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天颖
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4期
2017年11月,持续吸引大众眼球的事件莫过于上海携程亲子园教师虐童案和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我国法律规定3-6 岁的儿童有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这本是提高儿童素质的利好措施,但是,幼儿竟然遭遇教师殴打、针扎、性侵等违法行为,其人身权利受到了严重的侵害。笔者认为,加大对幼儿园活动的法律监管,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是保护儿童权利的根本途径。
一、制定完善的幼儿园监管法治体系
*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幼儿园的监管,儿童权利的保护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目前,关于我国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和管理只有《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等部门规章,其法律级别较低,关于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及管理并没有专门法律进行规定。
因此,当务之急是对幼儿园的设立、管理进行统一的立法,出台专门的《幼儿园管理法》,对幼儿园制定严格的法律规定,对幼儿园设立条件、审批主管部门、幼儿园的职责、幼儿园教师的资质和义务以及幼儿的权利保护、权利救济等相关内容进行专门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
二、明确幼儿园的法律监管主体
幼儿园服务的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幼儿由于受到年龄的限制,没有权利保护意识,也不能完整、真实地表述自己在幼儿园中所遭受的行为,不利于幼儿权利的保护。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管理,促进幼儿园合法办学。
(一)教育行政部门在监督幼儿园办学上负首要责任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22条明确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育事业的领导和管理,我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办学有监督管理的责任与义务。必须严格履行法律监管义务,监督幼儿园依法办学,对幼儿园虐童事件承担监管不力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家长自治委员会对幼儿园进行监督
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人力、精力有限,不可能对幼儿园实施24 小时监管,弥补这一短板的有效方法是让家长走进幼儿园,对幼儿园进行监督。而不是一道大门将家长拦在外面,不知道里面发生什么。教育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由幼儿家长代表组成的家长自治委员会,并赋予家长自治委员会有监督幼儿园虐童行为的职责。家长自治委员会由家长竞选产生,有权利不定期到幼儿园进行检查,查看监控录像等,如果发现幼儿园有虐童或其他不正当行为,或接到其他家长反映的虐童行为等可以直接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反映和投诉,教育主管部门必须予以回应。
除了教育行政部门和家长自治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之外,各级政府、新闻媒体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幼儿园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发现幼儿园有侵犯幼儿人身权利的行为必须进行举报、报告和处理。
三、提高幼儿园办学门槛,严格其市场准入条件
(一)提高幼儿园办学审批机构级别
我国民办幼儿园的注册、审批、管理机构是各市、县(区)教育局,也就是说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即可批准民办幼儿园的设立,农村的幼儿园的设立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审批注册主管部门级别之低,造成民办幼儿园的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审查不严,幼儿园质量参差不齐。因此,提高幼儿园审批、注册主管部门级别,将民办幼儿园设立的审批、注册职权设置在市一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有利于民办幼儿园更好的规划,有利于提高民办幼儿园的办学水平。
(二)提高幼儿教师的素质
幼儿教师面对的3-6 岁的幼儿,尤其是拖小班的幼儿,因此对幼儿教师的道德以及对幼儿的耐心方面应当做出较高的要求。幼儿教师和其他小学、中学、大学教师相比,应当更有耐心和爱心。在对幼儿教师的考核中,爱心、耐心和道德素质应该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三)提高幼儿园监控技术水平
解决幼儿及家长信息不对称问题,最好的方法就是360 度无死角技术监控。在幼儿园设立初始,将技术监控纳入建园的基本条件,并且监控不能存在死角。在技术监控的使用上,除不可抗力,技术监控措施应当安全、完整、公开。如果幼儿园非因不可抗力导致监控录像丢失、不完整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家长查看监控录像,应推定其具有过错,对幼儿承担侵权责任。
四、加大对幼儿园虐童案件的惩罚力度
幼儿园应对虐童事件承担主要责任。幼儿教师在工作过程中,对幼儿实施虐待行为,这种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幼儿园对教师的虐童行为负有主要的责任,因此,不能只惩罚教师了事。必须加大对幼儿园惩罚力度。幼儿园发生虐童事件后,教育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幼儿园停止所有教学活动,对涉事班级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对其他班级也要进行排查是否发生过类似情况。
虐童事件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经查属实的虐童案件,必须进入公诉程序,不能由幼儿园和家长私自进行和解。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幼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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