)
787、新闻发布工作应由指定的新闻发言人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承担,严禁民警擅自对外发布信息或者私自768、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对看守所执法管理工作进行巡查,对看守所及其民警履行职责、执法管理、遵纪守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情况实施监督。(对)
769、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反映人民群众对看守所工作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对)
770、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对看守所教育、管理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和评议。(错)
771、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应当在巡查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向看守所提交《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巡查意见书》。(错)
772、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可以与看守所民警和在押人员谈话。(对)
773、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看守所特邀监督员不可以要求看守所及其民警予以协助、配合。(错)
774、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对巡查情况和获取的信息如实记录,可以现场发表判断性意见和言论。(错)
775、看守所不必向聘请的看守所特邀监督员颁发聘书和看守所特邀监督员证。(错)
776、因工作需要,看守所可以增补特邀监督员,由看守所书面提出增补理由。(对)
777、看守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看守所特邀监督员的日常工作联系。(对)
778、地市级以上公安监管业务指导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看守所特邀监督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
779、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舆论引导责任制,对舆论引导不力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
780、未经公安机关主管领导或宣传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新闻线索,随意发表评论或私自接受新闻媒体记者采访,向外界提供涉及公安监管突发敏感事件内容的文字和音像资料。(对)
781、公安部长孟建柱在全国公安机关新闻舆论引导工作培训班上要求积极探索信息化条件下舆论引导工作的新途径,不断提高公安机关舆论引导能力。(对)
782、互联网等媒体的发展,在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思维方式、思想观念,推动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给公安监管舆论引导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
783、要在突发事件处臵过程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公布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防止舆论炒作,坚决防止突发敏感事件升级为舆论事件或者引起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对)
接受媒体采访。(对)
788、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对聘请的看守所实行巡查监督,其职权是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公正廉洁。(错)
789、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的基本条件。(对)
790、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公正廉洁,作风正派的基本条件。(对)
791、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应当具备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基本条件。(对)
792、看守所可以聘请人大代表做为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对)
793、看守所可以聘请政协委员做为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对)
794、每提讯、提审、提解一名在押人员,提讯、提审、提解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
795、人民检察院提讯审查批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7日内进行。超过该有效期限的,看守所不予提讯。(对)
796、办案机关因办案需要向罪犯了解有关情况的,凭办案机关公函和办案人员有效工作证件即可提讯。(错)
797、在押人员被提解出所期间,由提解的办案机关负责其安全和健康。(对)
798、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对聘请的看守所实行巡查监督,其职权是:主动对看守所进行每月至少巡查一次的巡查监督。(错)
799、看守所应当核查《换押证》开具的换押对象、移送理由、时间、羁押期限和移送机关、接收机关印章等是否齐全、规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
800、看守所填写《换押证》(第三联),签署承办人姓名和时间,加盖看守所印章后将此联退回接收机关。(对)
801、看守所将《换押证》(第三联)归入换押对象正档留存。(错)
802、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的,应当在接收机关的《提讯、提解证》上加盖看守所印章,并注明法定羁押起止时间。(错)
803、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换押情况和羁押期限变更情况,应当立即录入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对)
80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超过法定羁押期限的,看守所应当书面报告同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办案机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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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办案人员凭有效工作证即可提讯、提审或者提解。(错)
806、凡在同一诉讼阶段内变更办案机关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但是改变前的办案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看守所。(错)
807、看守所特邀监督员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不可以要求看守所及其民警予以协助、配合。(错)
808、依法延长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对)
809、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不需要办理换押手续。828、新闻发布要定位准确,实事求是,用语得当,
不出纰漏,防止授人以柄。(对)
829、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对于确实需要组织召开新闻发布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的方式。(对)
830、兼职网评员,要对网民关于公安监管工作的不当言论,加以正确、恰如其分地妥当引导,形成积极健康的网上正面舆论。(对)
831、各级公安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舆论引导责任制,对舆论引导不力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和严重后果(对)
810、安排律师会见和安排家属会见、通信是看守所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中执法活动的内容。(错)
811、提讯、提审、提解、押解和执行刑事判决、裁定是看守所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中执法活动的内容。(对)
812、执行刑罚和安全防范是看守所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中执法活动的内容。(错)
813、在押人员死亡等重大事件的调查处理是看守所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中执法活动的内容。(错)
814、看守所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中管理活动包括教育工作和生活卫生。(对)
815、收押、换押和分押分管是看守所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中执法活动的内容。(错)
