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头地税简报 第二版 南头地税简报 第二版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中山地税发〔2010〕128号
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9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粤地税发〔2010〕93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二O一O年七月五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转发给你们,省局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认识。近年来,我省地税部门紧紧抓住个人收入的源头,采取多项措施开展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纳税人依法纳税和政府部门依法治税意识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快速增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还未得到充分发挥。各级地税部门要从政治的高度认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认真分析当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各地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要统一认识、各司其职、相互配合,以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为突破口,促进我省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逐步成熟完善。 二、准确掌握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开展对本辖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调查,掌握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形式、支付金额、税款扣缴以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额、自行纳税申报数据、缴纳税款等情况,建立专项档案。同时,要建立重点税源分级管理制度和动态管理制度。各地应确定5个高收入行业和至少收入前100名的纳税人,按纳税年度建立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情况台账。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监控要根据每年的经济变化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三、继续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实现以查促管的目的。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是贯彻个人所得税各项征管政策以及组织收入的重要手段。地税主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每年开展一次全省性的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各级税政、稽查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把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严厉打击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及时发现征管中存在的漏洞,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和加强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日常征管。专项检查结束后,各市局应与次年2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专项检查书面总结和汇总表。 四、做好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应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做好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要求,对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各类申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表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附送的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凭证所载数额、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与申报表对应栏次所填数据是否匹配,相关凭证及资料是否与财产原值直接相关等情况应该认真严格审核。同时,要严格限售股转让个人所得税清算的审核,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的评估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各地股权转让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纳税评估、质疑约谈等措施,加强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规定进行核定。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信息。并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做好相关税法及政策的宣传工作,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加大对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执法力度。地税主管机关应健全和完善核定征收工作,对账证不全、无法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要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并依据纳税人经营情况及时进行定额调整。对于规模大、效益好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要作为重点征管对象,加强征收管理,督促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收,对于不建账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从高确定应税所得率。要对中介机构进行摸底检查,确保对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 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中山地税发〔2009〕186号)、《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标准的通知》(中财法〔2009〕6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中山市统计部门近日公布的2009年度中山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现将我市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及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调整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2009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14元,据此计算,我市2010住房公积金年度(即税款所属时期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最高上限为9042元/月。 二、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中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2009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6165元,据此计算,2010年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108495元。 中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新 政 导 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23133812、23122623、23133813 网址:http://www.zstax.gov.cn/branch/sub.jsp?c1=3&c2=13&c3=1 联系电话:23133812、23122623、23133813 网址:http://www.zstax.gov.cn/branch/sub.jsp?c1=3&c2=13&c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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