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产⼯作绩效考核奖惩制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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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产⼯作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第⼀条 根据《安全⽣产法》、《江苏省安全⽣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进⼀步完善安全⽣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督促落实安全⽣产责任,提升安全⽣产⼯作效能。 第三条 考核原则。 (⼀)履职原则
1、各村(社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安全⽣产责任和⼯作落实,确保实现⾼新区、街道制定的⼯作⽬标,确保所辖区域安全⽣产形势的稳定好转。各村(社区)、各部门、各企业必须将安全⽣产⼯作纳⼊年度总体规划。
2、管⾏业(领域)必须管安全。各⾏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本⾏业(领域)安全⽣产⼯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必须做到严密部署,严格监督检查,确保本⾏业(领域)安全⽣产⼯作有效开展。
3、领导⼲部必须落实“⼀岗双责”。各村(社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为本村(社区)、部门安全⽣产⼯作的第⼀责任⼈。 (⼆)实事求是原则
被考核单位要向考核单位如实反映安全⽣产⼯作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弄虚作假。发现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和数据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从严查处。考核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考核办法对考核单位进⾏客观公正评价,考核结果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考核范围
各村(社区)、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年度《安全⽣产⼯作⽬标责任书》的各⽣产经营单位。
第五条 考核内容
原则上以《安全⽣产⼯作⽬标责任书》确定的具体⼯作⽬标和任务为主。 (⼀)对村(社区)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数及较⼤以上事故控制情况。按照上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2、对落实安全⽣产⼯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措施保障和⼯作考评情况。 3、安全⽣产⼯作纳⼊计划年度的部署、安排及执⾏情况。
4、⽤于消除事故隐患、防⽌职业危害、安全⽣产应急救援、实施安全⽣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产资⾦的安排、投⼊和管理、使⽤情况。
5、以打击⾮法违法违规⽣产经营和建设⾏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产专项整治、安全⽣产标准化建设、安全⽣产机构建设和安全⽣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产主要⼯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
6、重⼤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8、街道部署的`其他安全⽣产⼯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对街道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履⾏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2、对落实安全⽣产⼯作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指导监督和检查落实情况。 3、安全⽣产⼯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情况。
4、街道组织开展和部署安排的安全⽣产重要活动(包括安全⽣产⼤检查和专项督查)、重点任务、主要⼯作贯彻落实情况。
5、本⾏业(领域)安全⽣产突出问题、薄弱环节的研究解决情况。
6、重⼤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重⼤隐患“挂牌”督办、治理落实情况。
7、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 8、街道部署的其他安全⽣产⼯作开展和落实情况。 (三)对⽣产经营单位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1、⽣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数控制情况。 2、履⾏安全⽣产主体责任情况。 3、安全诚信和安全⽂化建设情况。
4、开展安全⽣产管理标准化建设及企业本质安全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职责和政策的相关⼯作开展情况。 第六条 第六条 考核⽅法
1、听取汇报。由被考核单位向考核单位汇报《年度安全⽣产⼯作⽬标和任务责任书》所明确的⼯作任务完成情况。
2、查阅资料。查阅被考核对象对《年度安全⽣产⼯作⽬标责任书》中所明确的⼯作任务,进⾏研究、计划、部署、开展和落实等相关会议记录、⽂件、资料、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 3、实地检查。根据考核⼯作需要,选择性对有关部门、单位、企业进⾏抽查。 4、综合评定。考核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被考核单位进⾏综合评定。
第七条 综合评定采取评分制。其中,安全⽣产⼯作⽬标和任务权重原则上各占50﹪,具体由
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根据年度⼯作⽬标和任务制定《安全⽣产⼯作绩效考核奖惩实施细则》确定,满分为100分。
有下列情形之⼀的给予扣分(扣分最低⾄该项设定分值扣完为⽌):
1、各类⽣产安全事故死亡⼈数⽐控制考核指标每增加1⼈扣0.5分;发⽣⼀般以上死亡事故的,每发⽣⼀起扣1分。
2、年度考核有本办法第九条第⼆项所列情形的,扣10分;有第⼗条所列情形的,存在⼀项扣5分。 第⼋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1、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2、考核得分在80-90的为良好。 3、考核得分在70-79分的为合格。 4、考核得分在6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九条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实⾏评优评先“⼀票否决”。 1、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 2、发⽣较⼤以上⽣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第⼗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年度考核综合评定不能评为“优秀”、“良好”等次。 1、发⽣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的;
2、发⽣事故后抢险救援⾏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和恶劣影响到; 3、对重⼤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的;
4、执法违法或执法发⽣严重错误,导致国家赔偿或司法败诉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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