816、人民检察院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案件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办理换押手续。(对)
817、人民检察院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无需办理换押手续。(错)
818、安排律师会见和执行刑罚是看守所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中执法活动的内容。(对)
819、看守所视管理规模,决定看守所特邀监督员任期为一至二年。(错)
820、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案件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应当办理换押手续。(对)
821、看守所应当设臵专人管理在押人员钱款,并将钱款注入在押人员个人帐卡。(对)
822、看守所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集被收押人员的信息,并录入看守所管理信息系统。(对)
823、看守所对新收押人员的书面告知即可作为管教民警对被收押人员的入所谈话教育。(错)
824、看守所对收押的罪犯,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所属公安机关。(错)
825、办理罪犯收押手续后,看守所应当自收押之日起5日内向罪犯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罪犯执行刑罚通知书。(错)
826、对收押的外国籍罪犯,看守所应当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相关驻地使领馆。(错)
827、凡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对)
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
832、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包括通过公安机关内部刊物、公安信息网、工作简报等形式宣传公安监管工作的成功经验、先进做法和公安监管民警的先进事迹。(对)
833、各级公安监管部门对于警务公开和监所开放活动,要及时联系新闻媒体进行报道,进一步提高公安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对)
834、在押人员携带的钱款,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
835、在押人员携带的可能影响看守所安全的物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
836、在押人员正常死亡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死因鉴定和调查,看守所应当予以全力配合。(错)
837、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由看守所委托法医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医学司法鉴定资格的医院作出死因鉴定。(错)
838、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死亡善后工作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有理有节的原则。(错)
839、公安机关在处理死亡善后工作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慎重稳妥的原则。(错)
840、看守所在收押安全检查时,一名民警负责警戒,另一名民警负责对被收押人员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对)
841、在押人员携带的非生活必需品,不得带入监室,由看守所代为保管。(对)
842、对于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应提请人民检察院检验。(对)
843、对于在押人员死因已经查明的,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看守所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处理。(对)
844、在押人员死因已经查明,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对无法通知或者死者家属拒绝处理的,经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经人民检察院同意,看守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予记录。(错)
845、一名男性回族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后,因无法通知到死者家属,看守所决定将其尸体火化,并予记录。(错)
846、在押人员死亡的,应固定监控录像资料以及相关证据,分散同监室在押人员。(对)
847、被收押人员是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对)
848、看守所将被收押人员收押后发现《看守所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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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中所述可以不予收押情形的,看守所应当书面通知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并将书面通知的复印件留存在押人员副档。(对)
849、安全检查的对象为看守所经健康和体表检查后符合收押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对)
850、对被收押人员人身的安全检查应当在收押室进行,对被收押人员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应当在财务保管室进行。(错)
851、看守所在收押安全检查前应先责令被收押人员在指定地点站好,并将随身所携带的物品放臵于指定位臵。(对)
852、正常死亡是指因人体衰老或者疾病等原因导致的自然死亡。(对)
853、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情况实施法律监督。(对)
854、死亡的在押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的,驻所检察室应当通知死亡在押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公安派出所。(错)
855、被收押人员患有传染病的,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错)
856、死亡在押人员的鉴定费用由组织鉴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承担。(对)
857、在押人员死亡原因确定后,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对)
858、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要求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一致的,重新鉴定费用由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承担。(对)
859、死亡在押人员的尸体火化自死亡原因确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对)
860、对不属于赔偿范围但死亡在押人员家庭确实困难、符合相关救助条件的,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可以按照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救助。(对)
861、外国人在羁押期间或者案件审理中死亡,分别由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人民检察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对)
862、外国籍在押人员死亡应尽快通知死者家属及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对)
863、外国籍在押人员的尸体,可以在当地火化,亦可运回其国内。处理时,应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对)
864、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民政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对)
865、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后公安机关应当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对)
866、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后公安机关应当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对)
867、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后公安机关不可以查验尸
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错)
868、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后公安机关不需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错)
