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第1条 进入受限空间的作业人员,或担任安全监护的人员,必须进行岗位安全技术培训。
第2条 凡进入受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应实行实施作业审批。
第3条 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设置现场监护人员,没有现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监护人不得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更不得随便离开监护岗位,监护人应始终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
二、作业前的准备
第4条 实施受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及周边环境,全面检测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氧浓度、可燃气体、毒害气体、腐蚀性、带电体、坍塌情况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
第5条 作业者应配备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呼吸防护面具、防爆炸、防噪声、防触电、防酸碱腐蚀等防护用品。
三、正常作业
第6条 当必须进入缺氧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均应采取机械通风。 第7条 作业时,操作人员所需的适宜新风量应为30 m3/h~50m3/h。 进入自然通风换气效果不良的受限空间,应采用机械通风,通风换气次数不能少于3次/h~5次/h。通风换气应满足稀释有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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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物质的需要。
第8条 应尽量利用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燃通风为主,必要时应采取机械强制通风。
第9条 受限空间的吸风口应设置在下部。当存在与空气密度相同或小于空气密度的污染物时,还应在顶部增设吸风口。
第10条 除严重窒息急救时等特殊情况,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11条 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安全作业中的有关规定。实现整体电气防爆和防静电措施。
第12条 存在可燃气体的受限空间场所内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
第13条 固定照明灯具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宜使用安全电压,安全电压应符合安全作业中有关规定。在潮湿地面等场所使用的移动式照明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2.4m及以下时,额定电压不应超过36V。
第14条 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第15条 手提行灯应有绝缘手柄和金属护罩,灯泡的金属部分不准外露。
第16条 行灯使用的降压变压器,应采用隔离变压器,安全电压应符合安全作业中有关规定。行灯的变压器不准放在锅炉、加热器、水箱等金属容器内和特别潮湿的地方;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MΩ,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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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测。
第17条 手持电动工具应进行定期检查,并有记录,绝缘电阻应符合要求。
第18条 机械设备上的局部照明均应使用安全电压。 第19条 设备上附有的梯子、检修平台等,应符合安全作业标准要求。
第20条 受限空间的坑、井、洼、沟或人孔、通道出入门口应设置防护栏、盖和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第21条 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场所,提醒作业人员引起重视,在受限空间外敞面醒目处,设置警戒区、警戒线、警戒标志。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第22条 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封闭、半封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储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应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设置“禁止启动”等警告信息。
第23条 存在易燃性因素的场所警戒区内应按安全作业规定设置灭火器材,并保持有效状态;专职安全员和消防员应在警戒区定时巡回检查、监护,并有检查记录。严禁火种或可燃物落入受限空间。
第24条 焊接与切割作业时,焊接设备、焊机、切割机具、钢瓶、电缆及其他器具的放置,电弧的辐射及飞溅伤害隔离保护应符合要求。
四、安全注意事项
第25条 受限空间的作业场所空气中的含氧量应为1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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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空气中含氧量低于19.5%,应有报警信号。
第26条 受限空间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可燃烧极限或爆炸极限下限的10%。对油轮船舶的拆修,以及油罐、管道的检修,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可燃烧极限下限或爆炸极限下限的1%。
第27条 应急器材应放置在作业现场。 第28条 应急器材应保证应急救援要求。 第29条 急救药品应完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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