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 南方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苏悦南控﹝2017﹞96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
本办法中的“集团”系指**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系指**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大额资金支付是指公司运营中单笔金额达一定标准的资金支付;大额资金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根据业务类型分别明确大额资金支付的标准、审批权限及审批方式。支付审批方式是指协同审批。
第二章 资金支付具体管理规定
第五条 采购商品
采购商品中,贸易业务采购商品的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500万元,其它业务采购商品的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10万元。
1.贸易采购
贸易采购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市场部发起,市场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风控部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资金支付时,需附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合同和商品数量等文件。
2.其它采购商品事项
其它采购商品事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业务部门发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风控部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资金支付时,需附部门请示、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合同、公司批复等文件。
第六条 购买服务
购买服务包含不限于贸易业务运杂费、鉴证咨询、劳务、物业管理等服务。资金支付时,需附经评审通过的正式合同、公司审批手续等文件。
1.贸易业务运输服务
贸易业务运输服务大额标准为单笔100万元,流程同贸易采购业务。
2.其它服务事项
其它服务事项大额标准为单笔20万元,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业务部门发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风控部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
第七条 采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采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10万元。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业务部门发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风控部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按上述流程审批。
采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事项,附部门请示、采购合同、公司审批手续等文件。
第八条 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利润分配(含上交利润)
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利润分配等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视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业务部门发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资金支付时,长期股权投资事项按集团投资管理制度要求,附项目材料、《项目可行性报告》《合作协议》、集团审批手续等文件;金融投资事项,附《投资协议》、集团审批手续等文件;利润分配事项附上级单位批示、股东会决议等文件。其中,长期股权投资、金融投资事项,按规定报批或备案的,需提供相关批复文件。
第九条 资金调拨
资金调拨包括日常资金调拨、与贷款配套的银行理财、银企合作及产品方案。
1.日常资金调拨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为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涉及的公司同户名账户或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资金的调拨。
(2)为归集资金进行的同户名账户资金的调拨。
日常资金调拨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不作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财务部发起调拨申请,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2.与贷款配套的银行理财
与单笔融资业务逐笔对应的配套银行理财行为视为现金管理,不作为金融资产投资事项管理。
与贷款配套的银行理财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作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财务部发起调拨申请,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3.银企合作及产品方案
银企合作指为维护银行合作关系,根据银行的存款需求做出的资金调拨。产品方案指办理银票、信用证、全额质押用于保证金的资金调拨。
银企合作及产品方案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作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财务部发起调拨申请,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 捐赠和赞助
捐赠和赞助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视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经办部门发起,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资金支付时,附相关请示及批准文件,单笔2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国资委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税款支付
1.税款支付事项
税款支付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不作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税务经办人员发起,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资金经审批转入税款专户后完成缴纳税款,财务部复核入账。
2.税务处罚支出事项
税务处罚支出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视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税务经办人员发起,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资金支付时,
附相关请示、税务处罚通知书、公司批复等文件。
第十二条 个人借款
个人借款大额资金支付的标准为单笔借款5万元。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借款人发起,发起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单笔借款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借款人发起,发起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核对借款余额,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第十三条 经营性费用
经营性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办公费、修理费、租赁费、水电费、邮电费、业务招待费、公务车费、会议费、业务宣传费、保险费、零星开支、工资(日常工资性支出、非日常工资性支出)、福利费、职教费、工会费、劳动保护费等。
1.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0.5万元,其中:单笔0.5万元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由经办部门发起,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0.5万元(含)以上的,支付审批均采取协同方式,由业务部门发起,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2.日常工资性支出
日常工资性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不作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综合管理部发起,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3.非日常工资性支出
非日常工资性支出(含年终奖、专项奖励等),无论金额大小均视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综合管理部发起,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4.职教费
职教费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5万元。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以下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业务部门发起,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支付金额在大额标准(含)以上的,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经办部门发起,按上述流程审批。
5.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及工会费拨付
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及工会费拨付无论金额大小均视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支付审批采取协同方式,具体由综合管理部发起,综合管理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6.其它经营性费用
其它经营性费用包括不限于差旅费、办公费、修理费、租赁费、水电费、邮电费、公务
车费、会议费、业务宣传费、保险费、零星开支等,大额资金支付标准为单笔10万元,支付审批均采取协同方式。其中:单笔10万元以下的,由经办部门发起,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单笔10万元(含)以上的,由经办部门发起,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资金支付时,业务招待费按业务招待费管理办法规定,附业务招待申请单;日常工资性支出附人员信息变动单;非日常工资性支出、福利费、职教费及工会费拨付附相关请示和批复等文件;其他经营性费用根据性质附申请单、请示、合同、批复等文件。
第十四条 其它支出
除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支出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视为大额资金支付事项,采取纸质协同方式,由经办部门发起,经办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项目负责人、董事长审批。
资金支付时,附相关请示、公司批复等文件。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严格落实审核责任,相关人员在支付、复核和审批等环节中失职渎职的,将严格追责问责;涉嫌违纪违法,造成资产损失的,将追究其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自觉接受上级监管机构和公司监事会、风控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等对《大额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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