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船舶施工现场对分包协作单位的安全管理
作者:王帆
来源:《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5年第04期
【摘要】笔者依据在港珠澳大桥人工岛格型钢板桩施工项目(下称钢板桩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分析船舶施工中的分包协作单位的安全管理的共性问题,对其分包协作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全面阐述,仅供参考。 【关键词】船舶施工;安全管理;分包; 前言
随着船舶公司突破传统水工市场,转型发展并尝试进入项目分承包领域,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面临着诸多调整与挑战,需要从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拓展到HSE(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其中传统船舶安全管理中对分包协作单位安全管理的内容较少,但分承包模式必定涉及到大量分包队伍及人员,所以值得对分包协作单位在船舶施工环境情况下的安全管理进行探讨。目前引进分包的主要形式有三种,一是切块分包施工任务,二是进行劳务分包,三是专业分包,本文将重点研究对切块分包协作单位的现场安全管理。切块分包是指将工程承包合同项目中的部分工序的施工任务发包给本企业以外的分包协作单位完成,但发包方负责监督管理和工序间的衔接。
一、健全安全生产协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1明确划分双方现场安全生产职责
在钢板桩项目中,与其他施工类型的分包商安全管理不同,其分包工人的工作场所基本都在公司的施工船舶上。因此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书时,必须明确在船舶上这种特定环境施工时双方的现场安全责任。
笔者以公司的某艘装有履带吊的驳船为例。在实际情况中,在施工船员主要分布在船舶操作岗位,分包工人则在吊机操作岗位、起重指挥岗位和钢板桩施工岗位。船长接受指令,指挥本船的移船操作,并不参与到钢板桩施工的程序中,也就是说船长对在本船上进行的施工安排、设备操作等无管理权。因此,在与分包协作单位进行安全职责划分时应明确:在现场安全管理中,公司的安全管理责任仅限于船舶本身,对在甲板上进行的施工安全由分包协作单位负责保障并负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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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协商确定交叉作业现场的安全职责
在钢板桩项目中,由于现场有数家施工单位集中在甲板,且有上下空间的施工工序,数台吊机设备,因此应履行公司《交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但制度中仅提出了要求,为避免施工过程中交叉作业环境中的安全管理责任混乱,具体的安排在正式施工前必须明确。一般来说,虽然现场的施工活动集中区域包括有公司船员和一家或多家分包协作单位的工人,但施工的主要工序和人力资源的配备主要集中在某个分包协作单位。因此,应在与所有分包协作单位的安全协议时进行协商,明确其中某单位为某个时间某个集中施工区域的交叉作业安全负责单位,具体履行相关制度,其他单位予以配合。但也需从实际的现场安全管理的出发,例如难以划分主要负责单位,则可由本船船员履行公司相关制度。 1.3、确定并告知船长的现场安全责任与权利
根据公司《非自航船安全管理规定》、《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等的要求,船长享有安全与防污染的独立处置权,其中明确规定“在生产中对用船单位违章指挥、或对船舶和设备的使用超出其技术规范的行为加以劝阻、纠正;若违章指挥对船舶、设备、人员安全带来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危险时有权停止工作”等条款。因此船长不可认为船舶进点后便无责任,对现场施工情况不管不问。同时应在安全生产协议中明确告知分包协作单位本公司船长的安全职责与权利,以避免在现场发生安全责任的纠纷。 二、提高施工分包协作单位施工人员的素质
分包协作单位由于其自身特点,其所招聘的劳动工人大多流动性强,自身安全施工的经验不足,更不熟悉船舶这种特殊环境。毕竟船舶施工现场本身就有很多危险源,稍不小心就可能发生人员伤害事故。曾经发生过某船的缆绳有断缆迹象,船上船员发现后均后撤至安全区域,而一位分包劳务工却好奇上前查看。当船员准备叫停其行为时,缆绳断裂将其击伤。因此,如何提高分包协作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素质,让他们了解并熟悉船舶上的常见危险源,也是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1公司必须严格审查分包协作单位的安全资质
拥有一个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的分包协作单位才能落实公司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掌握公司标示的现场常见危险源,也能从根本上保障其工人有一定的安全素质,利于工人对新施工环境中的各项危险源的认知。
2.2要求分包协作单位应尽量提高其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
作为具有一定风险的施工工程,对参与其中的所有一线工人应有所要求,例如相关工作年限,年龄,身体状况等等。而这些要求应体现在所签订的安全生产协议中。提倡从一开始就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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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使用那些素质相对较好的劳动者,并尽量保持施工人员的相对稳定,这是减少施工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
2.3施工分包协作单位应经常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主要侧重于施工操作技能及安全防范知识的教育,要让其从业人员知道那些东西可能造成什么样的伤害以及怎样预防。教育的形式可灵活多样,最好采用座谈式教育,每天上班前或下班时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比较详细的说明,提醒应该注意的问题。 三、明确与分包协作单位安措费的分配投入
除对分包协作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应约定清楚外,还应明确分包协作单位相应的安措费投入。
对一般施工现场来说,分包协作单位安措费中应包含施工人员安全进行工作的具体安全支出。例如,符合安全规范的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等。另外,还应包含其所持有的涉及定期检验的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的检验检测费用。
在船舶施工环境中,存有不能简单区分出由公司或分包协作单位承担的安全投入,例如安全设施的设计、安全环境的维护等等方面的支出。但总体上是维护在船舶上进行工作的人员的施工安全。因此此部分的安全费用应进行协商分摊。
总而言之,一方面要防止在安全投入中大包大揽,简单认为在自家船舶上施工,就将应由分包协作单位承担的安全费用算入自身安全成本。另一方面,也要避免将施工安全费用转嫁给分包协作单位承担,使得应由公司承建的一些安全设施直接由分包协作单位承担,列入分包协作单位必须完成的施工临建项目而不支付费用。这样就会造成分包协作单位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安全经费的投入,在施工过程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笔者从钢板桩项目中结合船舶施工的特点得出部分经验之谈,存有片面局限性,其实系统的现场协作单位安全管理要求远不止上述几点内容。同时现场安全管理也只是对分包协作单位安全管理的其中一部分。总之,完善全面的分包协作单位管理制度是对船舶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有力支持与指导,而且也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相信在船舶公司转型发展过程中,必能建立健全具有船舶施工特色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并融入到HSE安全管理体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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