869、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后公安机关要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对)
870、公安机关应当将死亡在押人员尸体和遗物处理情况记录在案,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对)
871、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公安机关的死亡调查结论有疑义,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对)
872、公安机关组织进行尸检的,对死亡在押人员无近亲属或者无法通知其近亲属,不可以尸检。(错)
873、公安机关可以组织对死亡在押人员进行尸检,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组织对死亡在押人员进行尸检。(对)
87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委托其他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不必征求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意见。(错)
875、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提出另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允许。(对)
876、对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无理取闹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错)
877、对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后,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仍不同意火化尸体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火化尸体。(对)
878、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立即通办案机关或者原审人民法院。(对)
879、人民检察院调查结束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口头通知公安机关和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错)
880、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后,人民检察院要立即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错)
881、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不得提出另行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尸检。(错)
882、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要求重新鉴定且重新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的,重新鉴定费用由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承担。(错)
88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中正档包括起诉书、裁定书。(对)
88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中正档包括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对)
885、患病诊断、治疗情况记录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副档档案内容。(对)
886、病危通知书、领取遗物通知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档档案内容。(错)
887、死亡鉴定结论、死亡报告及通知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档档案内容。(错)
888、在押人员个人档案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由法律文书构成,副档由管理记录构成。(对)
889、换押证、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档档案内容。(对)
890、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副档档案内容。(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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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脱逃、死亡在押人员的财物上缴收据、死刑罪犯的遗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档档案内容。(错)
892、收押被告人,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档案。(对)
89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中拘留证(正页)不是正档内容。(对)
89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中逮捕证(正页)是正档内容。(错)
895、奖励审批表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档档案内容。(对)
896、留所服刑罪犯的奖励审批表、检举揭发材料记915、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被送押人,看
守所可以不予收押。(对)
916、被收押人员患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被收押人员是70岁以上的老年人,看守所可以不予收押。(对)
917、被收押人员患有《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所列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被收押人员是70岁以上的老年人,看守所一律不得收押。(错)
918、《看守所执法细则》中所指新收押人员体表检录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副档档案内容。(对)
897、脱逃在押人员的财物接收、保管登记、使用批准等表格是留所服刑罪犯档案中正档内容。(错)
898、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审批表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中档案内容。(对)
899、关押禁闭审批表不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中正档内容。(对)
900、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看守所应当建立在押人员档案,实行一人双档。(错)
901、在押人员个人档案分为正档和副档,正档由管理记录构成,副档由法律文书构成。(错)
902、脱逃、死亡在押人员及已执行死刑罪犯的财物上缴收据、死刑罪犯的遗书和其他遗留物品的处理情况记录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副档档案内容。(对)
903、患病诊断、治疗情况记录,病危通知书、死亡鉴定结论、死亡报告及通知书、领取遗物通知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档档案内容。(错)
904、收押登记表、奖励审批表、拘留证(副页)、逮捕证(副页)、再审案件裁定书(副本)和抗诉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档档案内容。(错)
905、换押证、案件即将到期通知书、延长羁押期限通知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档档案内容。(对)
906、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回家探视病危、死亡亲属的批准手续及探视记录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副档档案内容。(错)
907、再审案件裁定书(副本)和抗诉书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档档案内容。(对)
90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不包括死刑罪犯的遗书和其他遗留物品的处理情况记录。(错)
909、已脱逃、死亡在押人员的财物上缴收据不应归入档案。(错)
910、留所服刑罪犯也应建立档案管理。(对) 911、留所服刑罪犯档案包括正档和副档。(对) 912、留所服刑罪犯距刑满释放超过3个月的才需要建立档案。(错)
913、留所服刑罪犯档案包括刑满释放证明书和谈话教育记录。(对)
914、留所服刑罪犯正档包括法院的裁定书、决定书与通知书。(对)
查发现的外伤不包括陈旧性外伤。(错)
91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内容包括正档、副档和其他应当归入档案的文件材料。(错)
920、留所服刑罪犯档案内容只包括正档和副档。(对)
92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和留所服刑罪犯档案内容只包括正档和副档。(对)
