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科技(教)局、市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搞好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及奖励工作,针对近几年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及市政府新颁布的科技奖励办法,现将做好我市科技成果管理及奖励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科技成果的管理
1、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鉴于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科技成果的管理中应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支持、重视力度。对于申报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研究开发攻关类),必须了解其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做到知识产权明晰、保护措施明确,并接受科技管理部门的指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的鉴定工作。
2、关于成果鉴定中的查新问题
科技成果查新是科技成果鉴定和评价科技成果的重要材料之一。 按国家、省对这项工作的要求,今后对查新的要求会越来越严,凡申请鉴定的科技项目,原则上都应进行查新。对个别查新有困难的下列类别项目,经过市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审定同意后可不进行查新。 ①农业(含牧、林、水产等)新技术推广应用类的部分项目; ②社会医疗类部分项目; ③部分软科学项目;
④部分其他无法进行查新的项目。
3、关于鉴定的形式
按国家、省科技成果鉴定规定要求,我市科技成果主要采用会议鉴定和检测鉴定,从严控制函审鉴定。
①为严把成果鉴定质量关,对函审鉴定的形式要尽量少采用,每年由市科技局组织鉴定函审的项目,控制在不超过年度鉴定总项目的15%之内,而某一大类(如工业类、农业类、医疗卫生类等)的项目不得超过其中的60%。
②对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类项目的鉴定,要严把审查关,必要时应先现场考察后,再作审批决定。
二、科学技术奖励市政府于去年发布了新的《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该奖励办法主要增设了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以及将各奖项改为每两年进行一次,同时明确了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加强指导管理,因此对奖励工作的有关问题作进一步的明确: 1、关于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①推荐条件按《奖励办法》的规定执行,被推荐者属《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款第1条件者,应是其获奖项目的第一主研人员,其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的基本条件,将在其《泸州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推荐书》中明确。
②对推荐的奖励对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将进行严格的审查,必要时到被推荐者所在单位作仔细的调研,条件确实符合要求的,再提交奖励评选委员会审查评选。 ③对未有被推荐者或被推荐而无人当选的,当年度该奖空缺。
2、关于市科技进步奖
①关于授奖主研人员数确定的原则
第一,应是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中确定的主研人员。 第二,在符合第一条件的情况下按下列确定:
获 奖 等 级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5人 7人 9人 4人 6人 8人 3人 4人 5人 1 个 7人 获奖主研单2 个 11人 位的数量 3个以上 13人
注:上列人员数字均是控制在其以内,并非一定要达到。 ②各县、区、市级各部门上报请奖项目均应是市科技局组织鉴定或委托其主持鉴定的项目。
③省级各厅局的计划内项目,如委托市科技局主持鉴定的,可以申报市奖,专业性特别强,专家组在本市极难组成的项目,市科技局了解或参予其鉴定过程的,也可申请市奖,除此以外的项目原则上市里不受理申报奖励。
④申报奖励的项目如是发明专利,则可以不组织鉴定,其申请奖励的材料,除请奖申报书外,应提交专利证书影印件、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当年年费缴纳证明或权利有效证明文件等以及应用证明。实用新型专利仍需组织鉴定,方可申请奖励。
⑤在同等条件下,奖励及等级将优先考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
技成果。
3、关于科技进步管理奖
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条件,是否给予奖励及奖励的等级确定,将重点审查其项目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及规范化等。
三、关于科技突出贡献奖
泸委发(1995)14号文《中共泸州市委、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实行奖励的暂行规定》,作为鼓励科技人员的政策仍继续实行,随时可申报,市科技局组织有关部门随时审定,报市政府批准,不受年度限制,但不再发给荣誉证书。 四、上报材料格式要求
所有申报鉴定、奖励的材料,除要求原件影印件外,均需进行打印,规格为A4纸。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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