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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古代印度法与宗教

来源:九壹网
安徽教育学院学报JournlaofAnbluInstituteofEduactio。199z(年第期总第月期)浅探古代印度法钟有为与宗教在几千年的世界古代史中许多国家的法律与宗教有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古代印度法就是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宗教法宗教与法律的紧密结合,是古代印度法律的基本特点。然而法与宗教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现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范畴它。们所起的作用和特点也不一样而这正是往往被人。们所忽略的间题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科学原理我们对古代印度法的研究既要看到其密切联系的方面,。又要看清其区别和独立性这无论在世界法制史上,还是在世界宗教史上,。都是一个重要课题、一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紧密结合古印度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的表现之一是:法与宗教相互依存相应渗透宗教教义依靠法律的力量得以有效地宣传、贯彻法律只有以宗教教义名义出现才能获得社会承认和普遍遵守宗教典籍是古代印度法的基本渊源。在古代印度,居于统治地位的宗教是婆罗门教。最早记载婆罗门教教义的文献吠陀经,既是婆罗门教的宗教文献,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最初渊源。吠陀,焚文原意指“、知识”、“通晓”“认识”约形成于公元前150。年至公元前60年它包括四部即《梨俱吠陀》、、《沙摩吠陀》《耶柔吠陀》和《阿阔婆吠陀》。吠陀经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婆罗门教的一系列思想和主张如“吠陀天启”、“祭祀万能”、“善恶业报”、“人生轮迥”以及“婆罗门至上”等等并宣称它规定了古代印度居民的“永世不变”的生活准则和行为规范即“梨多”(Rat一般指宇宙理法)和“达摩”(pharma,意为事物秩序、法)。“达摩”是“梨”,。多在人类社会中的表现是神的意志这就是婆罗「1教的基本纲领之一的“吠陀天启”在古代印度法中。的具体表现吠陀不仅提出了一些传统印度法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原则而且吠陀经典本身也成为古代。印度的世俗政权制定法律的依据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婆罗门教徒只是以承认自己绝对有权诵读吠陀经来证明吠陀经是神圣不可侵犯的”。①从而使吠陀经典的内容法律化。成为人们遵守的法律准则在古代印度法发展史上能称为法律著作的是约在公元前60年至公元前30年间编纂的“法经”。法经是为适应印度奴隶制发展和加强宗教统治的需12要,由各婆罗门学派对吠陀进行新的解释的基础上编纂的宗教典籍,是吠陀文献中经书之一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主要的法经有:、《乔达摩法经》《梁达耶那法经》、《阿帕斯植跋法经》、《伐悉私陀法经》和《毗湿奴法经》。法经规定了古代印度最初的行政、法民法、、刑法继承法和诉讼程序的准则确立了吠陀的神圣不可侵犯四种姓制和婆罗门至高无上的。地位与权力《嗓达耶那法经》宣称:“学习婆罗门的建议乃至他的笑话是最高的法律。”②《阿帕斯植跋法经》规定:“即使高贵如国王,也必须尊敬婆罗门国王路遇婆罗门必须让道”③另外,法经将雅利安人古老的习俗系统化和“达摩”化了,所有背离社会传统规范和婆罗门教宗教规范的行为都被视为违。反“达摩”违反了法法经的编纂及其完成标志着古代印度法发展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公元前6世纪以后由于佛教的兴起和发展给婆罗门教以严重的冲击,婆罗门祭司乃编纂法典,以求恢复婆罗门教。。的传统法典是古代印度法的另一重要渊源法典的编纂实际上是婆罗门教复兴运动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它再次强调坚持吠陀的正统主张维护婆罗门至、高无上的地位强化种姓制度。法典规定了种姓婚、、、、、、姻家庭妇女地位王权行政机关十八项法律司。法制度等的原则和具体内容几乎每部法典都在第一章开宗明义地宣称法典是神赐的这就使法律与宗教紧密结合起来使得宗教的内容通过法律的力。量得以宣传、贯彻当时几部主要的法典;《摩奴法、、典》《祭言法典》《那罗陀法典》、《布利哈斯帕提法典》和《迩旗延那法典》等其中《摩奴法典》是最早的一部,是集各种宗教典籍的大成是印度法制史上最、重要最有权威和最完备的法律典籍在整个南亚次。大陆享有最崇高的地位“因为在他的法典中阐述了吠陀的全部精义任何法律如与摩奴公布的法律精义相抵触”。就不被承认④它在一开始就明确主张法律直接起源于神从根本上论证了神造一切和。