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批复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提请审查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请示》(潭政[201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见附件)。 二、你市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确保征地程序合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你市要切实加强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妥善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工作。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
湘潭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
专业菜地、专业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元/亩 地 区 湘潭市区 湘潭县 湘乡市 韶山市 专业菜地征地补偿标准 专业鱼塘征地补偿标准 117000 105300 105300 105300 105300 93600 93600 93600 青苗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土地种类 类别 补偿标准 一 水 田 二 一 专业菜地 二 专业鱼塘(含特种养殖) 二 3120 一 3510 3510 2080 3900 2340 备 注 按征收地水田所属类别,在插秧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插秧后按100%标准补偿。 按征收地的所属类别,生长期不到1年的按照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1年以上的按100%标准补偿。 按被征鱼塘所属类别,按青苗补偿费标准补偿,鱼苗池(塘)按青苗补偿费标准增加20%予以补偿。 按征收地所属类别,生产期不到1年旱 地 1560 的,按征收地所属类别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生长期1年以上的按100%标准补偿。 栽种前已投成本按青苗补偿费标准的50%补偿,栽种后按100%标准补偿。 藕 田 2340 水 塘 水 库 1400 940
青苗补偿费标准
补偿标准 果树种类 苗 期 定 植 管理期 始 果 期 盛 产 期 衰 老 期 蜜 桔 桃、李、梅、橙、板栗、奈1040~1300 2210~2860 3770~4680 4680~7540 1170~650 李、柚、葡萄、910~1170 2080~2600 核桃等其他果树 茶 叶 780~1040 1040~1950 3250~4160 4550~7150 1170~520 1950~2600 2080~2860 2600~3640 2860~3900 1040~780 1170~780 油茶、油桐 520~1040 1040~2080 苗木、花卉、 药 材 普通的按1885~2340补偿,名贵的按1950~4550补偿。 ①蜜桔生长期的认定原则: 苗期:栽种后1~2年;定植管理期:栽种后3~5年; 始果期:栽种5年以后,单株冠径须达到2m以上,最低亩产600kg; 盛产期:栽种8年以后,单株冠径须达到3m以上,最低亩产1500kg。 ②其他果树生长期的认定参照蜜桔标准执行。 备 注 合理栽植密度,柑、桔、柚、橙:50~60株/亩;桃、李、梅:60~80株/亩;葡萄:180~200株/亩。 ③蜜桔等果树的栽种必须符合《中国主要造林树种的栽种要求》;上述补偿中包括套种或混栽的其他作物的补偿;零星栽种的果树的面积折算,按实际栽种面积和果树栽种合理密植来计算。 ④两种或多种果树及其他经济农作物混栽的,以栽种最多的一种计算补偿。
青苗补偿费标准
补偿标准 果树种类 苗高3m 以 下 胸径6~14cm以 内 胸径14cm 以 上 备 注 杉树、国外松、樟、梓、910~2260 楠、稠 2600~2030 1690~1430 按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按比例综合计算。 按各种树木的高度、胸径大小、郁蔽度,马尾松、泡按比例综合计算,楠桐、其他乔木 600~1560 1820~1430 1090~940 竹按此标准补偿,不能作材料的乔木,按其他树木类别补偿。 不能作材料的乔木、其他树木及竹类 420~720 1010~550 450~320 灌木,视郁蔽度按比例计算补偿。 柴、茅柴、芦苇 视生长状况每亩补偿240~400元
坟墓迁移补偿费标准
单位:元/冢
类 别 水泥坟 土 坟 双 穴 1000 600 单 穴 800 400 备 注 无主坟墓,由用地单位负责代迁或作深埋处理
主题词:城乡建设 征地△ 湘潭 批复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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