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县华烨煤业有限公司 2013年1月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明确责任,落实煤矿的管理方针和管理目标,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加强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促进煤矿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结合煤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煤矿各级领导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有效地落实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员工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职业健康。
第三条 本责任制由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监督执行。
第二章 组织网络
第四条 建立以法人代表郭宏伟为组长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矿长杨恩伟、党总支书记康崇焱、安全副矿长刘继祥、工会主席任玉平,当人员有变动时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建立职防科专职管理职业危害防治,王继生任科长,任甜、秦龙龙、成卫娥为科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都必须明确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章 岗位人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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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法人代表职责
1、法人代表是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组织制定和审批煤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保证煤矿职业健康安全所需资金的投入,以有效措施推动方针和目标的贯彻实施。
5、领导和支持职能管理部门工作,赋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部门权力,定期听取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汇报,督促、检查本单位的环境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健康安全隐患。
6、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八条 矿长职责
1、矿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以及煤矿管理制度,全面落实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制,组织制订和发布本单位安全、职业健康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设置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职能部门,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兼)职安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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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安技干部开展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和安全生产奖励资金的落实。
4、矿长应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经验和教训,研究和解决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布置年度或阶段性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5、 审批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及相应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和控制措施。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工作,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整改。每月组织检查不少于一次。
6、坚持“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7、工程分包、设备租赁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协议,协议书中必须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与协调,严格执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分包工程款结算时或承包兑现时必须有安技部门的签字。
8、负责组织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9、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10、负责与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责任状。组织年度、季度、月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奖惩兑现。
第九条 安全副矿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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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管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安技等部门工作,组织制定职业健康安全计划和措施,组织编制环境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实施。
2、每月主持召开一次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会议,检查布置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3、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活动检查,参加危险作业点、重要部位和设备的专项检查,组织编制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或管理制度,并督促实施。
4、组织安全技术教育,有计划地对各类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5、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引进重要技术项目时,同时审查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全卫生措施。
6、总结推广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先进经验和科技成果。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意见。
7、发生未遂事故和轻伤事故时,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其他副职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均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党总支书记职责
1、对行政领导的职责实施监督。
2、教育党员、领导干部以身作则,树立“安全第一”、“保护环境”的意识,在职业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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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安全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组织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活动,把安全生产作为党组织“争先创优”评选条件之一。发生事故的部门、施工队和有关责任人不得评为党组织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4、督促行政领导和有关部门对职业健康安全隐患的整改和对事故的查处。
第十二条 总工程师职责
1、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法规、技术标准等,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难题。负责审核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方案或运行控制措施。
3、组织编制、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时,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核,施工方案的确定,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以及架设工程的实施方案等每个环节,都要考虑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
4、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在施工前,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技术水平和预防事故的能力。
5、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严重职业危害问题,应列为科研项目,组织力量攻克技术难关。
6、组织制订特殊施工工艺。在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新技术时,必须同时研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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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
7、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工程项目,必须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措施。其环境、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产、同时验收、同时使用。
8、参加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十三条 工会主席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的要求,把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列为重要议事日程。注意职工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监督检查的措施。
2、积极开展群众性的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增强职工预防事故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地进行文明安全生产。
3、协助和督促行政领导正确使用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措施计划,不断改善职工的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监督劳保用品的发放。
4、组织员工体检,开展有利于安全生产的各种活动。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做好女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 施工队队长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本施工队管辖的工程项目、生产活动的职业健康安全负直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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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实施本施工队危险源、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组织落实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
3、对所负责的施工现场环境安全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确保一切安全防护设施(机、电、架、“四口”)齐全、有效,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员工使用,同时做好验收记录。
4、组织所属员工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冒险作业。
5、在布置生产任务时,把职业健康安全工作贯穿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去,切实做到“五同时”。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施工、生产。
6、对新进员工、调换工种的员工和较长时间离岗后复岗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的岗前教育。教育员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保护环境,文明施工。
7、对发生伤亡、火灾、爆炸等事故、重大未遂事故、急性中毒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根据需要,配合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生产班组长职责
1、贯彻执行本单位的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人员文明安全作业,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根据生产任务、环境和本组人员的技术、体力等特点,合理安排任务,交待职业健康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在生产过程中,经常检查本组的环境因素、危险源控制状况,做到班前布置,班中检查,班后讲评,并做好交接班记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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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织本班组职工认真学习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随时检查执行情况。对新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要进行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教育,并指定专人负责指导,达到要求后才能上岗操作。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止本组职工在任何情况下的违章作业。