吠陀神圣不可侵犯此外在古代印度法渊源中还。应该包括佛教经典和国王救令佛教经典即《三藏经》,、指《经藏》《律藏》和《论藏》,其内容,分别涉及佛教教义、佛教寺院规则以及佛教各派学者对佛教安徽教育学院学报,Jour日nofAnh公InstituteofEduaction1,6年第2期(总第64期。)教义的论集其中以《律藏》涉及纯法律规范为较多。;现象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法律是随着阶级国王救令主要指印度孔雀王朝的阿育王颁布的诏令故古印度法是以融宗教教义伦理道德和法律规、,。社会的形成而产生的始终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古代印度的法律就是雅利安人在建立奴隶制国家时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把自己的意志变成国家的意志才制定和确立的法律规范它是古代印度奴隶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社会的产物但是随着阶级的产生而产生法律。。。范为一体为特征的体现了政权与神权的合一,古印度法与宗教紧密结合的表现之二是从法律内容上看古代印度最古老的法律著作许多法经不像其他奴隶制国家那样是单纯的法律著作其中:,,包括大量宗教道德等方面的论述纯法律的成份,。、、。,的时候统治阶级又普遍地把它披上宗教的外衣用神的意志去掩盖阶级意志所以法律在其产生时。。,仅占一小部分而且比较贫乏和简单的就是后来编纂的各个法典也是如此是汇合法律伦理道德宗教为一体的实际上所有法典均是上述三者的混合物。。、就与神的宗教语言发生密切关系然而这种关系是虚伪的是人为的现象因为宗教在法律制度产生之如:《阿帕斯檀跋法经》的纯法律部分其内容虽前早已形成它是独立的社,会意志形态根据唯物论。然比《和《达耶那法经》更为充实和系乔达摩法经》的观点和方法宗教观念和人类精神世界的一切观统,。但也仅是全部内容的1/17著名的《摩奴法典》,全文共12章,2684颂(条),按其内容,可分六个部分:(1)婆罗门教法的神话起源(第1章)八二)婆罗门学习和生活的规定(第2一6章);(三)国王和刹帝利的、特权(第7章);(四)有关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等民事规范及刑事规范(第8一9章);(五)有关种姓义务及其细则(第9一10章);(六)关于赎罪、布施、斋戒、业报轮回等教义(第n一12章)。从这六个方面内容可看出,《摩奴法典》有将近9章,170多颂是有关宗教、道德的内容,约占全法典的3/4,而纯法律的内容仅有3章,90多颂,仅占全法典的14/左右就在这四分之一的所谓纯法律条文中也夹杂着不少宗教,。条款非法律成分还必须指出的是:作为古代印度法重要渊源的法经、法典,都不是由国王或其他具有立法性质的机关通过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而是由宗教界的著名人士或婆罗门教的僧侣贵族按社会需要和阶级利益而进行编纂的而后经国家政权确认其法律效力。,、此外古代印度法的结构体系也受宗教的影。响由于印度宗教众多,这影响到印度法律的结构、。体系异常复杂这既体现在各个历史时期出现的重要法典、、如《摩奴法典》《那罗陀法典》《布里哈斯帕提法典》等中同时也包括在历史上不同宗教派别所、制定的许多法经如《乔达摩法经》《阿帕斯檀跋法、经》《毗湿奴法经》等内甚至还反映在印度种种教、。法对许多经书文献所作论述和解释上、二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区别和独立性古印度法律与宗教的区别及其独立性主要表现在:第一、古印度法与宗教的产生有着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根源。众所周知法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历史念一样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既不是先夭而有,主观自生的。也不是神灵启示的宗教是原始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印度各种原始宗教就是发端于原。始氏族社会那时雅利安人的原始宗教信仰是对自然神的祟拜,是一种以自然力为崇拜对象以神话为表现形式的宗教、在他们的观念中有天神火神、日神、雷电神等这些神各有各的名称例如天神叫梵伦那,火神叫阿格尼日神叫弥陀罗雷电神叫因陀罗。当然这时古印度的宗教并不具有阶级属性,而是一种“自发宗教”。只是到公元前1000年代前半期,随着阶级和雅利安人国家的形成,才出现了“人为的宗教”。统洽阶级赋予传统的宗教以阶级的内容,对它进行继承、运用和改造,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的武器。那时,那些祭司们把雅利安人原有的对自然神的崇拜和其他宗教信仰加以整理,按照地上王国的形式,赋予了他们新的职能。例如:使过去的雷电神因陀罗成了国王和贵族的保护神使天神梵伦那成了司法神等等从而形成了一个具有完整体系的宗教。在产生过程中有着明显的不同—婆罗门教可见法与宗教,法律是古代印度进入阶级社会的产物,宗教则是原始氏族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第二、古代印度法与宗教的作用和特点不尽相。