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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方式与原则

来源:九壹网


电视新闻隐性采访的方式与原则

[电视隐性采访也叫暗访、密访,是相对于公开采访而言的一种非常规的采访方式,也是电视采访中一种特殊的方式。通常在采写负面的民生新闻、揭露社会弊端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利用电视隐性采访,可以避开不必要的干预与阻挠,可以更真实更客观地获取所需要的资料。目前各电视媒体大都青睐这种采访方式。

当然,与此同时,这种采访手段也引来一些有关道德和法律方面的争议,加之使用这种非正常采访手段也要冒一定的风险,存在着一些不可知的因素,在使用时要慎而又慎,而且要特别遵循这种采访手段的使用原则。

隐性采访并非“新兴事物”,也该算是舶来品。早在120年前的1890年,为了弄清楚美国布莱克威尔岛精神病院虐待患者的传闻是否属实,美国《世界报》的女记者就化名为内利·布莱乔装成疯子突破封锁闯入疯人院,了解了该院虐待被收容妇女的情况后又伺机成功出逃,将其见闻以《疯人院的10天》为题分3次连载发表,公众舆论大哗,也促使政府对该院进行了大力整顿。

而我国的电视隐性采访的兴起则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原因有二,第一是因为科技进步,使得采访设备可以更加小型化、微型化、便携化,大大满足了隐性采访技术层面的要求。第二是因为社会转型、企业改制,使得各方面的矛盾加剧;不少人价值观念嬗变,道德行为失范,官员腐败滋生,社会问题频生、地方保护严重导致电视工作者的采访难度加大,所以电视隐性采访也大有了用武之地。

与平面媒体相比,电视隐性采访主要表现为对新闻现场的拍摄、实录,能够让受众真切地感受到“情景再现”,会产生极大的震撼力与冲击力,这也是电视传媒的优势所在。1994年6月29日央视《焦点访谈》率先播发隐性采访的新闻《触目惊心假发票》,就是由记者化装成顾客与上海火车站倒卖假增值税发票的票贩子讨价还价,虚与周旋。隐蔽性拍下的镜头、录下的声音,真实地再现了令人震惊的一幕,引起了社会轰动。

央视的率先垂范,引得众多地方媒体迅速跟进,上海电视台的《新闻透视》、北京电视台的《第七日》、浙江电视台的《目击》、江苏电视台的《大写真》、黑龙江电视台的《新闻夜航》等都可以看到隐性采访采编的新闻。而近年来,差不多各个领域都有通过这种采访方式制作的新闻:超市菜场查伪劣商品、农药化肥超标蔬菜,高速公路收费站查违规收费,春运火车站查倒卖车票,发廊浴室查色情服务,林场查乱砍滥伐现象等等,不一而足。电视隐性采访的运用越来越趋于常规化。

记者进行电视隐性采访时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为旁观式。即记者就是以旁观者的身份,纯客观地记录,隐蔽观察拍摄、

录制,不干预事态的发展,而这种方式采编的新闻在法律、道德层面的争议也较少。曾荣获中国广播电视新闻奖2001年度电视新闻长消息一等奖、第12届中国新闻奖二等奖的《年年出炉新月饼,周而复始陈馅料》(央视台《新闻30分》2001.9.3)就是记者对南京冠生园公司整整一年的跟踪调查,拍摄到了将陈馅料加工成新月饼的全过程,新闻素材长达700分钟。这一新闻堪称经典的旁观式隐性采访。

一为参与式。这种方式记者一般假扮成其他角色,其身份是重叠的,他既是事件的采访者,又是事件的参与者。不过参与式采访有时会影响事件的进程,导致新闻失实或者使新闻的客观性失真。而在道德法律层面引发争议的也往往是参与式采编的新闻。

为了避免这种争议,记者假扮的角色身份要合法。一个人立足社会,进行人际交往时都会有不同的角色:父亲、儿子、丈夫;母亲、女儿、妻子;顾客、乘客、游客;医生、记者、教师……这些形形色色的角色中,有的是规定性角色,是要受法制制约的,如官员、警察、军人、法官、人大代表等;有的是开放性角色,没有明确的规范,如读者、朋友、顾客、患者、乘客等等。当记者在进行隐性采访隐去记者身份时,所选择的角色一定不能用规定性角色,比如不能自称是人大代表、解放军战士、政府官员等,那样会触动法律的。

采用参与式采访,记者的参与一定要有度,不能超越道德底线。你暗访色情场所不应该参与成“嫖客”;你暗访黄牛党,不应该参与成“买票者”;你暗访盗墓贼,不能参与成“文物走私贩”,否则性质就会发生变化,记者采访也可能变成涉嫌“钓鱼执法”,而“钓鱼执法”即诱惑侦查,是为刑事诉讼法所不允许的。

2010年3月份的广州市地质调查院罗锦华案,罗锦华被指控向记者出售虚假的《广州市地质灾害点应急调查报告单》,犯下滥用职权罪。而辩护律师则称,记者在此案中的证据是“诱骗”获得,涉嫌“钓鱼执法”。原来是两家媒体3名记者,假扮成某公司业务员,准备“购买”一份地质灾害报告单。最后与质量审核部副部长罗锦华谈定了价格2.5万元。后罗锦华开具报告,收下钱款。此事被这两家媒体曝光。罗锦华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认为:记者暗访涉嫌“钓鱼执法”,是诱惑侦查,触犯了法律。

对于律师的辩护,专家也众说纷纭,观点各异。但为避免纠缠,从媒体自律的角度来说,隐性采访一定要遵循相关的规定与原则。要切记,作为讲真话的新闻单位不应该利用欺骗手段获取信息。

《英国广播公司2005年编辑指南》关于隐性采访有如下规定:“BBC在任何情况下,若没有正当理由,都不得侵犯个人隐私。”“私人行为、信件、谈话不可以进入公共报道的范畴,除非它明显涉及公共利益。”央视台《新闻调查》栏目对隐性采访也制定了自己的采访规范:“无论如何,秘密调查都是一种欺骗。新闻不是欺骗的通行证,我们不能以目的的正当性为由而不择手段。秘密调查不能视为一种常规的做法,也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只有同时符合以下4条原则,才能采用秘密调查:第一,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我们正在调查

的是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二,没有其他途径收集材料;第三,暴露我们的身份就难以了解到真实的情况;第四,制片人同意。”这些原则值得我们地方台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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