4、班前要对本组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和环境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对本组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5、发生工伤要及时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6、组织开展创文明班组活动。
第十六条 生产操作工职责
1、自觉学习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的思想,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事事、处处、时时注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自觉遵守各项职业健康安全规章制度和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遵守劳动纪律,服从领导和安全检查人员的指挥。工作时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禁酒后上班,有权拒绝执行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的指令,并有权向上级报告。
3、按作业要求正确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因素时,应当向现场安全生产人员或负责人报告。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和劳动保护装置、设施,并经常检修和保养,使设备处于良好状态。不得随意拆除劳动保护装置;不得擅自开动他人使用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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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设备;不得无证进行特种作业。不得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动火。
4、发生事故立即向上报告,积极施救,保护好现场,自觉配合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要吸取事故教训,提出防护措施建议。
5、积极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活动,从实际出发,提出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七条 职防科科长职责
1、在分管职业健康安全行政副职直接领导和地方环境安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协助领导综合管理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安全工作。
2、参加汇编或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3、编制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起草目标管理责任状,认真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报领导审批。
4、、协助领导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经常深入现场,协助解决问题,发现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有权制止,情况紧急时可先令其停止操作,撤出作业人员,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5、、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包括新进人员的三级教育,指导安技员或兼职安全员开展工作。
6、参加轻伤事故的现场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的处理提出建议。做好因工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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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统计报告工作。协助重大事故的调查。
7、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和定期发放工作,并参加验收。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安全生产专项活动。开展安全生产的总结、评比考核工作,严格奖惩制度。
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10、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火、防爆、防尘、防毒、职业病防治工作和特种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的检查工作。
11、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措施,确保员工劳逸结合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员工体检工作。
第十八条 安全员职责
1、协助队组贯彻执行各项职业健康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以身作则,带头执行,耐心说服教育员工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分别做好工程队、班组的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工作。接受专职安技人员的业务指导。
2、做好对重大环境因素、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检查记录。经常进行现场安全巡视,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3、负责对队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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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育和监督队组员工正确使用机电设备安全装置和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5、有权制止违章作业,有权抵制和越级上告违章指挥行为,发现生产中有严重危及环境和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当场制止,并立即报告领导处理。
6、发动员工经常进行作业现场的清理整顿和改善环境的清洁工作,使各类物品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做到文明生产。
第四章 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十九条 生产技术科职责
1、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安全规章制度及施工组织设计。
2、在布置检查生产计划执行情况时,要同时布置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提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进行技术交底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贯彻执行煤矿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 人事劳资科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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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安排职业健康安全专项经费,用于改善生产过程环境和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做到专款专用。
2、定期收缴安全生产管理费(按计划产值的0.5‰)和安全风险抵押金,负责执行安全生产奖金的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
3、做好财务资金安全管理工作,办理工程安全保险工作。
4、贯彻执行煤矿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5、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推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职安技干部人选。
6、对新进人员进行培训时必须同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的三级教育,对调换工种和恢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7、对患有某种工种禁忌症的人员,不得安排从事该工种操作。
8、制定奖惩制度时,应将安全生产列入考核条款。在拟订经济承包合同时,必须包括职业健康安全责任内容。
9、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对确因生产需要而延长劳动时间的,应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意见,并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对按照规定不适合有毒、有害、高空和高温作业的人员进行及时调整,或按照《劳动法》规定变更、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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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及繁重的体力劳动。
11、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参与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
12、贯彻执行煤矿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综合办公室职责
1、及时传递国家及上级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文件,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生产专项活动的宣传和报导工作。
2、会同车管组做好公务车辆的安全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
3、安排就餐时,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4、对于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所需的物品和车辆等资源及时给予保证。
5、贯彻执行煤矿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部职责
1、在审批确认工程分承包方时,要同时审查是否具有安全资质,无安全资质的,不能确认为合格的分承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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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审批确认劳务分承包方时,要同时审查是否具有安全资质,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证件,对无安全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证的,不能确认为合格的分承包方。
3、签订横向联营协议时,应有双方职业健康安全责任的条款,并明确相应措施。
4、对已确认为合格分承包方的单位,如果在工程项目中发生重伤(含重伤)以上事故或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文明施工严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处理。
5、对分承包队伍组织进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要求其服从管理,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办法。
6、贯彻执行煤矿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三条 党组部门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职业健康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教育党员、干部以身作则,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保护环境”的思想,开展“党员身边无事故”活动。
2、组织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班组”活动。
3、考察干部政绩时,要同时考察职业健康安全工作的好坏,提出明确考察意见;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党员、干部,要按“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切实履行查处职责。
4、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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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贯彻执行煤矿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第二十六条 工会组织职责
1、依法对职业健康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协助行政及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工会组织有权制止、申诉和控告。
2、参与讨论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生产工作。
3、定期检查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措施计划的执行情况,督促行政部门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
4、监督有关部门及时提取和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
5、做好女工“五期”保护工作。
6、参加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检查和重大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
7、贯彻执行煤矿一体化管理文件,负责实施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和控制,积极组织开展参加职业健康安全活动,做好工作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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