922、看守所对入所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应建立在押人员档案。(对)
923、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死因鉴定和调查,看守所应当予以全力配合。(错)
924、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对其案件审查终结,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判决的,驻所检察室应当将其在羁押监管期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起来,组装成卷。(错)
925、在押人员档案是看守所将在押人员在羁押监管期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起来,组装成卷。(对)
926、罪犯档案应当与该罪犯被刑事羁押时的档案分开建立,不能混合建档。(对)
927、在押人员档案如有纸张大小不合规范或者有破损的,应当用复印件代替,以使卷内文件材料尺寸大小整齐统一。(错)
928、立卷的文件材料中,如有用圆珠笔书写的,应当让原制作人用钢笔或者毛笔照原文重新抄写。(对)
929、裱糊与修补档案时,不要用浆糊,以防止压字或者压行。(错)
930、在裱糊、修补与装订档案时,应当注意不要压字或者压行。(对)
931、裱糊与修补档案时,可以用胶水或者浆糊。(错) 932、装订档案时应剔除掉文件材料上的金属装订物,以免锈蚀文件材料。(对)
933、档案中如有照片的,应当有文字说明。(对) 934、看守所对保管的档案,应当本着“谁值班谁负责”的原则。(错)
935、看守所对保管的档案,应当放臵在专设的库房或者专柜里。(对)
936、看守所对保管的档案,可以指定两人负责保管,方便查阅。(错)
937、查阅看守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留所服刑罪犯的档案,须经上级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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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查阅看守所临时羁押嫌疑人的档案,须经看守份,身份不符的,不予收押。(对)
所所长批准。(错)
939、拘留证(正页)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中正档内容。(错)
940、再审案件裁定书(副本)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中正档内容。(对)
941、刑满释放证明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档案中正档内容。(对)
942、刑满释放证明不是留所服刑罪犯档案中正档内容。(错)
943、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对)
944、在侦查阶段,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公安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错)
945、改变管辖的,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或指定管辖决定书收押。(错)
946、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凭《通缉令》或者县级以上送押机关的公函收押。(错)
947、抓获网上在逃人员需要临时寄押的,凭《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中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和电子法律文书的打印件,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收押。(对)
948、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执行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收押。(对)
949、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的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对)
950、再审案件的原审被告人,凭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书以及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收押。(错)
951、《看守所执法细则》是指导看守所民警严格、准确、规范执行看守所各项工作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对)
952、《看守所执法细则》内容一律不得在法律文书中引用。(对)
953、看守所民警在监管执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对)
954、《看守所执法细则》每年视情修改。(对) 955、看守所民警违反《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对)
956、看守所民警违反《看守所执法细则》规定,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错)
957、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者裁定书收押。(对)
958、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需要解回看守所羁押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对)
959、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其他案件需要解回配合侦查的,凭《拘留证》、《逮捕证》收押。(错)
960、收押民警应当对被收押人员进行询问,核实身
961、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必须由医生进行健康检查。(对)
962、看守所新收押人员健康检查结果不能及时作出的,看守所不能收押。(错)
963、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看守所不予收押。(对)
964、看守所对被收押人员的体表检查不得裸身进行。(错)
965、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有外伤的(包括陈旧性外伤),应当如实记录,必要时拍照固定。(错)
966、甲市公安机关刑侦民警到乙市抓捕嫌疑人丛某,因工作需要,预将丛某临时羁押于乙市A区看守所,须经乙市A区公安机关批准。(对)
967、甲市监狱追捕逃犯张某,因工作需要,预将张某临时羁押于乙市B区看守所,甲市监狱须出示甲市公安机关公函作为收押凭证。(错)
968、甲市人民检察院到乙市D区抓捕嫌疑人袁某因,工作需要,预将袁某临时羁押于乙市B区看守所,须经出示乙市D区公安机关批准。(错)
969、甲市人民法院到乙市E区抓捕嫌疑人袁某,因工作需要,预将袁某临时羁押于乙市C区看守所,甲市人民法院须出示乙市C区公安机关公函作为收押凭证。(对)
970、赵某,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看守所收押之后第三天向该人家属发出其关押地点的通知书。(错)
971、钱某,涉嫌故意伤害,被刑拘,看守所收押之后第三天向该人家属发出其关押地点的通知书。(错)
972、孙某,涉嫌合同诈骗,审查起诉中,看守所收押之后第三天向该人家属发出其关押地点的通知书。(错)
973、李某,涉嫌盗窃,一审审理中,看守所收押之后第三天向该人家属发出其关押地点的通知书。(错)
974、在押人员甲,无业,涉嫌盗窃且流窜作案,办案机关延长侦查期限,需要到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错)
975、在押人员乙,入所前系公务员,涉嫌渎职、贪污,案件移送起诉,需要到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错)
976、在押人员丁,超市收银员,涉嫌职务侵占,案件移送起诉,需要到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对)
977、在押人员丙,聋哑,涉嫌盗窃,入所时不讲真实姓名,侦查机关查明该人姓名后重新计算羁押期,需要到看守所办理换押手续。(错)
978、甲涉嫌盗窃,侦办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第2日提讯该人,看守所应当准许提讯。(对)
979、甲涉嫌盗窃,侦办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第5日提讯该人,看守所不予提讯。(错)
980、甲涉嫌盗窃,侦办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检察院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第8日提讯该人,看守所应当准许提讯。(错)
981、甲涉嫌盗窃,侦办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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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检察院自提请批准逮捕之日起第10日提讯该人,看守所不予提讯。(对)
982、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出于贪利等个人动机,与在押人员尤其是罪犯私下约定其保证按期返回狱所而秘密将在押人员释放的行为,私放的罪犯如期返回,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以徇私枉法罪论处。(错)