同我们知道法律是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是执行镇压职能的政治武器。法律一经制定,社会规范一经上升或被认可为法任何人就不得违背它强迫整个社会必须普遍遵守。古代印度社会产生的等级制度—种姓制度之所以根深蒂固,影响深远,其原因固然很多,但我认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种姓制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它公开宣扬社会的不平等,、将一切居民的地位和权利义务都用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下来法律规定:“一切生物中最优秀的是动l3安徽教育学院学报,JonrlaofnblIsntetotfEdaont16年第2期总第6期)物动物中最优秀的是有理性的有理性中最优秀的是人在人之中最优秀的是婆罗门⑤第一等级婆罗门可以教育与学习吠陀为自己和他人祭祀,。,青睐是因为统治阶级一方面利用印度教的禁欲主义向低级种姓的广大贫苦信徒鼓吹忍受现实痛苦.。,”,“以”麻痹人民群众的斗志另一方面利用印度教纵欲狂欢的宗教仪式向封建统治阶级宣扬纵情享乐因为及分布和接受布施获得遗产和征收田地的收成“、⑥法律还规定了第二等级刹帝利的义务是保护人民(即统治人民)给予施舍物祭祀学习吠陀以及、印度教三大主神之一的湿婆既是苦行之神又是舞蹈之神所以苦行和享乐都符合神的意志,,。,。,节制现世享乐⑦刹帝利与婆罗门同为高等种姓“,,”。,总之法律与宗教这两种不同的政治武器对印,刹帝利无婆罗门不能幸福婆罗门无刹帝利不能昌”度统治者来说都是不可缺少的法律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巩固其统治的直接手段宗教则是精神奴役的得心应手的绳索为了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一方面建立警察军队制定法律另一方面又求助于.,、、、,、盛婆罗门与刹帝利巩固地结合起来则无论现世或来世都将幸福⑧法律对第四等级首陀罗则规定。:””无怨恨地为那些(上述的)种姓服务⑨他们即使听“”一听或看一看吠陀经典也被禁止法律规定,:“假若宗教这个思想武器并千方百计地用宗教的精巧外衣去包裹赤裸裸的暴力从而极力把宗教与法宗教首陀罗故意听人(诵读)吠陀须向他的耳中灌以熔化的锡或蜡”“假若他诵读吠陀原文,须割去他的舌头,”“假若他记忆吠陀原文,须将其身体劈成两半”。L在古代印度作为统治阶级的婆罗门和刹帝利,就是利用法律这一政治武器来维护他们的种姓特权巩固他们的统治阶级地位。而宗教则是他们精神奴役的工具是麻醉、欺骗人民使人民在思想上屈从于剥削制度的另一政治武器。古代印度最古老的宗教一婆罗门教,它所表现出的最严格、最保守,说明了它是极力维护不平等的种姓制度,维护统治阶级的特权利益,是统治阶级用来压迫和剥削广大人民群众的强有力的精神武器。公元前6世纪产生的佛教尽管它反对婆罗门教神创四姓的理论和婆罗门至高无上的种姓地位但佛教承认不平等的种姓制度它是在为刹帝利种姓争第一等级。所以新兴奴隶主阶级能接受它维护它并利用它。特别到孔雀帝国的阿育王统治时他特别重视利用宗教来加强控制人民的思想,。麻痹人民的精神公元前273年阿育王将佛教定为孔雀帝国的国教在全国许多地方开凿岩壁,树立石柱刊刻诏令,宣扬佛教的“达磨”甚至特设了一种名为“达磨一摩诃摩特罗”的官吏,即国。家道德事务监察官公元前523年,阿育王还召集全部佛教高僧千余人,在华氏城举行了第三次大结集,重新整理和编纂了经、律、论三藏经典阿育王重视佛教利用它巩固国内的统治同时还利用它对外扩张和宣扬他的威望宣称“征服不应假手战争而应。当依靠佛法”⑨佛教成为他对内对外进行统治的有。力的精神工具产生于印度封建社会初期的印度教,之所以在中古印度风行一时,受到封建统治阶级的。与国家混为一谈列宁曾用鲜明的语言概括了国家与宗教、法与宗教具体作用方面的不同特征他说:“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职能,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职能。刽子手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暴力。牧师安慰被压迫者,给他们描绘一幅在保存阶级统治的条件下减少痛苦和牺牲的远景(这些话说起来特别容易.因为不应担保“实现”这种远景……)从而使他们忍受这种统治,使他们放弃革命行动,打消他们的革命热情,破坏他们的革命决心”L。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1页。󰀀②《集达那那法经》I1󰀀1󰀀12。󰀀③《阿帕斯植跋法经》5n5一6。④〔法」迭朗善译,马香雪转译:《摩奴法典》第3页。󰀀。⑤《摩奴法典》196100⑥《阿帕斯搜跋法经》1.510。⑦《摩奴法典》189。⑧《摩奴法典》以322。⑨《摩奴法典》191。L《乔达摩法经》X14󰀀5󰀀6。@周一良吴于度主编的《世界通史》上古部分第281。页L《列宁全集》第2卷第638。页(责任编辑汪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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