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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来源:九壹网
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提高企业统计工作水平,不断规范企业统计管理工作,建立该统计工作规章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有关文件要求进行。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证统计资料的权威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统计工作要为企业管理和发展服务。

第三条 企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邮政行业统计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邮政管理部门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数据。

第四条 企业应在下列方面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一)领导和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加强统计工作现代化建设;

(二)吸收和组织统计人员参加企业经营管理,发挥统计的服务和监督作用;

(三)切实保证统计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

第二章 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财务

部门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统计网络。

第六条 企业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统计调查、企业统计调查和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二)对本单位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三)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制度,并会同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制度.

第七条 企业统计工作实行统计负责人责任制。统计负责人是指代表本企业履行《统计法》规定职责的主要责任人员,一般由本企业综合统计机构负责人担任。统计责任人对统计工作质量负总责。不设统计机构的,统计负责人应由具备相当统计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的人员担任.受单位规模制约不设立专人的,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 统计负责人由企业指定。

第八条 企业统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应随意调离统计岗位或脱离统计工作.

统计人员调整、调动或离职必须由能够担当规定职责的人员接管,并需办清交接手续,确保统计工作持续进行.

第九条 企业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学习统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统计

制度;刻苦钻研统计业务,掌握统计工作技能,熟悉各项统计指标的含义和核算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报送统计资料。

第三章 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和统计报表

第十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与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满足统计核算和业务核算所需要的各类原始记录,建立健全统计台帐,做好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记载.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在每月5日前填报邮政行业统计信息系统。半年报和年报按照邮政管理局的要求及时报送。

第十二条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和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真实、完整、连续、准确,字迹要清晰端正,签字手续必须齐全.

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要逐步采用电子文档形式.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 企业必须按时上报邮政管理部门所要求的统计报表和统计数字、资料,所提供的统计资料,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或者统计负责人审核、签署或者盖章后上报。

第十四条 统计报表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相同指标的口径范围及核算结果必须一致。

第十五条 企业在新闻发布、宣传报道等方面使用的统计数据,必须经过企业统计机构审核,不得提供和发布虚假统计信息。

第十六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统计资料,应由企业统计机构按照资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别立卷归档。

第五章 有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企业上报邮政管理部门的报表、资料必须严格按照邮政管理局有关规定,并经企业负责人同意后统一上报,如出现违法行为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统计工作不得出现下列情况: 1、虚报、瞒报统计资料; 2、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3、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二)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企业上报的统计资料,无相关的原始记录、内部报表、统计台帐等核算依据的,按伪造统计资料论处。 (三) 企业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承担法律责任。

(四) 企业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虚报、瞒报统计资料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视其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 企业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将依法追

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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