983、在私放在押人员罪中,因刑法将私放行为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因司法工作人员的私放行为得以逃避监管的行为均规定为犯罪,因而,两者应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共犯。(错)
98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既可由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错)
985、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罪和私放在押人员罪的对象均只能是罪犯。(错)
986、行为人因收受贿赂而实施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应当数罪并罚。(错)
987、华某在监狱中服刑时有立功表现,则对其可以减刑。(对)
988、郝某在监狱服刑时检举监狱内的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减刑。(对)
989、袁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则其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十年。(错)
990、黄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因有重大立功而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则对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对)
991、看守所管教民警甲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帮助其减轻刑事处罚的,构成徇私枉法罪。(对)
992、脱逃罪的行为是脱离监管机关实际支配的行为,既可以作为方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对)
993、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而私放在押人员的,构成受贿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实行数罪并罚。(对)
994、司法工作人员主动私放在押人员时,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被释放的在押人员成立脱逃罪与私放在押人员罪(共犯)的想象竞合犯。(错)
995、脱逃罪的主体包括未决犯和已决犯,即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判决有罪的人,即已决犯。(对)
996、司法工作人员主动私放在押人员时,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被释放的在押人员成立脱逃罪。(对)
997、监管人员甲指使依法被关押的罪犯乙,殴打、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员的,甲成立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乙成立破坏监管秩序罪。(对)
998、刑法第315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的“罪犯”可以解释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属于扩大解释。(错)
999、在押人员死亡后,看守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
1000、在押人员正常死亡后,人民检察院要对收押、
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错)
1001、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一般应认为是不认罪悔罪。(错)
1002、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应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错)
1003、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对)
1004、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错)
1005、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
1006、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错)
1007、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不应适用减刑。(错)
1008、有期徒刑罪犯假释,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错)
1009、对身体残疾罪犯和患严重疾病罪犯进行减刑、假释,其残疾、疾病程度应由法定鉴定机构依法作出认定。(对)
1010、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对)
1011、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近亲属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错)
1012、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控。(错)
1013、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错)
1014、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可以强迫犯罪嫌疑人证实自己有罪。(错)
1015、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对)
1016、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对)
1017、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对)
1018、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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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对)
1020、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对)
1021、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对)
1022、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对)
1023、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错)
1024、罪犯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批准。(错)
1025、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可以终止审理。(错)
判断题参考答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226、× 227231、× 232236、√ 237241、√ 242246、√ 247251、√ 252256、√ 257261、√ 262266、√ 267271、√ 272276、× 277281、× 282286、× 287291、× 292296、√ 297301、√ 302306、√ 307311、× 312316、√ 317321、√ 322326、× 327331、√ 332336、× 337341、√ 342346、√ 347351、√ 352356、√ 357361、× 362366、√ 367371、√ 372376、× 377381、√ 382386、× 387391、× 392396、√ 397401、× 402406、× 407411、√ 412416、√ 417421、√ 422、× 228、√ 233、× 238、√ 243、√ 248、√ 253、√ 258、√ 263、× 268、√ 273、√ 278、× 283、× 288、× 293、× 298、√ 303、√ 308、√ 313、√ 318、√ 323、× 328、√ 333、√ 338、√ 343、× 348、× 353、√ 358、× 363、× 368、√ 373、√ 378、√ 383、× 388、× 393、√ 398、× 403、× 408、√ 413、× 418、× 423、× 229、× 234、× 239、√ 244、√ 249、√ 254、√ 259、× 264、√ 269、× 274、√ 279、× 284、√ 289、× 294、× 299、√ 304、√ 309、√ 314、√ 319、√ 324、√ 329、× 334、√ 339、× 344、× 349、× 354、× 359、√ 364、× 369、× 374、√ 379、× 384、√ 389、√ 394、× 399、√ 404、× 409、√ 414、× 419、√ 424、√ 230、× 235、√ 240、× 245、× 250、× 255、× 260、√ 265、× 270、× 275、√ 280、√ 285、× 290、× 295、√ 300、√ 305、√ 310、√ 315、√ 320、× 325、× 330、√ 335、√ 340、√ 345、× 350、√ 355、√ 360、√ 365、× 370、× 375、× 380、× 385、√ 390、× 395、√ 400、√ 405、× 410、√ 415、√ 420、√ 42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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